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从实际判例看网络证据的使用,专利的特别许可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3: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从实际判例看网络证据的使用,专利的特别许可讲解。


从实际判例看网络证据的使用


近年来,网络上的新业态、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信息的高速传播和广泛应用使得网络证据在侵权诉讼或专利无效中的分量越来越重。

但网络证据具有渠道多样、网站千差万别、易删除、可编辑的特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往往会变成影响案件走向的焦点。

1、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证据丧失合法性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Y卡通形象”作品侵权案例中,被控侵权人提供了使用VPN“翻墙”访问境外网站获得的截图、录屏证据,用以证明“Y卡通形象”在早于权利人的作品登记时间已然在境外网站公开,而权利人对证据获得渠道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对此法院认为,通过VPN进行访问获得的证据,虽然是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突破网络管制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自由访问的网站进行访问而获得的证据,但其并非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由于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域外证据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进行查证,它们将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不是“最佳证据”,但只要获取证据是基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出现冲击立法目的的实现,则不应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合法性之外。

2、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其真实性较大 一般情况下,网络证据若取证自公信力强的网站、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站,例如 Facebook等。

由于它们的公信力较强,以从这些网站下载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被法院或无效审理机构认可其真实性的概率较大。

但对于域外证据来说,由于其获取途径、来源(网站性质、规模、运营机制等)较为多样,在实际案件中遭遇对方质疑的概率较大,证据提供人往往需要提供更多、更完整的证据链,对证据来源网站知名度和公信力等要素的认定进行辅助证明。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5449)中,请求人提供了大量与来源网站相关的新闻资讯(引用和被引用)、证明网站用户活跃度的讨论帖目录、以及网站注册会员人数等证据,从网站规模和主体角度对域外证据来源网站的知名度和公信力进行辅证,来源网站的真实性得到了审理机构的认可。

3、上传文件并不必然导致网络证据的公开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4864)中,请求人提供的网络证据之一是优酷视频网站关于某模型展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显示相关视频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5月5日。

经调查,该上传时间早于某模型展实际展出日期2012年5月16日。

根据优酷网的上传规则,用户可以在上传视频时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并在其后可以随时改变视频的公开状态。

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传人在上传该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时就选择了其状态为公开,其上传文件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网络证据的公开,上传时间也不能作为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4、认定网络证据的公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决定号35449)中,请求人提供的网络证据之一是优酷视频网站关于某模型展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该打印件上显示相关视频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经调查,某模型展的开幕会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且在该开幕会之后公信力较强的新闻于2012年8月29日对该模型展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虽然专利权人以“优酷网视频上传时可以进行加密处理,可以设置成不是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该时间仅表示上传时间并不能证明一定是公开时间”为由质疑该证据的公开性。

但合议组认为,模型展实际在其开幕会时就已然公开,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的上传时间也晚于模型展的开幕时间,上传人在上传视频时的目的是与其他网友分享相关信息,并没有保密的必然需求,其选择状态为公开符合常理。

因此,在综合考虑新闻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该优酷网视频截图文件的上传时间即为该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在请求人“北京A公司”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沙发椅(ART51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了来自Facebook网站发布的图文信息作为无效证据。

经调查,在Facebook网站发布的帖子可以进行编辑,且在编辑之后帖子页面显示有“已编辑”字样,同时查阅人可以通过点击页面的“已编辑”或者“查看编辑历史”选项进行查阅编辑时间和修改内容的详细情况。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Facebook网站图文信息证据中显示为“已编辑”状态,但其并未提供证明“已编辑”修改历史详细信息的证据材料,故合议组认为无法证明该网页是何时进行了何种内容上的修改。

在综合考虑Facebook网站性质、管理模式及编辑机制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公开时间。


专利的特别许可讲解


有申请人早在2022年3月就对相关新冠疫苗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具体的申请信息如下:既然新冠疫苗可以申请专利,则对其使用就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

但新冠疫苗属于医药类,涉及到公共卫生安全,过分保护容易使企业利用专利谋取暴利,药价居高不下。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针对医药类专利的使用有以下规定:专利法第55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由此可知,药品类的专利符合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

但强制许可又分为不同的情况,比如,医药企业想利用上述新冠疫苗的专利生产新冠疫苗、某科研单位想利用上述新冠疫苗的专利研发新的疫苗等等。

专利法中又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对强制许可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二、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6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此外,除了上述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是专利法第7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可见,我国针对不同的使用情况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强制许可的程序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知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从而可以及时实施专利,维护公共健康以及控制药价,避免出现天价药以及不法商贩对药品的垄断。

强制许可的实施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此外,专利法第58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的报酬 为了不打压研发的积极性,专利法第62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从无印良品案谈驰名商标跨国保护的必要性


