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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讲解,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5:3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共同侵权讲解,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讲解。
共同侵权讲解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专利(名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即为WAPI标准采纳的必要专利之一。
它是由西电捷通在2002年11月6日申请,于2005年3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02139508。X。
2022年6月29日,西电捷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索尼移动侵害其发明专利。
此后,索尼移动便针对西电捷通ZL 02139508。X号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
2022年2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西电捷通诉索尼移动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也于今年3月22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成了一审宣判:判决索尼移动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支持西电捷通“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为860余万元,全额支持其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7余万元。
侵权认定:
根据北京高院最新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分为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侵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第97条规定了以下内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即直接侵权认定的侵权方是直接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单方生产者或销售者,该被诉侵权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共同侵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第116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或者相互分工协作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即共同侵权认定的侵权方通常表现为多方,且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涉案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
1、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 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 步骤三,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 步骤四,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五;若移动终端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五,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 步骤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七;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步骤七,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涉案权利要求为一个方法独权,覆盖的产品包括移动终端MT、无线接入点AP、以及认证服务器AS,即侵权技术方案的实施需要多方参与。
而西电捷通指控的是索尼的手机(也就是移动终端)使用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由于涉案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MT在工作时不能单独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是需要与另外两个设备结合才能共同实施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方法,因此,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告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
索尼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2》第119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他人提供该专用产品,且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提供该专用产品的行为构成本指南第118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但该他人属于本指南第130条或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之情形的,由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消费者作为最终用户,显然其对手机的使用并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也就不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读到此处,估计读者会产生疑惑,难道被告不侵权了?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般而言,间接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应该证明有另一主体实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仅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用户按照产品的预设方式使用产品将全面覆盖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即可,至于该用户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无关。
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在一些使用方法专利中,实现“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主体多为用户,而用户因其“非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专利侵权,此时如果机械适用“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将导致涉及用户的使用方法专利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有违专利法针对该类使用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制度初衷。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被控侵权产品中内置有WAPI功能模块组合,且该组合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设备,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而帮助侵权行为是属于共同侵权的一种,因此,被告索尼公司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讲解
“老药新用”是指发现了某已知药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药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
简单来说,在老药的原适应症以外开发新用途的过程就称为老药新用。
近年来,老药新用作为药物开发策略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主要理由如下: (1)开发风险低,通过药物再利用开发的药物大都经过临床前和临床安全性验证,至少从安全性角度来说风险要比完全新药要低; (2)开发上市周期短,多数临床试验和制剂开发都有完备的资料; (3)开发成本低,尽管不同药物再利用的阶段和过程有区别,确定的是在临床前和I、II期临床的成本仍然可以节省很多 既然老药新用是重要的药物开发策略,那么对于老药新用的专利保护,也是企业合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重要策略之一。
01老药新用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药品专利从其发明性角度可分为产品、制备方法和用途方法三类。
其中,“老药新用”是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专利。
因此,老药新用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药品A在制备用于治疗X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
例,为了保护已知药物萘心安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新用途,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撰写为“萘心安在制备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药物中的用途”。
02新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
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例,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制药用途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
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备新颖性。
例,萘心安已知用于心绞痛、高血压,萘心安在制备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药物中的用途具备新颖性,因为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与心绞痛、高血压属于完全不同的病症且萘心安在治疗以上疾病中的作用机理完全不同。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
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例如,已知A化合物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那么A化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具体的某种心血管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具有新颖性,因为具体的某种心血管疾病是心血管疾病的下位概念,上位概念不会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
创造性 对于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药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药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该药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药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例如,已知萘心安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那么萘心安在制备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药物中的用途具备创造性,因为该新用途不能由萘心安的现有用途预见到。
实用性 “老药新用”是已知药品的新用途,属于用途方法发明专利。
该方法专利由于在工业上具有重现性而满足实用性要求。
03老药新用的安全性验证 通常,从传统已知药物中筛选新的适应症来开发药物的考虑因素之一即在于此类药物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药理、毒理学研究较为透彻,安全性相对而言较高。
因此,通常不必须进行已知药物的安全性验证。
例,对于萘心安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这一新用途,由于已知萘心安是用于幼儿心脏适应症的传统药物,是良好耐受的非选择性β-阻断剂,其安全性、毒副作用在长期临床应用中已经得到充分研究和验证,β-阻断剂萘心安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能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确认,因此无需对萘心安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由于体内生理环境比较复杂且致病机理是多样性的,因此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已知药物在新用途中的安全性验证。
虽然开发已知药物的新用途是有效延长专利保护期的策略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如给药对象、给药剂量、时间间隔等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因此,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的开发应该更侧重于已知药物新的性质或功能,而非用药方面的改进。
另外,在撰写要求保护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的申请文件时,权利要求书应避免利用用药方面的特征来限定新用途。
同时,说明书中应尽可能清楚地描述新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物作用等,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该作用机理与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相区分。
并且,当受试者差异如年龄差距较大(如成人和婴幼儿)时,说明书中应尽可能记载安全性验证方面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其用药的安全性。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结构特征与数学语言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中最常见的特征为结构特征。
结构特征是对结构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也是机械类权利要求中最直接具体的技术特征。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要考虑目的、效果功能等因素,但这也必须以其结构特征为基础。
数学语言是数学思维的载体,数学语言可归结为文字语言、符号语言、图形语言三类。
数学语言作为一种表达科学思想的通用语言和数学思维的最佳载体,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
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叙述语言、符号语言及图形语言,其特点是准确、严密、简明。
一般机械结构中的部件都是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而数学语言又是一个准确的表达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当直接描述结构很困难或者不够准确时,利用数学语言表达结构特征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 :
当描述管段A与管段B之间的垂直关系时,含糊的结构描述和清楚的数学语言描述分别如下:
结构描述:管段A与管段B垂直 数学语言描述:管段A的中心线与管段B的中心线垂直 由于管段A和管段B均为占据一定空间的三维实体,直接采用“管段A与管段B垂直”的描述会存在不清楚的风险,即存在“管段A的某一部分并不垂直于管段B的某一部分”的情况,如“管段A的中心线并不垂直于管段B的管口端面”,因此,采用上述的结构描述会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与之相比,上述的数学语言的描述却明确地指出了“管段A的中心线与管段B的中心线垂直”,由于管段A的中心线和管段B的中心线均是清楚、唯一的,故将两个部件之间的垂直关系转化为直线与直线之间的垂直关系,能够更加清楚地表达垂直关系。
对于某种特征,简单的结构描述会存在表达不清楚的风险。
此时,将含糊的结构描述转化为清楚的数学语言,则能够更加简明、清晰。
在撰写过程中,如果采用数学语言来表达结构特征时,要尊重数学语言的准确性,避免有含糊不清的语言来表达数学关系,以防出现技术特征存在歧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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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