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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项修改的关联性讲解,欧洲单一专利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9: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项修改的关联性讲解 ,欧洲单一专利讲解。



专利权项修改的关联性讲解


在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无论是答复国内审查意见,还是答复国外审查意见,最常见的是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而针对如何克服创造性缺陷, 通常会采用两种答复方式:

(1)直接争辩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将从属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补入至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克服创造性缺陷。

对于上述方式(1),代理师的注意事项在于:需要尽可能避免在意见陈述过程中出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必要限定等类似描述语言。

对于上述方式(2),代理师的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从属权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从说明书中补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义等类似描述;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虽然能够克服创造性缺陷,但是此种修改方式是否会影响授权专利的价值。

然而,在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值得代理师注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师所忽视的注意事项呢? 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示例案件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

在OA答复过程中,为了克服创造性缺陷,本案将其 个从属权利要求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其中,所述事务帧具有优先级;所述事务调度模块包括优先级单元,所述优先级单元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所述事务帧。

然而,对于上述修改内容,审查员给出了如下评述意见:

(1)审查员认同上述新增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2)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但是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缺乏关联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术特征究竟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或达到什么技术效果,因此,新增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定中不予考虑。

上述审查意见确实较为少见,但是既然审查员提出该问题,代理师的工作就需要解决该问题。

如果针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后便会发现,审查员所提出的问题存在一定合理性。

原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善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效率。

而新增技术特征从字面描述上看,感觉与该技术问题存在少许关联,但是在解释过程中又会发现难以解释清楚。

因此, 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术特征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但是,在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之前, 首先需要解决审查员所提出的关联性问题。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逻辑关系:

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并且地面站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事务帧;应用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基于上述逻辑关系,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应用与事务帧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但是却并没有记载事务帧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

对此, 通常的反应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但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

既然应用能够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那么应用所生成的事务帧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然而,虽然这种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审查员(尤其是欧美审查员)的角度看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language来阐述。

如果 阐述的理由中无法直接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中得到,那么申请人首先需要将相关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之后,才能够继续主张相关论述理由。

为此, 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具体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有“事务帧用于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师的首要任务便是将这句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并完善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接下来, 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同样, 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便会发生事务帧冲突,无人机无法确定该执行哪个事务帧。

因此, 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便是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如何解决事务帧冲突问题。

此时,再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便会发现,事务调度模块中存储的事务帧组成发送帧队列,事务帧具有优先级,优先级决定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事务调度模块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以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标无人机按照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依次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而不会发生指令执行冲突。


欧洲单一专利讲解


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简称UP),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统一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发明专利。

如果你计划申请欧洲专利或正在申请欧洲专利,下面这些内容你一定不要错过。

如何获取欧洲单一专利? 众所周知,欧洲专利申请需要在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经过公布,检索,审查,最终在欧洲专利局EPO 获取授权。

但是EPO作为一个专利组织,授权后的欧洲专利还需要选择在其覆盖的国家中进行注册登记,方可在具体的国家获得最终的权利。

引入的欧洲单一专利不是新的欧洲专利类型,而是专利在欧洲授权后,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单一专利请求,即可获得17 个加强合作国家的权利(后续将会覆盖到25个国家),无需去各个国家分别进行注册登记。

欧洲专利局EPO 将会进行统一受理及其后续程序,比如年费等。

因此想要获取欧洲单一专利,仍需要经过申请,公布,审查,授权这些欧洲专利程序,且在单一专利开始时,方可进行请求。

覆盖国家 欧洲专利授权后,传统上可以选择在38个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2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内选择注册生效。

而新增的欧洲单一专利,已经批准协议并将在单一专利开始时参与的 17 个加强合作国家是: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 瑞典,(截止2022年5月)。

预计后续将会覆盖25个欧盟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

)。

单一专利开始实施时,申请人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即可通过提交单一专利请求,一键式在这些国家获取相应的权利。

费用 传统的生效方式,授权后,申请人如果想要办理各个国家的生效,需要向不同国家缴纳生效费用以完成生效。

而作为单一专利,则无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官费。

年费: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向所选定的办理生效的各个国家每年缴纳年费。

而单一专利授权后直接向欧专局缴纳年费。

如果生效国家较多,传统生效的欧洲专利在办理生效及年费维护方面费用较多,程序复杂,而单一专利则会简便很多。

启动时间 欧洲单一专利将于德国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起的第四个月首日正式生效。

预计在2022年年底。

例如:如果德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批准书,则 UPCA即单一专利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过渡措施 在德国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书之后至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之前的3-4个月时间内,欧专局引入两项过渡措施。

措施一:申请人可提前提出单一效力的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前提交请求,如果满足单一专利登记要求(即满足欧洲专利局下发的授权通知要求时),那么欧专局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启动时登记该专利单一效力。

如不符合将通知申请人补正。

例:

假设德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对 UPCA 的批准书。

在这种情况下,UPCA 将在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即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在此示例中,假设申请人 A 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收到欧洲专利局根据规则 71(3) EPC (IGRA) 发出的授权通知,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在2022 年 9 月 1 日之前满足规则 71(3) EPC 的要求(四个月加上规则 126(2) EPC 规定的 10 天)。

若申请人 A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满足了规则 71(3) EPC 的要求,根据 EPO 的授权公告工作流程,这意味着该欧洲专利将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布。

申请人 A 将有资格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即德国交存批准书之日)提早提出单一效力请求,直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临时申请期结束。

然后,EPO 会审查其是否满足所有要求,若满足所有单一专利的要求,则会在专利授权公告后很快授权单一专利请求。

措施二:申请人可请求延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在过渡措施实施期间,申请人在收到授权缴费通知书后,办理完授权程序前,可以请求官方延迟发布授权公告。

等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实施后,便请求发布授权公告,从而提交申请单一专利的请求,避免错失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例:

假设德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交存其对 UPCA 的批准书。

在这种情况下,UPCA 将在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即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

在此示例中,申请人 B 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收到根据规则 71(3) EPC (IGRA) 的授权通知,因此申请人需要在 2022 年 6 月 28 日之前满足规则 71(3) EPC 的要求。

申请人 B可以在德国交存了UPCA协议的批准书时即 2022 年 5 月 20 日,立即提出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决定。

当然申请人也可以等待规则 71(3) EPC 要求的四个月期限结束时提交延迟公告的请求。


关于滥用管辖异议的认定和惩诫讲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申请管辖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为达到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而提起管辖异议,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的,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

实务中,管辖权异议程序几乎被当成“标配”出现于被告方的应诉策略中,法院认定构成滥用并予以惩诫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见。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处收集查阅了27件相关案例,其中,26件认定构成滥用管辖异议,多数处以罚款(22件),少数予以训诫(4件),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5万到30万不等,对个人的罚款在5千到5万之间;另有1件相反案例认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处以罚款缺少法律依据。

以上对于相关实务操作或许有些警醒意义。

案例①_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司惩1号决定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惩诫人:中国**有限公司 滥用表现:被惩诫人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在先诉讼案件,表明其明知且认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而此后在基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提起的诉讼中,被惩诫人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又以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评价:“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情形明显,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惩处决定:罚款20万元。

被惩诫人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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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