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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讲解,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数值特征的恰当公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6: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讲解 ,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数值特征的恰当公开 。
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反技术启示”讲解
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中,关键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技术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何种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进行了说明。
而“相反的技术启示”则是实践中专利权人争辩其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通常是指针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会妨碍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即阻止对现有技术的结合来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恰恰采用了这种与现有技术启示相反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关于何种情况下现有技术记载的内容属于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说明。
是否现有技术中只要记载了背离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则必然就会存在“相反技术启示”,阻止其通过现有技术的结合和改进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呢?实践中,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如何具体判断? 案例 涉案专利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半导体发光元件散热结构复杂或者水平方向的热扩散率小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半导体发光器件,包括:发光元件1;具有其上安装了所述发光元件的主表面的第一引线框2A;用于固定所述第一引线框的树脂部分3、7;和利用插入其间的包含金属的导电层粘接到所述第一引线框背面的热辐射部件8。
据此,发光元件中产生的热更可能通过第一引线框传递到热辐射部件,从而提供了散热性能优异的半导体发光器件。
涉案专利 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大部分特征,区别仅在于:利用包含金属的导电层粘接到第一引线框背面的热辐射部件8,导电层插入在热辐射部件8与第一引线框1之间。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对应技术方案是采用焊料、AuSn化合物、混合有树脂的Ag膏等“包含金属的导电层”将第一引线框和热辐射部件粘接,而证据1仅将第一引线框和金属体接触。
因此涉案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从引线框到热辐射部件的导热率。
证据2公开将功率元件2直接搭载在外部引线6上,将功率元件2与外部引线6、外部引线6与金属块3分别用焊料20、焊料21粘合起来。
证据2中采用焊料将引线与金属块粘合,本领域中称为“焊料”的材料通常指锡铅合金、锡银合金、锡金合金等多种焊料,被焊接的金属表面必然形成焊材与金属的合金层,也就是包含金属的导电层。
其在证据2中起到的作用是提高从外部引线到金属块的导热率,与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为实际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于证据1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到了焊接过程中热量容易传递至LED器件,负面影响其可靠性,因此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启示,阻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与证据1进行结合。
合议组支持了无效请求人的主张,认为:
证据1中公开了“另一种与热辐射效率有关的方法是增加LED元件的部分上的引线框端子与安装板之间的接触面积,虽然从热辐射方面而言这样做是有优势的,但是焊接过程中的热量将很容易传递至LED器件,从而负面影响可靠性”,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不仅提及了以“焊接”进行连接的不利方面、即影响器件可靠性,也提及了其有利方面、即从热辐射而言有优势。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任何技术在其发展和创新过程中所出现的技术方案必然同时具备优点和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时,会基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分析、判断和取舍。
基于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分析、判断出在后续改进时应当如何取舍,从而在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时选择对应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数值特征的恰当公开
数值特征全面披露的操作优势 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常常会涉及各种各样的数值特征,比如化学产品的组分含量、物化参数,以及化学方法的工艺条件等。
为了寻求较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一般会采用数值范围的形式来限定这类特征。
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可能会因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对上述数值范围特征进行限缩性的修改。
有经验的专利代理师在撰写说明书时,会对数值特征进行全面的披露,对其进行覆盖多层次范围、多点值的列举,从而为权利要求的修改留有充分的余地,避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发生。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采用化合物B作为催化剂,其中,基于反应原料,催化剂的用量为0.01 mol%-20 mol%”,该方法所涉及的催化剂用量即为数值范围限定的特征。
针对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说明书中可以对催化剂化合物B的用量展开详细描述:“所述催化剂的用量为0.01 mol%-20 mol%,优选为2 mol%-20 mol%,更优选5 mol%-15 mol%,进一步优选7 mol%-13 mol%,具体地,催化剂的用量可以为0.01 mol%、0.1 mol%、0.2 mol%、0.3 mol%、0.4 mol%、0.5 mol%、0.6 mol%、0.7 mol%、0.8 mol%、0.9 mol%、1 mol%、2 mol%、3 mol%、4 mol%、5 mol%、6 mol%、7 mol%、8 mol%、9 mol%、10 mol%、11 mol%、12 mol%、13 mol%、14 mol%、15 mol%、16 mol%、17 mol%、18 mol%、19 mol%、20 mol%。
”这样对催化剂用量的多重优选范围进行分层次描述,并且尽可能多地披露其中的点值,可以使权利要求中数值特征的修改更容易。
