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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延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如何延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如何应对销售者利用“不知道所售商品商标侵权条款”逃避侵权责任


一、法律参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在代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销售者企图以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为由逃避侵权责任。

该规定的设立旨在通过销售者追查生产者,并追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继而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销售者免除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三是销售者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其中二、三要件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相关条款予以判断。

而要件一“不知道”的认定,在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认定则存在相对的主观性。

以下笔者将通过近期办理的一件行政执法案件,对“不知道”的认定做一粗浅的小结以供读者参考。

二、案例 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AUTOMOBILI LAMBORGHINI S。P。A。)(以下简称“兰博基尼”),是全球顶级跑车制造商。

在中国大陆境内,兰博基尼对“AUTOMOBILI LAMBORGHINI”、“兰博基尼”及图等商标,在第3、9、18、25类相关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某公司在未经兰博基尼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淘宝和京东平台对外销售带有“LAMBORGHINI THE LEGEND”标识的口红、香水、面膜和卫衣等商品,涉嫌侵犯了兰博基尼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我司配合执法机关在北京某公司内查获了大量带有“LAMBORGHINI THE LEGEND”标识的侵权产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北京某公司作为销售商向执法机关辩解,称其销售的产品均获得了“LAMBORGHINI THE LEGEND”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许可,自己对构成侵权并不知晓。

对此,执法机关经调查后发现“LAMBORGHINI THE LEGEND”所谓的“商标权利人”并无实际经营地址,也无法取得联系。

同时其名下注册的“LAMBORGHINI THE LEGEND”、“兰博基尼传奇”等相关商标申请均未通过。

而兰博基尼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某公司销售的带有上述标识的产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处罚结果:

执法机关认定北京某公司对该批商品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不知道”的情形。

最终执法机关对北京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何延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从动画、电影、游戏这些IP创作,到主题公园、潮玩、周边等的IP推广与变现,IP在现在拥有极高的流量与商业价值。

据统计,目前全球最赚钱的IP“精灵宝可梦”总收入达到了1090亿美元,而我们今天的主角“米老鼠和她的朋友们”从被创作出来到现在也产生了829亿美元的总收入,其中票房收入4.57亿美元、家庭娱乐2.93亿美元,而零售收入高达821.61亿。

这部分的零售收入,就是IP最创造价值的地方,通过一个已经创作出来的卡通形象,通过与各个产业的联名合作,赚取版权费用。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作品的版权是有保护期限的,如何在有限的期限内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或许是市场解决的问题,但如何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了。

一、通过影响立法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 众所周知,初代米老鼠的版权要到期了。

初代米老鼠于1928年在黑白电影短片《汽船威利号》中公开亮相,这部电影的首映式标志着动画历史上的一个突破性时刻,这是全球第一部有声动画片。

根据美国1909年的版权法,米老鼠获得了56年的版权保护期,并应在1984年进入公有领域。

但作为迪士尼具有代表性的卡通人物,迪士尼游说国会重新修订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版权人去世后50年,并提高已发表作品的最长期限到75年。

这将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了2003年。

为了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迪士尼再次向国会“游说”延长版权保护条款。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规定“将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创作的作品的版权期限延长至作者生前和作者死后70年(目前为50年)。

对在该日期或之后创作的联合作品进行同样的扩展。

将公司或法人作品或在此日期或之后制作的出租作品的版权期限延长至自首次出版之年起95年(目前为75年),或自创作之年起120年(目前为10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

对有关作者死亡推定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扩展。

”基于此,米老鼠在美国的版权保护期至了2023年。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因此,中国的《著作权法》与美国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在版权保护期限上存在冲突,如果迪士尼在中国申请米老鼠的版权保护,将不会得到支持。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

美国奇异公司创作的蜘蛛侠头部作品于1962年创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权。

按照目前美国《版权期限延长法案》的规定,该蜘蛛侠头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该到2057年。

而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蜘蛛侠头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于2012年。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行终599号判决中认定“奇异公司于1962年创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蜘蛛侠头部图形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办案中的被异议商标标志系上海万丰公司在涉案进入公有领域的蜘蛛侠头部图形基础上另行创作的作品,并未侵害奇异公司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蜘蛛侠头部图形作品的著作权。

” 二、通过对旧的作品进行更新设计来进行著作权保护 因为中国并不承认美国的版权保护期限,如果迪士尼希望在中国通过版权对其卡通形象进行保护,则需另寻他法。

因此迪士尼为了动画形象的版权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的获得支持,迪士尼将动画形象进行了多次转变。

还以米老鼠形象为例,米老鼠形象自从诞生以来,经历了几次身体面貌和身体发生了多次转变。

早期的米老鼠有长而尖的鼻子,黑色的眼睛,瘦小的身体,有细长的腿和长的尾巴。

远不如我们现在熟知的形象可爱。

同样的,现在很多动画中的重要IP都在不经意间改变了外貌,比如:柯南、海贼王、蜡笔小新等等。

除了为了迎合不同时代大家的审美,相信也可以更好的为IP续命。

作者们在作品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使其满足独创性要求,从而形成新的作品,再次拥有版权。

