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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9: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



第1466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666号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10113914。X、名称为“利用电磁线圈的钢水液位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特开平11-248517A的日本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钢水液位检测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器还包括一个与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嵌套的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186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所公开了,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线圈同轴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表面,不存在两轴线相互垂直的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再次作出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公开了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再次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为同轴邻接结构,在这种位置关系下发送线圈产生的励磁电磁束与直接接受线圈相结合,容易引发二次电压,即噪音成分较多,SN比较低,而本申请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是嵌套在一起且中心线彼此垂直,这样就杜绝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包括“接受线圈与发射线圈的轴线垂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相互嵌套以及还包括一个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认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第[0016]段第48行明确指出发送线圈和接受线圈为同心线圈,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垂直于熔融金属上表面,而不是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样两线圈嵌套且中心线彼此垂直,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为日本专利文件,应结合该专利文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确定其权利要求1的日文文字所表述的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检测金属液位高度的检测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15]-[0026]段,说明书附图1),其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实施例均是一次线圈为发射线圈,二次线圈为接受线圈,这两个线圈为同轴设置;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也可以看出,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是同轴设置于熔融金属液面之上,并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液面,与其实施例中的描述是一致的。

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中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液面的,且两线圈同轴。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来理解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的日文内容,应当确定权利要求1、2中所描述的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而不应认定为两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且权利要求1的日文中也并无“彼此垂直”或“相互垂直”的文字表述。

在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认定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评述。

经过评述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公开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轴线垂直”这一技术特征,因而就无法获得降低发射线圈的励磁电流在接受线圈中产生的背景信号,从而提高传感器的信噪比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给出将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的轴线设置为彼此垂直的技术启示,且这种设置方式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第14666号复审决定撤销了原驳回决定。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想说明的是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对比文件1是一篇日文专利文献,将其翻译为中文时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但即使其并非外文,如果仅仅通过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理解其技术方案,也可能会产生偏差。

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定义,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无论是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对简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几乎没有人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确定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

” 在专利制度初期,仅仅有专利说明书而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这种制度存在问题。

任何新技术都是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专利说明书要达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的程度,就必须在已知技术的基础上,对其发明创造作出详细、全面的介绍说明,其中既包括对所涉及的背景技术的描述,也包括对发明创造的创新点的描述;既包括对发明原理的说明,也包括对发明具体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各方面交融在一起,其篇幅常常很大。

面对这样的说明书,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院的法官,都难于归纳出到底什么是专利权人的新贡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以简洁的文字概括出专利权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于这种文字的简洁与概括,使得权利要求包括的含义可能超出或不同于说明书中所记载技术方案,因此在对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也有人认为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有必要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之后对发明的理解与再阅读整个专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

这表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十分必要,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当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清楚之处时才需要进行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

” 本案中,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中的日本文字究竟应当理解为“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还是应当理解为“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仅仅从权利要求本身文字记载的内容可能无法确定,但是通过阅读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附图所直观表示出来的技术方案,就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具体说来,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实施例均是一次线圈为发射线圈,二次线圈为接受线圈,这两个线圈为同轴设置;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也可以看出,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是同轴设置于熔融金属液面之上,并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液面,与其实施例中的描述一致。

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与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看,在其所描述的整个技术方案中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液面的,且两线圈同轴。

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描述的是一次线圈与二次线圈的中心线是垂直于金属液面的,而不应认定为两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

本案中涉及的是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理解,但在审查实践中,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或授权后的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认定时,也同样要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理解其保护范围。

只有在正确认定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所作出的审查结果是正确的。

(  作者 刘颖杰)