202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棉田”)、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商品上侵犯北京棉田、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北京棉田、北京无印良品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一时间,舆论哗然,认为跨国企业品牌保护战略疏漏有之,认为中国企业打擦边球抢注商标有之,而笔者今天在这里想就这个案子谈一下驰名商标跨国保护的必要性,以期我国在诚实信用大原则下,对驰名商标保护能够在地域性原则上进行有限的突破,维护知识产权法制公平正义。

上述案件中良品计画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在第24类 “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注册权。

早在1980年,“無印良品”品牌就由设计师田 光创作完成,并首先在日本注册商标,1999年良品计画在中国也申请了多件“無印良品”商标,指定使用在16、20、21、35、41类商品或服务上,但未在24类上申请注册商标。

而24类上“无印良品”商标被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于2000年4月申请,指定商品为“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申请号为1561046。

后该商标转让至北京棉田有限公司名下。

虽然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良品计画提出了异议,但后续历经十余年,经过行政评审、司法诉讼,最终该商标仍获得注册。

导致良品计画侵权及赔偿的也正是该枚商标。

在良品计画对北京棉田24类 “无印良品”商标异议案中,笔者注意到,良品计画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在2004年1月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被列入日本驰名商标名录。

1989年香港高等法院认定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为知名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认定是基于该品牌在认驰之前持续数年形成的知名度的认定,因此,在北京棉田的“无印良品”商标申请的2000年时,良品计画的“無印良品”商标事实上已经在日本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但最终我国法院并未支持良品计画的诉讼请求,最高院在最高法(2012)行提字第2号中认定,良品计画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区知名度的情况,并不能够充分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在第24类的毛巾等商品上具有影响。

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判决,体现了我国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是严格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即境外驰名商标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境外商标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境内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才能在我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

笔者认为,对境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无一例外地严格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更不利于我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营造诚实信用社会环境。

驰名商标的跨国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渊源,上述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授予各成员国主管机关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因此,各国基本是遵循着商标地域性保护的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驰名商标的跨国保护与传统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愈发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建议》,该建议中列举了很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比如:“任何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对该商标任何推广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地理区域,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及在展会上的展示”等。

该建议并没有将判断驰名商标的因素限定在保护寻求国,而是用了“任何”字样。

INTA是一个有着130多年历史致力于商标权保护的非营利国际民间组织,INTA董事会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董事会决议,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a)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的认知数量;b) 该商标先天性或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c)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使用或广告的持续时间;d)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使用或广告的地理区域;e) 该商标在当地或世界范围内获得的商业价值。

显然,该组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并不限定于当地,即保护寻求国,也应当参考该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驰名要素。

世界上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也已经有所突破。

在美国,虽然有些法院仍然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但在“ GIGANTE"商标案中,原告作为墨西哥经营连锁超市的驰名商标“ GIGANTE"所有人,向美国法院主张禁止被告的抢注行为,审理该案的第九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的 Kleinfeld法官在判词中说: 然而,我们判决确实存在驰名商标对地域性原则的例外。

尽管在商标法领域,地域性原则是一久远且重要的法则,但是这不能绝对化。

一个没有驰名商标例外的、绝对的地域性法则将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欺诈。

在日本,其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项规定:“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他人在日本国内或国外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该项规定新增于1996年,该条款体现了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地域性原则,即不要求该驰名商标必须在日本达到驰名的程度。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商标法条款中。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更容易成为抢注者的目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抢注者将境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进行抢注的态势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不予以打击,将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将有损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我国对境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参考上述WIPO的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在对境外驰名商标保护时,主要着眼如下两个方面,对驰名商标商标地域性原则进行有限的突破:

一是要修改驰名商标的举证要求。

世界经济一体化,信息传递的快速与便捷,使相关公众对品牌知名度的知悉和受影响的方式变得多元化和迅捷化。

因此,要求境外驰名商标需在我国境内进行使用,需提供在中国境内销售、宣传等使用证据的认驰证据要求急需修改。

如果有证据证明境外的驰名商标通过互联网、媒体、国际间的交流等多种方式,已经被国人知晓其知名度,即使该商标并未在中国使用,也应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是驰名商标保护,需要考虑相对方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这里需要考虑境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属性,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应获得更强的保护。

针对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他人很难形成创意上的巧合,将他国显著性强的商标在本国申请,可以推定申请人具有明知该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

同时,对于境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已经有证据证明该境外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知悉,也可以推定他人注册与该境外驰名商标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無印良品”案,将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無印良品”这一具有日文特色的短语,显然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良品计画也有证据表明,该品牌是在1980年由设计师田 光创作完成。

北京棉田公司及最初的申请人南华实业公司并未提供申请该商标合理的创意来源,在被异议商标“无印良品”申请日前,良品计画“無印良品”商标已经在日本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香港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足以证明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足以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南华实业公司在24类申请“无印良品”商标难谓正当。

因此,根据驰名商标保护规定,被异议商标“无印良品”应不予注册。


更多关于 从实际判例看网络证据的使用,专利的特别许可讲解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