当审查员引用的现有技术公开了15 mol%-20 mol%的催化剂用量时,申请人可以方便地将权利要求中的催化剂用量修改为说明中记载的数值范围“7-13 mol%”,甚至可以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点值“14 mol%”,将数值范围重构为“0.01 mol%-14 mol%”,当然还可以基于说明书所记载的各数值范围和点值,重构出各种其他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
这些修改不会导致超范围问题。
由此看来,在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数值特征覆盖多层次、多点值的披露似乎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披露能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构成强有力的支撑。
说明书公开的子范围和点值越多、越细,权利要求数值特征的修改就越灵活、越方便。
数值特征无限制、过细披露的潜在弊端但是,无限制的、过细的全面披露也未必是恰当的,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后续专利布局带来不利的影响。
实践中,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随着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深入,其常常希望基于新的研究成果提交后续的专利申请。
新的研究成果往往会与已经提交的在先专利申请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它可能是在原专利申请所涉及的较宽数值范围的基础上,选择出一个较小的数值范围,且该数值范围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即通常所说的“选择发明”)。
如果新的研究成果产生于在先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根据《专利法》对于优先权的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后续专利申请可以考虑要求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保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然而,如果新的研究成果产生在一年之后,那么其非但无法要求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还可能因为在先申请已经构成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而对后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造成不利的影响。
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先专利申请如果无限制地、过细地披露了各个点值、各层次范围,那么可能会严重影响到申请人后续选择发明的专利授权。
仍以前述案例为例。
申请人新的研究成果发现,化合物A的制备方法仅采用0.02 mol%-0.2 mol%的较少的催化剂用量,却能够实现产率的大幅提高,超出了可预料的产率范围。
申请人可以就此研究成果提交一个新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
但是,在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公开了0.2 mol%这一点值,这一过细的公开使得新专利申请中涉及0.02 mol%-0.2 mol%的权利要求丧失了新颖性。
这样看来,在撰写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时,一方面要考虑对实质审查过程中数值特征的修改预留支撑,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使数值特征的公开尽量不对后续专利申请带来不利影响。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师要重视专利申请的规划和布局,减少和避免因自身披露信息过多、过细而对后续专利申请造成不利后果。
数值特征的恰当公开考虑到以上两个方面,说明书如何才能够做到恰当地公开数值特征呢? 首先,在先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理所应当要进行合理的概括。
总的来说,这种合理的概括,可以有梯度地涵盖“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和“竞争对手容易想到的较大范围”。
“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是指说明书实施例已充分证明其可实现发明技术效果的数值范围。
基于这个“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还可以结合发明人对本领域技术的认知,适当地扩展出一个更大的数值范围在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从而对竞争对手规避专利构成牵制,这个较大的范围即为“竞争对手容易想到的较大范围”。
相比于前者,这个较大范围可能没有那么稳固,因为已有的实验基础尚不足以支撑和覆盖整个较大范围,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特征时,这个较大的范围可能会被怀疑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对数值范围特征展开描述时,可以围绕“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展开详细的点值和不同层次子范围的详细列举;跳出这个范围,则可以不做过多、过细的点值和子范围列举。
我们知道,在化学领域中,创造性和支持问题的论述都离不开实施例对技术效果的证明。
那么,为了克服创造性或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而对权利要求的数值特征进行修改时,除了要避免超范围问题之外,还要考虑修改后的数值范围是否有相应的实施例来支持其技术效果。
这样一来,我们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进行修改时,实际上往往也不会跳出上面所说“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即,实施例充分支持的数值范围)。
基于这一结论,在说明书中对数值特征展开说明时,大可聚焦于这个“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在该范围内做出不同层次的子范围和具体点值的列举,为实质审查过程中可能的修改做好铺垫;而对于这个范围之外的点值和子范围的详细列举,因为利用它们为后续修改提供依据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在说明书中进行这类列举似乎也就并无必要。
仍以前述案例为例。
在先专利申请的实施例给出了2 mol%、7 mol%、13 mol%三个点值,那么,可以认为2 mol%-13 mol%这个数值范围得到了实施例的充分证明,是“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以基于这个较小范围并结合对本领域技术的认知,扩展出一个竞争对手可能会想到的较大的数值范围“0.01 mol%-20 mol%”,在权利要求中对其进行保护。
在说明书中展开描述时,建议聚焦于2 mol%-13 mol%这个小范围,尽可能多地列举点值和优选子范围,而不对该范围之外的其他点值或子范围做过多公开。
当审查员指出新创性或支持问题时,可以依据说明书将数值范围修改为2 mol%-13 mol%或是其间的适当范围,并基于实施例的公开来证明创造性或者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即便申请人的后续专利申请涉及0.02 mol% -0.2 mol%这个更小范围的选择发明,也不会因在先专利申请的过度公开而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造成影响。
相反,如果在先专利申请在上述“较为稳固的较小范围”之外也进行了过细的数值公开(例如,如果公开了0.02mol%、0.2mol%),不仅不会给在先申请的专利授权带来实质性帮助,还可能影响到后续专利申请的授权。
当然,如果对于在先专利申请的技术,申请人已经不计划进行后续的研发投入和专利布局,那么也就不需要顾虑上述说明书对数值特征进行过度公开的问题。
并且,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阻挡竞争对手在该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做出其自身的专利布局,反而可以在更大的数值范围内对各层次子范围和点值做出尽可能多的详细公开,避免竞争对手基于选择发明获得专利。
