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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品牌授权书范本是怎样的,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公司品牌授权书范本是怎样的,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公司品牌授权书范本是怎样的



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1、注册准备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注册方式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注册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准备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

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6、领取商标注册证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局向注册人颁发证书。

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到三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约需24到30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2个月。

7,商标注册申请须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二、R商标与TM商标R商标也就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与之相对应的是TM商标,R商标与TM商标有如下区别:1、R商标与TM商标的表示标记不同。

R商标圆圈R表示,TM商标用字母TM表示。

2、R商标与TM商标法律效应不同。

TM商标是在申请中,不受法律保护;R商标受法律严格保护,属于已注册商标。

3、R商标具有排他性,除商标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得随意使用;而TM商标其它人亦可使用。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

应该说,杰出的科学家和科学技术人才群体,是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充分发挥自主创新主体的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则更是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并给予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必要的荣誉的同时,还应该十分重视对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的物质鼓励与激励,建立起良性的创新机制,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分享到职务知识产权收益,才能使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使其更好地进行自主创新,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之所以应该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是因为职务发明者才是职务知识产权的真正创造者。

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国家或单位的科研资金的投入及其技术条件,都是自主创新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而要创造出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则主要依靠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的聪明才智的发挥与创新。

因此,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他们在创造知识产权成果的过程中的贡献最大,理所当然应该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让职务发明者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应该说,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作为单位与个人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收益就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性收入。

从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世界500强企业,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要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有时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收益,甚至要多于其有形资产的收益。

如果我们创造条件,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分享到职务知识产权收益,那么,在实际上,也就等于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拥有了“财产性收入”。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要让职务发明者与单位共同拥有或者共享职务知识产权。

早在1996年4月,日本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草案》就曾明确提出,国立科研机构发明人将与国家共享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并允许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研究开发的成果创办企业。

深圳华为技术公司确认,知识的创造者即发明人拥有职务知识产权的部分知识产权,在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了发明人与企业共同拥有职务知识产权,或者共享职务知识产权。

我国最近新通过的《科技进步促进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这就将确立“将财政性资金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也将使单位与发明者共同拥有职务知识产权、或者使发明者个人拥有职务知识产权成为可能,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

如果这样做了,让职务发明者与企事业单位共同拥有或者共享职务知识产权,就将成为一种常态。

而美国有些大学的作法,则是允许雇员就职务发明申请个人专利,然后把专利转让给大学,再由大学负责专利的推广实施,每年定期清算一次,在年度特定期限前向发明人发放(专利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首先就要认真兑现国家规定的奖励与报酬。

我国的科技法规及知识产权法规,都曾明确规定要给予职务发明者奖励和报酬,目的就是要对职务发明者进行物质鼓励与激励;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许多企业与事业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是按照规定比例向职务发明者兑现奖励和报酬,这就严重挫伤了职务发明者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也是很不利于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与实施以及其产业化。

因此,要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首先就要认真兑现国家规定比例的奖励与报酬。

当然,在这些方面,我们有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做的还是很好的,因而,也就大大地激发了职务发明者的创新激情,极大地促进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较多的职务知识产权。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不断提高奖酬的比例。

应该说,我国目前有关法规规定的奖酬比例还是比较低的,难以达到有效的物质鼓励与激励的目的,因此,我们的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就要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提高其奖酬比例,以使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者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

比如,上海市规定,发明人可在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报酬。

湖北省化学研究院规定,专利技术转让,发明人可按2/5分享转让收益;专利产品开发,发明人可按1/3分享产品利润收益。

而美国有些大学,在年度特定期限前也向发明人发放收益,发明人获得的收益一般是总收益的35%,略多于1/3。

我们只有让职务发明人能够获得较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才能真正起到物质鼓励与激励的重要作用。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也完全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

美国有些大学向发明人发放收益分配,除了现金以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债券等;我国有关法规也规定,发放给职务发明人的奖酬,除了现金以外,还可以折算股份或者投资比例;华为技术公司在确认职务发明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公司赎买职务发明者这部分知识产权的具体方式是:实现股权、职权与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换。

应该说,这些不同的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方式,也是财产的不同表现形式,都同样对职务发明人具有鼓励与激励的重要作用。

让职务发明者分享职务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要让职务发明者及其家属享有继承的权利,以减少其后顾之忧。

美国有些大学规定,可以参加(专利收益分配的发明人不仅是发明人本人,还包括他的继承人、受益人、受让人等。

我国湖北省化学研究院有关知识产权继承新理念的规定是:对于职务知识产权,不管成果是否超过保护期,在该成果产生效益期间,发明人享有收益的权利;如果发明人调离化学院或者退休,只要不违反化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就继续享有其发明成果收益的权利;如果发明人去世,其家属可以继承其所享有收益的权利。