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08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310123768。X,名称为“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3年12月17日。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包括有下列步骤:依据一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一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撷取一个以上的第一电子元件,以产生一第一电子元件列表,以供选取该第一电子元件;依据选取的该第一电子元件,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查找对应的一个以上的第二电子元件;提供一第二电子元件列表,以供选取该第二电子元件;及进行该第一电子元件与该第二电子元件的线路连接操作。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所采用的方案中步骤“依据一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一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与步骤 “依据选取的该第一电子元件,自该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查找对应的一个以上的第二电子元件”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信号线命名规则的内容和依据信号线命名规则建立电子元件规格数据库的具体方法,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计算机辅助电子元件线路连接的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避免工程师在对电子元件的接脚进行连接时的人工出错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法基于认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所采用的手段是人为规定的,不受自然规律约束,不是技术手段;而该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非技术性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了意见陈述: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内容说明本申请的确是要避免线路连接错误的问题,但此问题是由于线路图绘制软件缺乏辅助线路连接的设计而产生的,因此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本申请除了信号命名规则外,还包含了其余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因此本申请使用的手段属于技术手段;从本申请缩短了产品设计时间、增强了电路板的电气质量等角度去看,本申请带来的效果属于技术效果;本申请的重点是如何让公知的计算机装置及数据库运转而产生可解决问题的功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作出复审决定,决定的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是通过一种人为定义的信号线命名规则对电子元件接脚进行统一规范的命名,然后将统一规范命名后的电子元件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信号线命名规则将要连接的接脚线路的名称命名成相同名称,之后通过计算机将两个电子元件名称相同的接脚通过线路进行连接。

虽然该方法在现有的计算机上通过执行将电子元件存储为数据库、以及将电子元件名称相同的接脚一一对应来实现线路的连接,但所使用的计算机装置以及建立数据库都是公知的,该方法的实质是在工程师预先将两个经判断需要连接的接脚编上相同名称的基础上,将该两个名称相同的接脚相连。

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其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所陈述的,是为了“避免产品开发时的线路连接错误,且同时减少产品设计所需的时间”,即工程师在对电子元件的接脚进行连接时的人工出错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在解决上述问题时虽然利用了计算机,然而只是利用了计算机本身固有的特性,即存储容量大、处理速度快、不会出错,该方法基于人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所采用的手段是人为规定的,不受自然规律约束,也就是说该方法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而该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是减少人工出错,由于该效果带来的其他方面的优点,然而该效果本身是非技术性的,仅仅是由于使用了计算机代替人工处理而获得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鉴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了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明确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也就是说在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中,主要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

当判断涉及计算机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判断所述解决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1)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2)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3)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任一要素,则该解决方案即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判断。

合议组从技术方案的“三要素”出发,围绕本申请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根据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涉及各类电子元件的线路图的绘制是以工程师的经验以及电子元件产品数据、规格等,进行电子元件之间的线路连接操作”,确定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由于工程师作为个体而产生的连接错误问题,其属于人自身的缺陷,并不是技术上的缺陷。

其次,分析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实质上基于人为规定的信号线命名规则,而该命名又取决于工程师个人的经验判断,也依赖于人的智力知识水平和经验,因而该手段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

第三,判断本申请获得的是减少工程师个体的出错的结果,该结果也不属于技术上的效果。

由此得出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结论。

在得出上述结论后,不再对本申请进行专利法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

(  田宁)

专利审批一般多长时间



对于专利发明人来讲,如果要申请专利的话,就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审批的流程来递交申请书,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来进行确定。

那么专利审批一般多长时间?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1。发明专利申请——(2年——3年)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周之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专利局会下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就会进入到初步审查程序,审查合格,则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这阶段时间就比较长,需要1-2年的时间;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个月——14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程序主要是: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等待1周的时间就会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随后,需要等待6-8个月专利局进行审查工作,通过审核后,专利局会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最后,缴纳专利年费和专利登记费用,大约2个月会下发专利证书!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个月——6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为: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后,也需要等待1周的时间。

只是外观设计专利审核授权时间一般为4个月-6个月,专利局不会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时间更短! 1。专利类别申请不明确或是无法确定 比如:申请人提交的是《发明专利申请书》,却只提交了外观设计图片,说明书系列材料都没有。

那么,专利审查员无法判定申请人究竟要申请的是什么专利,无法进行下一步审查工作。

因此,专利类别申请不明确的,专利局将予以不受理决定! 2。专利申请材料不齐全 如果专利申请材料不齐全,例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专利局都是不会受理。

3。直接从国外向专利局邮寄的 4。直接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5。《专利申请书》中申请人身份信息不全面的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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