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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时限,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对比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7: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时限,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对比分析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时限



申请专利是进行专利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专利的实施方式也有很多种,有一种就是独占实施许可,意思是只可以一个人使用,那么独占实施可以有多久呢,就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时限、专利实施许可种类、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四种类型,它们是: (一)独占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

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二)独家许可证,也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

是指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三)普通许可证,即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

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允许第三人实施。

(四)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对比分析



摘 要: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是两种比较接近的专利形式,它们共同组成了专利制度的核心——发明专利。

两者存在着某些相似和交叉,同时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很容易使人产生混淆。

本文从分析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特征入手,探讨和界定了相关的概念和规则,通过对比和分析,比较全面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相关问题。

关键词:产品专利 方法专利 产品 方法 把发明专利区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这是《巴黎公约》中就有的内容, Trips协议又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许多国家目前共同采用的一种模式。

但是,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的出发点不同、作用方式不同,作用结果也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客观上的衔接和交叉。

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显得很有必要。

下面就以我国现行的《专利法》(2000)、《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和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01)为基础,分析和探讨这一问题。

一、产品专利的含义及特征 (一)产品专利的概念 1、产品专利的应有含义 从逻辑上说,“产品专利”应该是“关于产品的专利”,在这里,“产品”是中心词。

事实上,法律法规中对产品专利的理解也正是这种思路。

这一点与“产品的质量”、“产品的重量”、“产品的形状”比较相似,都是以“产品”为中心的,而且都是以“产品”自身具有的并且能够体现出来的特征为基础的。

从这一点上来说,专利法上的“产品专利”也应该首先体现出该“产品”的法律特征,即该产品本身应该是可专利的,具有可专利性。

该产品具有可专利性,在专利法上,特别是针对发明的含义来说就是体现该产品的形状、结构、成分等因素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具有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2、产品的应有含义 按照汉语的习惯理解,“产品”应该主要是指工农业生产上获得的物质,体现的是物质性的东西,而不应该包括抽象的、无形的事物。

当然,现在有些提供服务的行业也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称为“产品”,这是对传统概念的拓展使用,本身也没有错误。

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特别是在专利法律制度中,对“产品” 的界定还是有明显的范围的,这种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专利法中的“产品”与民商法中的“物”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按照王泽鉴先生的概括,民商法中的物的含义是指“即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而言。

”[①]而这里的自然力是“系指电、光、热等,凡人类能予支配之自然力,虽无一定形体,亦与有体物同,皆属法律上之物。

”[②]这样,民商法中的“物”主要包括“有体物”和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无体的自然力。

而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就小了一些,如王利明教授概括的:“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

”[③] 概括地说,民商法选择和确认某事物是否是“物”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是:①该事物能否被明确地与其它事物区别开,从而被界定;为了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一般要求该事物是有体物,原因是容易被辨认和确定。

②该事物能否被自己的所有权人所支配和掌握,以便确认和分配基于该事物诞生的权利的归属。

③该事物能否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利益,以便确认基于该事物能否诞生权利。

如果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则就能被认定为属于“物”的范畴。

而专利法律制度对“产品”的审查和确认则是采用的另外一个标准和思路:①这种事物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不能是仅对个人有用或有益的;②这种事物必须是能够进行大批量生产的,即这种事物本身具有可重复再现的特征。

这种大批量生产主要指工业性生产,也包括农业、矿业等其它生产方式。

这是专利法律制度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它是从产品的可生产性和社会效果出发的。

(2)在专利法律制度内部,对“产品”的界定又有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要求“产品”必须是有形的物上。

在这一点上,发明专利没有这种要求,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都明确有这种要求。

例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这里都可以看出“产品”应该是指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的物质。

而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其中的产品专利中除了包含着有形的物品的专利以外,还包含着化学领域的化合物及组合物等内容,这些物品中有些并没有一定的形状,有些是液态的,有些是气态的,因此,发明专利并不能要求“产品”都是有形的。

除了上述探讨的内容以外,从逻辑上来说,“产品”和“专利产品”也是不同的,专利产品是产品中的一部分,应该是指与专利相关的那部分产品。

更准确地说,专利产品是指依法完整地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后所获得的产品。

如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专利权和专利产品之间存在着下列关系: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文件】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文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读】本条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专利文件的要求的规定。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同,因此,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

申请外观设计请求书的内容与格式原则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二、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可见,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的提供,对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申请立体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申请产品的平面外观设计,当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提交两面视图。

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

如果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包括: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四、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项特殊的要求。

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也就是要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该名称应当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

产品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1)产品的名称应当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的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构造的名称,不能使用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不能使用以产品的形状、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省略写法的名称、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时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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