应该说,湖北省化学研究院实施的知识产权继承制度,既是在兑现职务发明奖酬政策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更是对国家奖酬政策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地激发了职务发明者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加速了职务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使职务发明者及其所在单位都分享了职务知识产权收益。

目前,在我国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也新增加了要求企事业单位与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奖酬方式和数额”的规定,这就是适应国内外职务发明奖酬向职务发明人倾斜大趋势而作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必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我国的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由专利权的扩张所引发的思考/郭宝明



由专利权的扩张所引发的思考 郭宝明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它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

因此,每当人类历史上出现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时,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被认为是当今影响科学和经济发展的三大最新科学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

这些高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不断产生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扩张。

比如:版权在信息技术的直接“催生”下,扩大了原有的权利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也带给了传统版权极大的挑战,诸如: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等传统的版权规定在网络环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变、修正,才能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

商标权的扩张则主要表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上,不容置疑的是拥有驰名商标的广大企业,确实一方面其产品质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容易遭人侵权。

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被授予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通常会出现产品质量日益低下、企业信誉日益下降的问题,而且拥有驰名商标不应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弱势群体——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

专利权的权利客体在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从传统的技术发明专利到商业方法专利、生物、基因*专利,可谓不胜枚举。

在这其中尤其是现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专利权,更让人不可思议。

此外,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以上三种传统知识产权也纷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

比如: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998年通过的《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专利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

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国新的《商标法》等等都分别给予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因此,可以说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有着一股“势不可挡”的扩张趋势。

在其中,尤以专利权的扩张为甚。

如上所述,专利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不断发展着的新的专利对象上,即:专利权客体。

一向作为市场开拓利器的专利,历来都是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垄断市场、驱逐竞争的利器。

专利在不断扩展“疆土”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权一向只授予技术发明专利。

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技术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资格。

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授予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成为专利品的判例,才打开了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大门。

此后,微生物、基因、细胞、器官、胚胎、商业方法与规则纷纷成为了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的专利对象。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过程中,这些跨国大公司纷纷凭借手中拥有的这些专利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

尤其是拥有很多治疗艾滋病医药专利的大公司。

尽管专利来源和药品原材料中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但它们在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时,却并不手软。

这样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疗,而大量死亡。

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专利权的扩张给发达国家中拥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带来的是源源不断的利润,而给其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却是“灾难”。

一方面,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手中,而这很容易破坏正常的合法竞争,造成市场的垄断。

另一方面,生物专利的授予,即:发达国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种和遗传基因资源上的“跑马圈地”,从某种程度上讲,将会严重破坏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样性,只会造成生物的单一,而最终会毁灭整个地球。

这不是危言耸听。

因此,专利权的这种“极度”扩张,不得不引起注意,引发全人类的质疑。

面对疑惑,我们首先从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入手,来仔细研究并领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真谛。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创立一样,也有着深厚的根基,即: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体性原理。

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和经济性原理。

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并延伸分为三个基本宗旨:(1)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其权利滥用;(2)保护一定的智力劳动投资;(3)鼓励社会创造与发明。

可以说,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为整个社会带来利益,促进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很显然,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扩张,都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制度创设的宗旨,从而沦落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全球市场的工具,而这也必然会反作用于整个“扭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正如有的学者曾经提到的,“牺牲社会公众获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达;牺牲最少的利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这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必须保护的”正当理由“,也是它正当性的前提。

”①事实正是这样,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必然会失去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当性,从而也必然从根本上动摇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过上面的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以专利权为首的整个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其背后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利益所驱动的。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拥有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获取大量的专利后,便纷纷转向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出售专利、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从而最终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人民。

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过分讲究“民族主义”或“打民族牌”,这历来是倡导知识产权强法律保护的群体的声音。

确实,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发展经济理应充分重视并保护知识产权,目前给予知识产权正当和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也必将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就绝对无条件的呢?不是。

下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社会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来解释。

马克思主义的这条基本原理认为:在特定的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独立于经济基础,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独立于当代社会的经济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当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为它毕竟产生、发展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但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会反作用于拥有特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特定社会。

显然,过分对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因为其脱离于产生该制度的特定社会,从而最终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

“过犹不及”作为一句古谚,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断扩张和日益加强的法律保护,是当今世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作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这样的社会发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毙”了呢?肯定不行。

那麽是否可以就消极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降下来呢?当然也不行。

面对跨国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扩张的态势。

我们应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发展促进委员会等类似的国际组织,伸张正义,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中国入世时,就是以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国内也要积极应对,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鼓励人们积极发明和创造,提高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水平。

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等,充分利用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法律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面对专利权扩张现实的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① “知识产权须经对价才能衡平“ 徐碹, 《法制日报》 2003年2月20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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