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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9:2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企业专利权属于生产资产么
在我国知识产权当中,我们可以知道专利权它是属于我国知识产权当中的其中一种,也是属于财产权,那么对于专利进行转让的话,那么是指专利人将自己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他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权属于什么资产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在这里要把转让专利与许可专利区别开,许可专利是将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一部分给他人,专利权人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处分的是所有权。
因此转让专利权收入属于财产收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不等。
专利权不属于生产资产,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其生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
因为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夫妻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般财产的共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
由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所以,在生活实际当中和司法实务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判断都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拟根据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特点,对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权、夫妻关系、夫妻财产权 一、 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与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
关于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他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权的享有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获得财产的权利。
而狭义的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们认为。
理解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立足于夫妻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从夫妻关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脱离夫妻关系的现实,把他等同一般的财产关系。
所以,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是夫妻对于其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以及夫妻对于自己的财产性权益遭受侵犯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1、夫妻财产权存在于夫妻关系之间。
这是夫妻财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最明显的特征,离开了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可言。
夫妻关系是夫妻财产权存在的基础,夫妻财产权也是夫妻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孟德斯鸠才说:“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
卢梭进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
所以,我们说,夫妻财产权和夫妻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依存。
2、夫妻财产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民事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
由于夫妻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似乎在人们的意识中,在夫妻关系中,财产权只属于丈夫,妻子在家庭当中只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当中根本没有任何地位,更无论及妻子会有什么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立法的角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看,传统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应该抛弃了。
然而,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给我们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响。
对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3、夫妻财产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有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夫妻财产权的权利义务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夫妻一方享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为支配权或者为使用收益权,亦或为请求权,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我们说夫妻之间的财产权 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
4、夫妻财产权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统一。
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允许其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权利,其他人不得妨碍。
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了民事权利主体享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积极的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张权利,甚至抛弃权利。
夫妻财产权,对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该征的得对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权利应该受到对方的制约和限制;同时,夫妻行使财产权不得滥用权利,夫妻滥用夫妻财产权是指夫或者妻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古罗马有“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观念。
禁止夫妻权利滥用,无疑是对此观念的挑战。
夫妻财产权可以自由行使,但是还要受到内和外两个方面的制约。
对内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约;就外部而言就是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序的制约。
二、 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和认定 (一)、国外夫妻财产权的发展情况。
就近现代各国夫妻财产权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统一财产权。
统一财产权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钱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他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采用。
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见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2、联合财产权。