总的来说,说明书对数值特征的公开,应当基于至少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要考虑对后续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构成足够的支撑;其二,要基于申请人的研发和专利规划,为后续专利申请留出余地,避免对后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造成不利影响。
如何基于技术问题对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答复
一。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本义是要求权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相匹配[1],避免申请人可能获得较其做出的技术贡献更大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遇到审查员为了促使申请人缩小保护范围,而发出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的情形。
其中审查意见中比较常见的句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了本发明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外,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其他技术方案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 在针对此类审查意见的答复中,比较常见的思路之一是列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涵盖的,但又未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其他技术方案,来说明除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外,仍然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技术方案来解决发明提出的技术问题。
从而证明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入手,如果我们能够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从而论证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发明提出的技术问题,这也同样可以作为一种答辩的思路。
作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后一种思路做出简单的说明。
二。案例分析 案例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
1。 一种声音转换装置,包括:
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包括:
。。。。。。;以及 振动板单元,所述振动板单元包括:
保持框,。。。。。。, 树脂膜,。。。。。。, 振动板,。。。。。。,以及 梁部,与所述振动板一体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与所述电枢的所述振动部结合,以用来将所述振动部的振动传播到所述振动板。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梁部,与所述振动板一体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与所述电枢的所述振动部结合,以用来将所述振动部的振动传播到所述振动板”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所述电枢的所述振动部中形成结合凹部;并且其中,所述梁部由以下构成:基部,与所述振动板连续,以及结合部,与所述基部连续,通过被插入到所述结合凹部中而被结合”这样一种实施方式,也即梁部具有特定的组成,且梁部、振动部和电枢之间具有特定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所有实施方案,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仍然集中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所有实施方案,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这一点上。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足以解决本案例所提出的技术问题,那么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依据将不能成立,从而我们就能针对该审查意见做出有力的争辩。
因此,针对审查员的上述审查意见,我们对本案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种将声音转换成电信号的声音转换装置。
根据说明书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内容,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声音转换装置的组装过程中,将振动板单元中的梁部与振动板结合的处理过程效率低下且容易导致产品劣化的问题。
并且,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是通过将上述的梁部与振动板整体成形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
由于梁部与振动板整体成形,因此,仅通过将梁部的下端部附接到振动部经由梁部来将振动板和电枢结合,就能够实现振动板、梁部以及电枢之间的连接的工作效率的提高。
进一步的,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梁部与振动板一体形成的技术特征以及梁部的前端部与点数的振动部结合的技术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案例的说明书之后,是能够确认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能够解决本案例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即便该技术方案是具体实施方式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
基于此,我们对上述审查意见做出如下答复: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梁部由细线材(thin wire rod)等组成的分离的部件构成,并且通过梁部的组装操作,梁部的一个端部必须通过粘结等与振动板结合,而梁部的另一个端部必须通过粘结等与电枢结合。
因此,对梁部必须执行两个处理,这导致了存在多个处理而且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将梁部与所述振动板一体形成,从而仅仅通过将梁部的前端部附接至振动部经由梁部而结合振动板与电枢,因此,能够实现振动板、梁部以及电枢之间连接的工作效率的改进。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梁部,与所述振动板一体形成的所述梁部的前端部与所述电枢的所述振动部结合,以用来将所述振动部的振动传播到所述振动板“足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而至于审查员所说的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仅仅只是具体限定了梁部与振动部整体形成的具体结构,但这并不是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
而且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不限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
基于本申请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对这些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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