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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被侵权如何投诉?企业如何初步判定专利侵权事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4:1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企业名称被侵权如何投诉? 企业如何初步判定专利侵权事宜?



企业名称被侵权如何投诉?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

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并且,出于对企业名称的重视,企业对于企业名称的宣传、推广和维护付出了诸多努力。

如果涉嫌侵权的企业使用的企业名称与权利人的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经营的商品与权利人经营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若同时存在混淆其与权利人之间联系的意图,搭乘权利人的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构成企业名称侵权。

鉴于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处理此类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向行政管理部门发起企业名称投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下文以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为例,为大家介绍发起企业名称投诉的具体投诉过程。

一、中国大陆关于针对中国大陆企业的名称投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的审查区域以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为原则。

因此,在我国不同辖区同行业企业存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并不少见。

具体投诉过程如下:权利人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会通知涉嫌侵权企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月内做出行政裁决。

投诉人可以提交关于所持有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颁发的奖状和证书。

如需要增加商标知名度,投诉人可以申请认证驰名商标或当地的知名商标。

同时,提交关于被投诉人实际经营活动等证据,证明其与投诉人经营范围一致,双方属于同一行业,业务市场相同,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证据充分可以避免被认定为滥用投诉、恶意举报,避免因滥用投诉带来的法律风险。

获取充分证据可以通过前期的实地调查来确认目标是否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固定证据。

经过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中国香港关于针对中国香港企业的名称投诉,香港公司注册处是香港唯一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若公司使用的名称与注册在先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在该公司以有关名称注册后的12个月内指示其更改名称。

若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按照指示更改企业名称,处长可以将其名称更改为公司注册编号。

具体投诉过程如下:权利人可以将投诉书、证据等材料提交至香港公司登记处 。

注册处系统自动向投诉人发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的函件,并安排专人处理投诉事宜。

企业提交材料时,注册处会要求发送PDF格式材料,拒绝接受带有电子链接的附件,即拒绝接受超大附件。

投诉人可以选择多次发送材料,并注明附件数量。

投诉人提交材料时附有超大链接时,注册处会通知投诉人重新发送PDF格式材料或指示投诉人选择提交原件材料至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楼。

投诉书依据通常包含《公司条例》第108条和109条,而注册处会依据投诉书内容进行审查。

提交的证据包括与公司名称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行业排名、荣誉等。

证据搜集范围不限于香港地区。

提起投诉的时间限制是该涉嫌侵权的企业名称注册时间在12个月以内。

若注册处认为名称太过相似,会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

投诉期间,注册处不会将投诉人相关信息告知被投诉人,也会要求投诉人补充证据材料,若投诉人证据材料不充分。

经过审核后,若注册处认为被投诉人企业名称太过相似,则指示被投诉人6个星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投诉过程整体大约需要三至四个月时间。

若被投诉人逾期未变更其企业名称,则注册处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不论大陆或香港区域,若企业名称投诉未能有效维护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利人还可以选择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如何初步判定专利侵权事宜?


企业A和企业B互为竞争对手,二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斗硝烟四起。

最近,企业A拿着自己的专利授权文本,对照着企业B的产品在沉思:企业B的产品和我的专利产品好像,是不是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判定企业B的产品到底有没有侵犯企业A的专利权的过程中,应当将企业B的产品与企业A的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企业B的产品结构全部落入了企业A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或者企业B的产品结构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虽然看似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但是其实质作用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二者可以认为是等同的技术特征,毫无疑问,企业B的产品侵犯了企业A的专利权。

企业A如何初步的界定企业B的产品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呢? 下面以具体侵权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北京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捷瑞特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主要由套筒座(1),承接头(2),活塞(3),弹性阻尼体(4)和密封装置(5)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承接头(2)的内腔(22)中装入弹性阻尼体(4)将活塞(3)与活塞杆(31)相连接,装入承接头(2)的内腔(22)之中,将缸盖(21)与承接头(2)连接成一整体,沿活塞(3)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32),压缩行程时单向限流装置(32)打开,回复行程时单向限流装置(32)关闭,活塞(3)外径与内径(22)之间留有间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有以下区别:捷瑞特中心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套筒座,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有套筒座;二者的单向限流装置安装方式相反。