联合财产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他源于欧洲中世纪日珥曼法,被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
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
3、共同财产权。
共同财产权是指除特有财产之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由于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所以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
因共有的范围不同,他又可以分为多种形式:(1)一般共有财产权,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即是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3)、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权,即是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权,即是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则归各自所有。
4、分别财产权。
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与夫。
此财产权形式始于罗马法后期,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分别财产权作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的形式。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权是婚后所得共同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条规定的财产权为约定财产权。
以及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权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个人夫妻财产权。
1、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权及其共有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的内容为财产或者收益,因此,为了更好的把握夫妻财产权,必须明确夫妻的共有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就是我国法定的共同财产的范围。
具体来讲就是:一是工资、奖金 。
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所得。
工资奖金是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上将其 提出来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按照立法精神,属于劳动报酬东西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经营形式,凡是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都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是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继承和赠与都是无偿取得他人财产,只是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那么所继承和受赠与的全部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五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立法意图是为了涵盖其他所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上的滥用该条款,《婚姻法注释(二)》第十一条对此作乐明确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婚姻发生效力的期间,即从登记结婚之日起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之日为止的期间。
他既不包括婚前订婚或谈恋爱的期间,也不包括双方离异或一方死亡后的时间。
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或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是婚姻存续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双方以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
而非对于财产的实际占有。
如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在婚后分割,他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于以上财产享有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婚姻法约定的财产权有三种情况:一般共同财产权、限定共同财产权、和分别共同财产权。
我们先看第一种情况: (一)、一般共同财产权。
即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除外的一种财产权法律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共同平等的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只是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限定共同财产权。
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度的区别在于工友财产的范围不同。
法定所得的共有发玩味严格限定在婚后所得财产的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财产制度下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约定为双方共有。
(三)、分别财产权。
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分别财产权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
由于在分别财产权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是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名的情况,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
自然就需要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作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度的情况下行使。
3、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的。
在未结婚之前,双方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再双方结婚之后才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婚姻不成立,或属于无效婚姻,或属于可撤消婚姻而被依法撤消的,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里。
如果夫妻离婚,该约定对当事人不在具有约束力。
二是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对财产进行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入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后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同对方进行财产约定。
三是财产约定的内容应该合法。
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里的范围。
夫妻不能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的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
夫妻也不能利用约定规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
夫妻约定的财产包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的财产约定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将一方特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部分为另一方所有。
浅谈怎样看待创新
创新这个词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并不算陌生,甚至我们开始喜欢它,近些年来,有不少学者从哲学角度对创新概念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有人认为创新是将新的观念和方法诉诸实践,创造出与现存事物不同的新东西,从而改善现状。
