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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和商标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法律规定是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4:1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号和商标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号和商标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



商号和商标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商号和商标不是一个意思,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体现在: (1)标志物不同。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

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

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

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

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

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

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也就是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

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

4、功能和作用不同 首先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和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对于商标而言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商号有些时候还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

5、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而言是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

这也可以看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6、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对于商标权的使用年限也规定在有效期十年,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是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对于商号的使用期限这没有限制,即只要一经通过就可终身使用。

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

当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该名称通常被用以在文件上署名。

商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商法意义上的商号通常是指广义的商号。

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即可取得商号权即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一种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二、什么是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和答辩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侵权应赔多少



一、商标侵权应赔多少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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