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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3: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哪些要求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有哪些要求 1、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二)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三)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四)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二、办理专利权利恢复的条件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了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要求包括:

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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