还有人认为社会主体凭借理念和实践超常而首创性地对事物进行旧质形态向新质形态转化的活动。
创新是指人们在实践中通过研究发现了关于自然、社会和人本身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新过程、新本质和新的规律,以及运用这种新的认识发明了新的技术,首创了新的实践方法,创造出了新的事物与过程,是就其过程更是就其最终成果而言的。
这也体现了现代人敢想敢做的一种释放。
对于我们90年代的人说,首先,创新是一个系统。
创新由创新主体、创新对象、创新手段与创新环境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创新主体是系统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活的要素,而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形式是一切事物中最高级最复杂的能动性形式,可以开辟创新的深度、广度等可能性空间。
在创新系统中,创新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人的认识的创新和实践的创新的组织结合而形成有机整体的。
认识的创新是一种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思维活动,是人们以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为前提,运用新的认识方法、手段以及特有的思维视角,开拓新的认知对象和领域,取得新的认识成果的思维活动,其表现形式是新的思维方法、新的世界观的产生以及新的理论、新的学说的建立。
它是创新的先导并贯穿于整个创新活动之中,是取得新成果的关键。
例如,哥白尼提出的日心说,打破了对于感官直接提示给我们的东西的无限信赖。
哥白尼的发现确立了抽象思维的更大的决定性作用,使人类认识能够透过直接的外观,进入到现象后面的本质,重新审视和描绘世界图景。
实践的创新则是各种具体创新的共性概括与哲学表述,是构想和现实相统一、意识和能力相融合的产物,是认识的创新的实践性展开,其表现形式是具有直接现实性的新成果。
其次,创新是一个过程。
它是从思想到行动、从构想到现实的知行统一的发展过程。
从哲学的角度看,创新是使整个世界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有规律地运动变化的发展过程。
因而,创新意味着发展,不仅是人的主观世界认识发展的过程,也是实践改变客观世界发展的过程,是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统一、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运动发展过程。
最后,认识的创新与实践的创新彼此影响、交互作用,共同推动着创新系统的运动变化与发展。
思维的创新、理论的创新的作用体现于人们的认识活动领域,发生的是客观见之于主观及客体主体化活动,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实践的创新的作用体现于人们的实践活动领域,发生的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及主体客体化活动。
由于认识活动具有不可直接感知性,而实践活动具有直接感知性,这就使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实现,从而表现为实践活动的能动性。
实践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实践的事情”。
从现实意义上讲,认识与实践不可分割,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际上就应是坚持“实践是由认识活动作指导的一切现实中的感性活动”,认识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
所以,认识的创新是创新过程的根本,创新是属于意识的,是创新主体对客体在实践基础之上的“能动的反映”,这与创新是“实践的事情”并不矛盾。
2 创新的根本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是科学抽象的一种结果,是理论思维最基本的形式,是科学认识的支点。
概念至少有两类:一类是对对象各种抽象规定的概念,另一类是理性的具体的概念。
这两类概念是同一思维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的产物,是经过相互逆反的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而最终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包含着思维的创造,有新东西产生,突出地表现了人的思维的能动性——能发现、发明、创造新东西。
思维的自由是创新之母。
思维的自由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一旦它获得相对独立,就有能动性,表现为自由——为认识活动、思维活动提供空间和活动范围。
认识的过程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不断超越的过程。
所谓超越有三层含义:一是说“超越”来自于自身,就认识而言,是说认识发展的源泉,推动科学进展的灵魂主要来自于认识自身的否定性;二是说“超越”使认识的内容能够进到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必然性,即超越现象达到本质和真理;三是说“超越”使认识不再单纯地是对原来有限事物的认识,而是超出了有限,趋向无限,达到了新的东西。
这三层含义归结为一点,就是辩证的认识过程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是发现和产生新东西的过程。
建构是创造的形成。
现代认识论围绕着对人的主体性的研究,将认识由被动式进入到了主动进行式,角度、方式、坐标发生了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确立了三维结构,主体及其思维结构成了观念形态的东西与物质形态的东西之间的信息转换体,主体是主动的,是信息转换的加工、调节系统。
思维的建构性也就是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方式对客体的实在内容——信息所进行的能动的反映过程。
可见,思维的建构性是主体能动性的高度体现,建构使创造得以形成。
想象是创造的深化。
事实上,人类的一切创造性的思维活动,都不可能仅仅在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世界中周旋,而是需要丰富的想象活动的参与的。
所有伟大的思想家们,历来都强调创造性思维与创造性想象的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
例如,康德指出,在创造性的思维过程中,存在着联想和生产的想象力,“这种想象力在努力达到最伟大东西里追逐着理性的前奏——在完全性里来具体化,这些东西在自然里是找不到范例的。
”因而,认识过程中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寻求两个世界——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的独特连接方式;创新的成果,就是寻求这两个世界的独一无二的连接点。
而这种创新必然依赖想象,与此同时,辩证法作为想象活动的规律,始终在默默地支配着它。
所以,想象是创新得以深化与实现的关键。
3 创新的意义 把人的认识(能力问题纳入到创新范畴之中,无论是从其概念的规定性上看,还是从其理论渊源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科学的。
时值今日,人类社会进入了21世纪,知识资本以显性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知识与经济紧密结合至高度融合,形成了知识的经济化和经济的知识化,引发的社会的重大变革成了一组连续不断的链条。
知识经济的精髓——创新,已不仅仅是科学的发现、技术的发明、科技知识在经济中的运用,而是上升到了“意识”、“精神”、“灵魂”的高度,成为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根本所在。
创新不仅仅是企业之事、科技界之事,不仅仅是科技人员的历史使命,而且是全党、全社会、全国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江泽民号召全党全国人民要树立创新意识,创新、创新、再创新。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就没有生命力”。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真正把创新作为了一种优良的作风来培育,在宏观上不断改善创新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在微观上不断增加社会中每个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使之融入全民族的思想与行为之中,成为广大人民的重要素质,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创新思想的源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社会上下需要统一认识,不仅要鼓励自然科学方面的创新,而且更要鼓励社会科学方面的创新;不仅要及时迅速地把自然科学的创新成果投入社会经济领域,转化为生产力,而且更要及时迅速地把社会科学的创新成果投入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转化为生产力、制度力、精神力。
一般情况是,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和总体状态来看,人类社会主要是表现为第一种状态。
