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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的问题,中国会出现比肩“四大发明”的伟大创新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的问题,中国会出现比肩“四大发明”的伟大创新吗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的问题
一、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②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
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③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④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该权利为署名权。
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
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以外,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在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享有的专利权自己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其所在单位主张其是真正专利权人而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生争议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张其是真正权利人与其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专利权权属争议的类型。
除了上述两类最主要的两种类型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争议类型。
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的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张其也是专利权的争议。
再如将剽窃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其是专利权人的等等。
二、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
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
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中国会出现比肩“四大发明”的伟大创新吗
创新篇 问:中国会出现比肩“四大发明”的伟大创新吗? 受访者 何传启(中国科学院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 孙万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副会长) 陈锐(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在神经科学,整合生物学,空间科学,材料科学……在很多领域,都有可能实现这样的理想,产生世界级的、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突破和技术发明,作出造福人类的重大贡献。
很多人特别看好中国科学家在生命科学领域的潜力,包括中医现代化方面,认为只要坚持以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紧密围绕国家与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全面推进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实践,在不远的将来,中国一定能产生媲美“四大发明”的伟大创新成果。
问:中国科研投入占GDP比重能进入世界前三名吗? 受访者 何传启(中国科学院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 孙万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副会长) 过分注重科研投入占GDP的比重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每个国家经济的规模不太一样,一些发达的小国科技的投入占GDP的比例会比较高,而规模比较大的国家,无论是美国也好,德国也好,英国也好,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都在2.5%左右,都不在世界前三位。
而那些小国如瑞士、瑞典这些国家科技投入的比例则非常高。
中国2007年科研投入占GDP的1.49%,2008年是1.52%。
按总量来讲在逐年增加,未来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努力,进入世界前三是没问题的。
未来,中国科技投入如果能占GDP的2.5%左右,就已经很理想了,不必追求这个占比一定要位居世界前三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会有哪些创新? 受访者 王长江(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教授) 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肯定是会发展,我想大方向应该是更开放地、更多地吸收对人类文明有贡献的价值;再一个就是更加注重实际,更加注重把人类共有的价值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创造中国自己特有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理论,为人类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一,在经济方面、社会发展方面,很多与政治意识形态无关的价值会被吸收。
第二,在政治领域,能够吸收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
我觉得有几条线可以划清。
首先,我们不会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
中国的基础和文化传统都和别国不一样,完全搬用西方模式是不行的,得创造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模式。
比如多党制。
一般人认为,既然利益是多元化的,多元化总得在政治上有表现形式,在西方就是多党制。
利益多元化是必然的,但问题是,是不是只有多党制才能代表这种多元化?多党制在西方搞得相对比较成功,但适合西方不代表也适合中国;它在过去是成功的,并不代表在当今世界复杂变化的情况下也一定成功。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里面有可以进一步研究探索的空间。
有不少东西可以吸收,但得划一个界限。