而且,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有弹性阻尼体,而捷瑞特中心并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中有弹性阻尼体。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企业B的产品结构中,包含与企业A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企业B的技术特征与企业A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企业A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企业A可以根据上述结论,将企业B的产品结构逐一与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进行对比,如果企业B的产品结构全部落入了企业A的保护范围,或者企业B的产品结构中,具有相较于权利要求书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区别技术特征只是相较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改变了描述方式,例如仅将“插接”改为“扣接”,其本质作用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那么,企业A就可以初步的确定企业B侵犯了自身的专利权。


企业技术成果要不要申请专利?


企业对于技术成果,经常面临着釆用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尽管整体不存在孰优孰劣,具体到个案却总有谁更优的困惑。

在现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应作为优选方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并通报了自2014年建院至今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情况:受理163件,审结120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43件,涉及到技术秘密的共33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中,原告胜诉的共17件。

该数据,平均每年受理约23件,以判决结案的约1/3,原告能够拿到胜诉判决的占比仅为14%,也即每10件案件中,有1.4件原告能拿到胜诉判决。

上述数据基本能够体现实践中商业秘密维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维权的困境。

相比之下,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连续增长,特别是今年新能源领域宁德时代诉江苏塔菲尔侵犯专利权的成功案例,更是拨动国内专利权人的神经,预示着法律框架下市场竞争手段的新格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制度,在此基础上,大胆思索、尽量选择申请专利的形式保护其技术成果。

专利与商业秘密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对于技术成果在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保护手段。

01、优选专利保护≠放弃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使得保护更立体 商业秘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是一般企业都会涉及的,技术秘密则是技术型企业特别相关的。

可以说,在缺失必要的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企业申请专利可能遭遇“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被错误地、或不正当地提前向公众披露,致使所申请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应技术成果的全部内容应当以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护。

企业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应是那些基石性质或者说对于企业生产经营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对于该类秘密,其主要目的并不是用于法律维权。

相比之下,申请专利的目的较为纯粹,公开换保护,目的就是寻求法律保护,以合法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追赶。

可见,两者侧重不同。

02、依据专利维权相对更为容易 实务中,对于原告而言,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证明难度很高,不仅需要合理总结密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需要举证证明拥有所有权、采取了保密措施等,此外对于侵权取证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也困难重重。

并且,仅就诉讼程序而言,参与到商业秘密认定的主体还包括被告、原被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等,加之现今媒介载体的多样化和便利性,如何有效防范二次披露或进一步的披露,是该类案件中的重要课题。

而在专利维权程序中,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确定性,技术特征比对具有客观性,这使得原告的举证负担较轻。

实务中,在专利权能够维持有效的情况下,原告拿到法院胜诉判决的概率较高。

03、时代发展要求更快的技术更新迭代 现时代已进入元宇宙跃进建设的征程,技术革新每天都在发生。

作为技术型企业,不断发明创新是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则,长期固守若干技术秘密,以为拥有了几项成果便拥有了未来,不免骄傲自封,终将落后于时代发展。

技术上并不存在绝对可以保密的内容,对于追赶者而言,不过是时间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以专利形式适度、适时地公开技术成果内容,不仅能够促进本领域相关技术的更新迭代,引领本领域相关技术的发展,亦能通过市场的追随倒逼自身不断前进,同时还能藉专利保障自身的市场地位。

04、申请专利有助于塑造企业积极正面的社会形象 2014年马斯克宣布开放特斯拉全部的专利,轰动一时,且不论目的为何,这一波营销绝对优秀。

其他企业想效仿的话,前提还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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