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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PCT国际申请相关的氨基酸序列表你提交对了吗?专利“临时保护”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7: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与PCT国际申请相关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你提交对了吗? 专利“临时保护”讲解 。



与PCT国际申请相关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你提交对了吗?


专利代理师在处理生物领域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时,需要了解案件是否涉及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在案件涉及序列表的情况下,专利代理师需要确认PCT公开文本中是否公开了序列表。

在不同情况下,提交序列表时应注意不同的事项并且其提交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涉及序列表、并且案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供了序列表的情况下,针对序列表提交的不同情况总结了一些应对策略。

1、PCT公开文本公开序列表且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PCT公开文本扉页的“Published”部分包括“with sequence listing part of description (Rule 5.2 (a))”,具体参见以下。

首先,专利代理师需要核对申请人或委托人提供的序列表(txt文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上公开的序列表(txt文本)是否完全一致。

在两者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将序列表中包含的英文内容,例如申请人、发明人、发明名称、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人工序列等翻译为相应的中文,然后以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即,txt文本)提交至CPC系统。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除了单独编写页码并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计算说明书附加费之外,如果国际公开的序列表中的申请人、发明人和/或发明名称与PCT公开文本扉页中的那些不一致的话,则需要以国际公开的序列表为准进行相应的翻译,而不用管PCT公开文本扉页中的相关信息。

其次,在利用CPC系统进行电子提交时,需要核实“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150101)”表格中的“申请文件清单”中是否有条目“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共X页”以及条目“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共Y页”,具体参见以下表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提及的页数是由上传CPC系统的序列表(txt版本)经CPC系统导出的word页数。

再次,还需要核实待提交官方的压缩包中是否存在编号为“100117”的文件,其对应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即,txt文本);以及编号为“150145”的文件,其涉及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xml”文件,并核实上述文件中的序列表是否完整。

2、PCT公开文本公开序列表且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85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若含有序列表,则该序列表电子文件为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的XML格式序列表。

WIPO ST。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ww。wipo。int)网站。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的XML格式序列表时,需要将上述XML格式序列表导入WIPO Sequence 2.2。0软件,以将申请人名称修改成中文加英文的形式,将发明名称修改为中文的形式,参见下述。

3、PCT公开文本未公开序列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与PCT公开文本保持一致,专利代理师一般不会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序列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提交序列表,那么该如何提交呢?下面,笔者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的序列表的提交。

案例中的PCT公开文本扉页中的“Published”部分未出现“sequence listing part of description (Rule 5.2 (a))”,也就是说,该PCT申请国际阶段未公开序列表。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PCT条约第28/41条修改方式提交序列表。

以这种方式提交序列表时又需要注意什么呢?尤其需要注意,序列表的错误提交会引发补正。

在CPC系统中以PCT条约第28/41条修改方式提交序列表时,该案例提交官方的编号为“150101”的文件的部分内容如下。

针对该案例,审查员下发了包含以下内容的补正通知书:因此,从以上补正内容可以看出,在以PCT条约第28/41条修改方式提交序列表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CPC系统的相应端口分别提交序列表的PDF版本和计算机可读形式即txt版本(以PCT发明专利附加文件下面的“增加”中的“根据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提交其txt版本,以修改译文的“新建”中的“根据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提交其PDF版本,如下图箭头所示)。

其次,需要确认编号为“150101”的文件中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下的“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的页数填写的是否是PDF版本页数,“申请文件清单”中不包括“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共X页”,“附加文件清单”中存在条目“按照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共0页”和条目“按照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共0页”而不是“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共0页”,如下图所示。

再次,还需要核实待提交官方的压缩包里是否存在编号为“150152”的文件,其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即,txt文本);以及编号为“150140”的文件,其对应序列表的PDF版本。

对于以PCT第28/41条提交的序列表,还需要注意的是无需将序列表的页数计入说明书附加费的计算中。

4、PCT公开文本公开序列表,而客户提供了经过修改的序列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PCT公开文本公开的序列表正常提交,客户提供的经过修改的序列表以PCT条约第28/41条修改方式进行提交。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CPC系统中进行电子提交时,对于序列表,应勾选编号为“150101”的文件中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下的“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并且页数应填写与根据PCT条约第28/41条修改后的序列表对应的PDF版本的页数。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文件清单”中需存在条目“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共X页”,该序列表页数“X”是由上传CPC系统的序列表(txt版本)经CPC导出的word页数;“附加文件清单”中应存在条目“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共0页”、条目“按照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共0页”和条目“按照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共0页”。

