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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标准必要专利的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往往应用于比较复杂的最终产品,如手机,是由许多技术单元组成,其中,通信模块,通常说的3G、4G、5G等,其中包含了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通信模块的芯片,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计算应该以整机售价为基数呢,还是以可独立计费的通信模块为基数呢?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准强制性,专利权人在与实施人关于专利许可费的谈判中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要求以最终售卖的产品的价格为基数来计算许可费,而专利实施人则以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只涉及产品中的某一个可售单元为由,认为应以该单元的价格为基数来计算更为合理。
这就涉及到一个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概念,2009年美国法官审理康奈尔大学诉惠普公司案提出来的。
有观点认为既然标准必要专利只与产品的某个最小可售单元相关,那么按这个可售单元的价格为基数来计算专利许可费更合理。
以标准必要专利应用最广泛的通信行业为例,芯片的重要提供商高通公司向手机厂商按整机批发价收取专利费用被广为诟病,因高通的标准必要专利只涉及手机里的通信模块,而通信模块只是手机众多组成单元之一。
部分管理部门和法官也有类似观点。2015年中国发改委对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当事人(指高通)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超出当事人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覆盖范围的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费基础,显失公平,导致专利许可费过高”。
今年5月,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的Koh法官,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通反垄断一案的判决书中,也认为一般不应以整个产品为基础,而应以最小的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为基础计算专利许可费,高通以手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不符合联邦法律。
也有观点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以某个部件,或者整机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率的基数,是可以做到等效的。
假设这个部件价值是整机的10%,那么以整机作为基数时,设定费率为以这个部件作为基数的费率的10%,则两者效果是一样的。
在美国的相关案件审理中,采用以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数,更多因为担心会误导不具备专业素养的陪审团成员。
在上海交大主办的2018年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活动中有个标准必要专利分论坛,作为讨论嘉宾的美、英、德等多国法官或前法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相较而言,以整机作为计算基数会方便许多,因为整机销量、价格等信息要比某个部件更加透明、易于获取,计算许可费也更加简单,引起双方争议的可能性要小许多。
此外,如果专利涉及多个可售部件,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为基础计算费率也将带来更高的复杂度,令本已难度很高的许可费率的计算更加困难。
在UP与华为的专利许可费纠纷案中,英国高等法院的Birss法官给出的专利许可协议也是以手机的整体售价作为计费的基数,对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似乎并未提出异议。
以最小可销售单元的未包含专利权权益的投入成本来确定专利许可费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就像药品,原料成本可能很低,以这个原料成本来衡量凝聚了大量研发费用的专利的价值,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后者有可能会大大高于前者。同样的,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也可能和未计入专利许可费的最小可销售单元的售价没有明显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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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代理 专利侵权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