续命后的卡通形象们,从版权角度来讲,已经不再是之前的作品,作为一个新的作品,他们享受着新的版权保护期限。

希望延长作品版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立法来改变版权保护期限,也可以通过对作品进行修改来创作新的作品。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我们无法影响或改变法律,即使迪斯尼拥有足够大的影响力来改变美国的法律,但基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各国不同的著作权法,通过改变某一国家法律而延长的作品版权期限也无法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

而通过对作品进行修改来创作新的作品,得到保护的也是新版的作品。

虽然客户的IP形象得以延续,但是旧版作品还是不可避免的被放逐到公共领域,虽然客户拥有新版作品的著作权,但对于旧版作品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且依然有无法被保护的风险。

但从实际操作难度及适用性来讲,在作品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使其满足独创性要求,形成新的作品,是将版权进行延续的一个好方法。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一、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美国专利申请从递交新申请到专利授权的整个流程,如下图1所示。

美国专利申请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新申请到获得授权,大致经历申请人提交申请、USPTO发出非最终驳回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答辩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USPTO发出最终驳回审查意见通知书(FOA)、申请人对最终驳回进行答辩或修改、USPTO给出建议书、申请人请求继续审查(RCE)或提起上诉(Appeal)或提起继续申请等程序。

一般而言,从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到最终获得授权需要2-3年左右的时间。

那么,在美国审查制度下有办法能大幅缩短审查时间而快速获得专利授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为了满足专利申请人尽快获得专利授权的实际需求,USPTO提供了多种途径供专利申请人选择使用,以使其专利申请能尽快获得授权。

这些途径要么是借用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这一通道;要么是通过专利申请人自己去做一些功课作业并提供给USPTO参考;要么是通过缴纳一笔不菲的额外官费等来推动并加快专利申请审查进程。

这些能加快专利申请授权进程的途径主要包括: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加快审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优先审查程序(Prioritized Examination, PE)、审查前会晤(First Action Interview Pilot, FAIP)、驳回后重审(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rogram, AFCP)、审查后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3 )、上诉前会商(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等。

请记住这儿出现的以及前面出现过的一些名词英文字母缩写,我们在后面将会多次用到。

二、美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下面我们逐一对上面提到的这些加快途径的使用条件及其优缺点进行具体介绍。

1、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只要一件专利申请的同族专利申请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专利局(这些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订有试点PPH协议)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与该专利申请相对应的美国专利申请在美国即适用PPH。

例如,只要相应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作出了授权决定或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授权,则此结果可作为在美国同族专利申请提起加快审查的依据。

又例如,一项国际专利申请(PCT)获得有利的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新颖性与创造性方面肯定的国际检索报告,都可以用于将其对应的美国国家阶段申请走审查高速路,以缩短审查时间而尽快获得专利授权。

此途径的特点:不需要官费!只需要代理律师做很少量的工作,具有很高的接受率。

截止2022年1月31日: 已有43,426 件PPH申请提交到USPTO,其中36,547件获得批准,比例高达84.2%。

另一方面,走PPH通道的美国专利申请有更高的专利授权率,平均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A)更少,相对非PPH案件减少了RCE率, 以及上诉(Appeal)率。

可见通过PPH来加快授权的优点是费用很低、程序简单,及高通过率。

而其缺点在于不适用于已走其他程序(例如下面将介绍的AE和PE)案件的加快审查。

因此,当已经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的有利审查结果且不希望走其他形式的加快程序时,优选在美国走PPH加快途径。

2、加快审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 加快审查程序(AE)简单地说就是专利申请人为了让其专利申请尽快进入审查程序,自己去做一些原本由专利审查员要做的工作,以缩短整个审查流程。

专利申请人需要做现有技术检索,并向USPTO提交请求文件,包括相应检索结果及本申请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区别的陈述意见。

USPTO批准同意后,该申请即进入加快审查程序。

审查目标是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对该专利申请案的审查,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授权的AE平均审查时间为10.75个月! AE程序需要缴纳的官费为0,美国代理律师费约,000 - ,000,这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如果由中国企业申请人或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完成现有技术检索、分析检索结果、准备AE请求文件,则可以大幅降低美国律师方面收取的费用。

优点:费用与其他途径(例如PE)相比,相对较低;专利申请人可以控制审查过程与产生的费用;USPTO不限制每年接受的AE申请量(不同于PE);高授权率, 接近80%。

其缺点在于:需要提供大量实质性的请求文件;潜在的较高费用成本;可能会产生禁反悔审查历史文件;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进入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则不能提起AE。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具有高度优先地位的案件,可以提起AE,尤其是当已经做了现有技术检索和/或相应的PCT、EP、及中国专利申请已经开始进入审查时。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CFR)1.102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还可以依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原因(超过65岁)而请求免费加快审查(是不是很人性化?)。

或者以申请专利的主题为环境保护、能源发展与保护等而要求USPTO免费加快审查。

3、优先审查程序( PE) 优先审查程序(PE)的目标是对同意进入优先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案件在12个月内完成授权或最终驳回。