再次,还需要注意的是待提交官方的压缩包里应存在编号为“100117”的文件、编号为“150145”的文件、编号为“150152”的文件和编号为“150140”的文件。

专利“临时保护”讲解


专利“临时保护”,可见于专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其是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配套规定,因在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这段时间,发明已经为公众所获知,因此面临可能被实施的风险,而此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十一条有关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为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给予发明在此“保护空白时间段”一定程度的“临时保护”。

因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均为授权后再公开,因此不存在临时保护之规。

何时可以请求临时保护? 虽然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即告知发明实施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实践中实施者通常会以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为由而拒绝立即支付费用。

考虑到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结果并不必然是授权,如果审查结果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此时专利申请人若可以强制实施者支付费用显然是缺乏充分的理由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

同理,专利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使用费的支付也应在专利被授权之后。

因此,关于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的纠纷,无论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还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均需要等到专利申请授权后才能够进行。

专利申请授权后必然可以主张临时保护吗? 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在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公众对于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而知,而仅能够依据公布时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虽然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授权时的范围会小于等于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但也不排除存在授权专利保护范围大于专利申请公布时保护范围的情况,此时若给予专利权人以临时保护期,显然有悖于对公众利益的信赖保护。

虽然专利法中未就此给出明确的规定,但202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 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可见,只有在他人实施的方案均落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才可以主张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的诉由及保护程度 鉴于处于临时保护期时,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实施该发明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此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诉由应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

另外,因实施者并非专利侵权,显然无法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临时保护期的保护,目前专利法仅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关于何为适当费用,专利法未有其他详细规定。

对此,在司法解释二中予以进一步释明,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情况是并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

鉴于法律分别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与临时保护期的适当费用,多数法院目前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在不超过专利侵权赔偿额度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参见北京高院(2022)京民终55号 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外,对于临时保护期期间产生的制造、销售、进口行为,其后续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在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综合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如实施者支付了临时保护期内的适当费用,专利权人针对已支付费用产品或方法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不能再主张侵权。

专利与技术的路在何方?


专利与技术息息相关。

专利忠实却又狡黠地记载着企业的研发成果,并在不经意间反映出技术的发展脉络,展示出行业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所以通过研究专利文献,分析专利技术,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进而为企业的技术研发提供指引,为研发立项时的技术方向选择提供参考。

专利分析的结论可靠吗? 专利是“狡黠”的,由于种种原因,专利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一般是对实际技术方案进行修饰后的结果。

正因如此,很多技术人员更相信自身经验,而对专利分析结果报以怀疑的态度。

也许在技术细节上,专利技术与其对应的实际技术确实有可能存在很小的出入,但从技术大趋势,申请人的技术选择等角度,专利却可谓是绝对“忠实”。

比如,苹果公司不但在智能手机乃至智能设备领域常年走在行业前列,同时还具有极佳的专利保护意识,因此在产品发布之前,必定会申请相关专利,对于产品的大部分核心功能也会在专利中得到体现,以便产品上市时能得到充分的专利保护。

千呼万唤之下,iwatch终于在2014年发布,不过在此之前已经有人根据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推测出iwatch可能具有的功能。

2012年8月2日公开的专利US20120224976A1中就公开了一种表形腕部设备,其具有多媒体播放、触控、GPS定位、无线连接等功能,基本涵盖了后来推出的iwatch的核心功能。

由于专利特有的性质,各家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技术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得不提前在专利中公开一定的技术方案,这就会披露一家企业的研发方向,当大量的企业专利信息汇总之后,确定出行业的发展方向也就成为可能,所以基于专利分析得出的行业发展方向结论也将是可靠的。

专利文献浩如烟海,大量的专利阅读即使对于专业的专利工作者来说都是一项繁重的工作,因此建议在进行专利分析之前务必要明确企业自身的定位和研发目标,并针对性地制定分析方案和分析重点。

企业大体可以分为领跑型、追击型和跟跑型。

不同类型的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差异,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以及发展的步调必然大不相同,因此分析的方法和分析重点也会有所差异。

