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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对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2: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对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如何处理。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1、可以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的规定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3)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如何处理


一、对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如何处理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授予专利权是需要专利具备一定条件的,如果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管理部门不受予专利权,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 进行咨询。



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怎样审查


一、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怎样审查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专利保密请求怎样提出与确定 1、保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提出保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2、保密的确定 (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保密通知书。

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保密审查员仍认为不需要予以保密处理的,应当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

(3)除明显不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保密审查员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文件复印件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该申请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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