即从总体和整体看,人类社会是在向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提升的方向演进。
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片断和局部来看,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较为具多。
第四种情况对人类社会发展而言,只具有局部和短暂的意义。
每逢在社会大的转型和变革时期,第四种情况发生的几率相对较高。
转型本身就是一个总体问题,既包括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包括生活方式的变革。
所以,转型为个人利益的扩张提供了秩序空间,这时就有可能造成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蚀。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有可能使生产系统呈现出对个人利益的高效率但对社会利益的低效率,从而使才对社会的贡献度趋于下降;另一方面,由于价值系统的紊乱,有可能导致德的无所适从,其结果只能使德的彰显趋于萎缩。
当然,转型有可能使德的价值系统得到重建,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并且只能是在转型完成以后。
但不管怎样,德的价值系统稳定性是保证德的投入量增加的重要条件。
因为只有稳定的德的价值系统才能为德的投入与产出提供稳定预期;反之,则反之。
要实现第一种情况,社会竞争制度必须应当为德和才的投入都提供足够的回报。
如果一个社会只对德提供足够的激励,而对才激励不足,其结果就会导致第二种情况;如果一个社会只对才提供足够激励,而对德激励不足,其结果就会产生第三种情况。
社会竞争制度如何才能为德与才的投入提供足够的激励,关键是社会制度应体现公平性、竞争性、人道性以及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所谓公平性就是社会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发展的机会,同时,社会应当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
所谓竞争性就是社会应当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应当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允许人们去积极竞争并为竞争者提供良好的竞争条件。
所谓人道性就是社会应当有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当能让弱者得到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
公平性和人道性是秩序之源,而秩序又是催生道德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和人道,同时也就失去了秩序和道德。
竞争性是社会活力之源。
一个社会如果失去竞争性,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社会只能以停滞和循环的形式存在。
同时,社会的竞争性既为德的产生提供需求,又为才的产生提供供给。
所以,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应当是公平性、竞争性和人道性的有机统一。
如何实现社会制度的公平性、竞争性和人道性以及三者的有机统一,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
制度本身是人类长期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但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有巨大的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
所以,在制度创新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这种优势,并努力使这种优势转化为社会效益。
问题是,政府也是一个由大量“经济人”组成的联合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所以,有政府参与的利益博弈并不能保证制度创新的公平性、竞争性和人道性。
对此,可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要大力发展民间各种非政府组织。
组织化是变弱性为强势的一个基本条件。
民间力量弱小与分散化有直接关系。
大力发展民间各种非政府组织,主要应靠民间的自组织;同时,政府应当努力排除自身利益的干扰,给予民间非政府组织发展提供各种可能的支持。
二是寄希望于政府内部握有核心权力的领袖人物的有力推动。
政府的改革必将涉及政府官员的整体利益,但改革的成本落到每一个官员身上,其体现的效用水平是不一样的。
有的官员更偏好名,有的官员更偏好利。
同时,对于改革而言,改不改,如何改,对其产生决策的最主要影响力来自于核心权力及握有核心权力的领袖人物。
所以,这时领袖人物的偏好就成了影响改革的关键变量。
如果领袖人物更偏好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富于个人牺牲精神,又能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改革,这时,一种良性的制度创新就有可能出现。
三是寄希望于民间组织与领袖人物的有力互动。
创新的指针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
要实现这一伟大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创新思维的结晶,又是进行创新思维的指针。
创新就要形成鼓励创新的良性体制和文化氛围。
体制与创新关系密切:好的体制是创新的动力机制,对创新起着规范、引导、激励等作用;坏的体制则阻碍理论和实践创新。
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科技体制的改革,都必须建立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和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支持人们干事业的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文化氛围对创新也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提倡“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积极方面,也有不鼓励创新的“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的消极因素,创新就必须破除那些陈旧的思想,树立“敢为天下先”的观念。
我们要鼓励和支持冒尖,鼓励和支持当领头雁,鼓励和支持一马当先,为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环境。
创新就要有一大批勇于和善于创新的人才。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人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
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必须有大批的人才。
创新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人才的问题。
当今世界,人才和人的能力的培养,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但人才资源并不十分丰富,特别是人才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亟待提高,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能力增强的一个主要因素。
这就要求我们更新人才观念,借鉴国外人才资源开发的经验,探索更加灵活的人才工作思路,营造符合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才的总体需要,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实施人才战略,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创新就要求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作好表率。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更要“努力成为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典范”。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703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精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掌握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科学精神和专业知识;必须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与各自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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