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但我们要制约权力。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不是在野党,我们该从执政党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我们肯定不要多党制的形式,但如何吸收其中制约权力的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如何持续下去?
专利推动我国冬季采暖进入"变频"时代
如今,我国冬季采暖人口已达7亿多,采暖能耗约占全国能源总消耗的1/4。
目前,我国集中采暖已占总采暖面积的90%以上,但家庭、单位的“空采暖”比例却高达45%左右,北方家庭和单位为“空采暖”支付的费用每年更是高达数百亿元。
随着南方的建筑采暖需求的扩大,困扰我国北方的冬季采暖污染、能耗问题将蔓延到南方地区。
另外,我国冬季集中采暖普遍采用“面积计费法”,对“空采暖”没有抑制作用。
现有采暖设备也不能对每个家庭实施入户采暖计量,每个家庭也无法控制整户、各房间采暖流量。
供暖季开始后,各房间并行加热,用户不能调控各时间段的采暖温度;即使人离开,采暖也不减弱或暂停。
这大大降低了采暖效率。
据测算,如果入户采暖设备能自由设定会议室、办公室、客厅、书房等的温度至防冻的5℃至8℃,能把卧室的温度设定为人离开时的5℃至8℃,睡前的20℃,睡后的16℃,那么入户采暖流量可望降低20%至90%。
这种具有“变频”功能的入户采暖设备可使我国冬季集中采暖改用“流量计费法”,不但节约能源,节省开支,还可减少环境污染。
在北京地方政府的引导下,昌平大学城率先开始使用采暖温控阀产品,将为十多万人的工作、生活场所全面安装这种能“变频”的采暖设备。
这一“标杆”项目开启了我国采暖行业的“变频”时代。
北京迈出我国“变频”采暖第一步 实际上,实现采暖“变频”的温控阀、恒温阀产品最早出现于1943年。
目前,在欧洲、北美、日本等地,温控阀已相当普及,例如,在德国,温控阀的安装率已超过80%。
有些国家还用法律强行推广温控阀产品。
例如,波兰法令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建筑以及集中供暖的旧建筑,对每个散热片都需安装温控阀。
尽管某些国家强行推广温控阀,但是在技术层面上,产品尚不能解决阀杆与阀体交界处的漏水问题,连续使用寿命较短。
例如,欧洲EN215标准规定,温控阀阀芯能连续使用5000次就算合格。
为了解决采暖安全问题,西方国家对温控阀实行更换制度,在每一采暖季开始前,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件全部进行更换。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每年更换一次,而每个产品每次更换的成本约9欧元。
我国推广温控阀的工作也已经从北京开始。
例如,对新建住宅,北京市严令每组住宅散热器必须安装温控阀;双管系统散热器应采用高阻力两通温控阀;单管系统应设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温控阀或三通温控阀;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和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温度自动调控装置。
对已有的集中采暖建筑,北京市也将推出限期安装温控阀的强制性命令。
目前,北京和浙江的企业已共同研制出新一代温控阀,设计使用寿命高达20年,可连续使用10万次不漏水。
目前,该专利产品已经开始向国外出口,广泛安装到国外淋浴器、热水器、饮水机等产品上,打造了上百亿美元的庞大市场。
国外采暖“变频”专利竞赛风起云涌 在国外,采暖行业的温控阀产品供应商主要有丹佛斯、霍尼韦尔、西门子、甘普尔、欧文托普、海梅尔公司、捷科、卡莱菲等。
其中丹佛斯是全球最大的温控阀制造商,已在浙江收购了2家企业,在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建立了强大的管理、研发、制造、销售团队。
丹佛斯在全球公开的专利申请逾1.1万件,其中对一款温控阀产品公开的专利家族就超过80个,涵盖专利数百件。
我国企业一般对一个产品部署1件专利,竞争对手对单个核心技术点的规避性设计很容易使我国企业的专利保护目标落空。
相比之下,丹佛斯则对单个产品构建了密集的专利网,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与大多数国内企业仅仅对其研发的现有产品开展专利部署的思路不同,国外很多企业还对任何可能的规避性设计进行了专利挖掘。
笔者以为,在专利战略上,中外企业的差别在于:我国企业普遍认为,专利就是已经做出的发明创造,尤其是已设计实现的产品,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用于保护这个设计实例;西方企业则把其能够构思到的,也许永远不会在市场上出现,不会被工业设计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都写入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保护从一些假想的实施例抽象出来的发明构思。
从目前的专利部署格局看,西方温控阀技术创新主要分布在如下领域: 固体温包创新。
例如,WO/2008/028559号文献涉及一种调控大流量管道的温控阀。
其中,阀体包含一个热驱动机构,该热驱动机构由形状记忆合金构成,受热后,记忆合金的驱动力可能超过一个储力机构,引导阀体运动,从而控制通过流量。
温控阀结构创新。
例如,EP1950387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的结构创新。
US7520446号文献涉及一种液体流量温控阀,及其制造方法。
WO/2009/019407A1号文献涉及一种带套筒的温控阀,及其制造方法。
US7422159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单元结构。
US7422159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单元。
温控阀组件创新。
例如,US20090020168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组件。
US20080061155号文献涉及一种热水再循环系统及其使用的温控阀组件。
它的水龙头包括一个阀体,一个流量温控装置,一个流量人工调解装置。
US7597270号文献涉及一种混合温控阀控制组件。
温控阀产品创新。
例如,US20080257969号文献涉及一种控制冷水、热水、混水的温控阀。
WO/2008/093027号文献涉及一种流量控制温控阀,及其制造方法。
US20090250525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
WO/2008/032151号文献涉及一种管路部件的突出单元及其温控阀。
US20090000026号文献涉及一种多手柄的温控阀。
温控阀应用于热水器等下游产品的创新。
例如,US20090001178号文献涉及一种温控阀和混水温控龙头,冷热水可被温控阀调制后,以限定的温度释放。
US20090218530号文献涉及一种加热器的温控阀部件。
US7407113号文献涉及一种防止烫伤的安全阀门技术。
WO/2008/115659A1号文献涉及一种热水需求流量传感器系统。
US20080223451号文献涉及一种热水供给系统。
US7392955号文献涉及一种控制热水给水温度的系统与方法。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与救济的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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