领跑型企业的研发实力很强,技术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甚至足以引领行业的发展。

对于这类企业,在进行专利分析时需要重点关注新兴技术。

除了本领域的技术之外,对于相关或者类似领域的技术都应有所关注,实时把握行业的大趋势,警惕新兴技术冲击。

此外,还需要综合市场、客户需求等多方面的信息确定自身的研发方向。

追击型企业一般属于一个行业中的第二梯队,其具有一定的研发实力和规模,具备成为领跑型企业的潜力。

对于这类企业,其核心发展方向在于寻求“弯道超车”的途径和方法,为此专利分析的重点应着眼于行业大趋势、领跑型企业技术劣势以及新兴技术三个方面。

其中,由于追击型企业不像领跑型企业一样具有雄厚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如果冒然选择研发新兴技术可能存在失败风险,所以在最终选择研发方向时,建议以行业大趋势和领跑型企业技术劣势为主要参考,进行专利分析时也建议以这两方面为重点。

跟跑型企业一般是指自身研发实力较弱,产品技术以业内成熟技术为主,甚至在产品和技术上模仿领先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其核心发展方向在于技术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应以行业发展大趋势为主要方向,适当参考其他企业的技术方向。

专利分析的重点也就在于行业大趋势和竞争对手技术方向分析上。

行业发展趋势一般指行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或者主流的技术流派。

一个技术的兴衰成败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因此技术趋势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专利、市场、企业、上下游产业、消费者、经济、技术发展路线等多方面的信息。

那么显然,仅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做出判断恐怕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此时从专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就可以帮助企业提供多一维度的信息,以供企业参考。

在利用专利信息进行发展趋势分析时需要从多个层次进行,首先是整体申请趋势分析,通过直接分析各技术的申请趋势,直观地判断出技术发展热度和大体趋势。

可以看出,三项技术的年度申请趋势变化特点比较鲜明:

技术A的专利申请趋势存在明显的衰落迹象,有可能属于行业淘汰边缘的技术。

技术B发展较早,并且申请量已经趋于平稳,有可能属于成熟技术。

技术C则发展相对较晚,有可能属于近几年快速兴起的技术。

其次,有了大体认识之后,仍需考虑更深层次的两个问题:①对于热点技术--技术B和技术C孰优孰劣,以及②技术A衰落的原因。

这就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

热点技术如何比较优劣势 经过初步的专利分析,基本可以锁定出几个行业内的热点技术,但对企业来说,并不能将所有的热点技术都定为自己的研发方向,或者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发,二者之间必然要有所取舍。

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人员可以凭借自身的经验或者掌握的资料做出决策,但有时却未必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比如十年前电视行业中的液晶与等离子之争,由于是新技术,厂商之间分歧严重,技术人员的经验也难以提供支撑。

此时,专利分析就可以为企业提供多一维度的支持,仍以上面提到的技术B和技术C为例,可以考虑增加申请人数量这一维度来进行进一步分析。

近几年,技术B和技术C的专利申请量都处于较高水平,但是从申请人数量来看,技术B的申请人数量增速减缓,甚至有下落的趋势,而技术C则不断有新企业加入其中。

说明技术C是更多企业的选择,而一般情况下,参与者越多的技术,其发展潜力也越好,比如液晶电视与等离子电视之争、安卓系统的崛起等。

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还有很多分析维度和方法,比如行业领军企业的技术选择分析、基于非专利情报进行技术优劣势比较、基于市场情况进行市场反响比较等方式,都可以用来综合判断不同技术的前景,分析行业发展的趋势。

A。对于已经衰落的技术是否还有分析的必要? 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技术A属于衰落的技术,但专利信息只是反应出结果,并没有反应出技术A衰落的原因,那么也就难以知晓相关技术有没有“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可能。

诚然,有些技术确实属于落后技术,属于必然被淘汰的技术,但同时也有一些技术理论上本应存在较好的前景,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成为主流。

对衰落原因的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挖掘这些技术在未来的价值,判断随着技术发展而转变为主流技术的可能。

B。技术衰落的原因分析的主要方法? 技术衰落的原因分析主要依托于非专利情报,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相关技术的研究成果的分析,综合各家观点总结出技术衰落的原因,并明确相关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与技术人员一起对克服相关问题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判断相关技术在未来“重获新生”的可能,从而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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