请求优先审查程序需要向USPTO提交简单的请求书并缴纳官费00(费用很高哟!),但不需要申请人作检索或实质性分析。

这就等于你花上一笔钱,USPTO就把你的申请案从待审查的大池子里抽出来优先处理而不需要排队等待,且你可以做甩手掌柜而不用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从USPTO同意请求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OA)约为2个月;从同意请求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约6个月;从同意请求到获得专利授权约5个月。

根据截止2022年9月份数据的统计得出的对PE程序案件最终审查结果为:最终驳回占45.2%;授权占44.6%;放弃占2.8%;上诉占(Appeal)7.4%。

PE的优点:简单提交请求、有效快速跟踪,既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也可在进入审查阶段后提。

其缺点为:官费高、申请人无法控制费用成本或审查实体,最关键的是USPTO限制每年的PE申请量只有10,000件!这意味着想走PE程序可得一过完年就抓紧唷。

因此对于那些高度优先的专利申请,且仅作了有限的检索甚至还没有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和/或同族专利申请在其他专利局还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适用于走优先审查程序(PE)。

提PE请求的时间越早越好,以避免USPTO年度指标用完而无法获准。

4、审查前会晤( FAIP) 根据现有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一般在USPTO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审查员是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与审查会晤请求的,因为你想找他谈谈,他可能还没开始看呢。

而审查前会晤(试点)程序FAIP则解决了这一问题,以加快对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FAIP程序中,审查员先作现有技术检索,向专利申请人提供会晤前交流意见,然后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会晤讨论该交流意见,从而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前获得解决其可专利性问题的机会。

这一程序可促使加快审查并常常能较早获得专利授权。

根据USPTO官方网站截止2022年1月统计数据显示,通过FAIP程序申请人收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即为授权的比例高达31.1%,远高于未走FAIP时一通即获授权比例的17.6%。

该程序的优点:简单的请求程序,无官费。

申请人只需支付很少的律师费。

能给予专利申请人甚至在发出第一次驳回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解决可专利性问题的机会。

而其缺点在于:专利申请人需承担研究分析会晤前交流意见的义务,并且需要与审查员联络会晤,从而较早即产生专利审查程序的费用。

对于那些较重要的案件,且中国企业申请人能够承担早期费用成本及处理交流意见与审查员会晤工作量的情况下,FAIP不失为一种加快审查及快速获得专利授权的很好程序。

5、驳回后重审( AFCP) 通常情况下,USPTO审查员不会再考虑对专利申请最终驳回(FOA)后提交的修改文本及意见陈述,为了使审查员能考虑这些修改及意见陈述,专利申请人通常需要提起继续审查请求(RCE),从而导致费用增加及延迟授权。

该AFCP程序给予审查员额外的时间来检索和/或考虑专利申请人在最终驳回后提交的答复意见。

如果专利申请不能授权,AFCP需要审查员进行面谈并提供其所发现及对申请人答复的反馈。

即使AFCP不能导致立即授权,也提供了与审查员互动交流的机会,从而可能加快进一步审查后获得授权。

AFCP优点:简单的请求程序,无需官费,很少的律师费。

确保在最终驳回后有额外的与审查员互动交流的机会,常常能加快获准专利授权。

其缺点在于:要求至少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且不允许扩大该独立权项的在任一方面保护范围。

6、审查后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3 ) 与AFCP相类似,审查后程序(P3)给予审查员额外的时间来考虑专利申请人在最终驳回后提交的修改与意见陈述。

与AFCP所不同的是,P3 申请是由三个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来审理的。

专利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意见(限于5页以内)并与合议组举行会晤,合议组作出决定:(1)维持最终驳回;(2)专利申请授权;或(3)重启专利审查程序以考虑新的驳回理由。

P3程序的优点:其他审查员与原负责此案的审查员一起审查此案,确保在最终驳回后还能与审查员互动交流,无官费。

其缺点在于:要求提交5页以内实质性的书面意见及口头陈述,导致产生律师费;原处理此案的审查员仍在合议组中。

因此,当希望其他审查员来审理此案时该程序非常有用。

例如,原处理此案审查员非常顽固、难以说服,或错误理解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权利要求、现有技术文件等情况下。

7、上诉前会商(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与P3相类似,在提起正式上诉(Appeal)之前,由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来审理前面的驳回意见。

与P3所不同的是,不保证会有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

申请人提交上诉请求同时提起上诉前会商请求(限于5页以内),合议组作出决定:(1)建议上诉;(2)重启审理程序以考虑新的事宜;(3)专利申请授权;或(4)因提起的请求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启动上诉前会商程序。

该程序的优点:能让其他审查员来审理该专利申请案件,与正式提起上诉(Appeal)相比费用较低,所花时间较少。

其缺点在于:需要提供5页以内实质性书面意见,从而导致产生律师费;原处理此案审查员仍留在合议组中;可能还是需要提起正式上诉;官费不低,需要缴纳0。

因此,像P3一样,当希望其他审查员来审理此案时该程序非常有用。

例如,原处理此案审查员非常顽固难以沟通说服,或错误理解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权利要求、现有技术文件等情况下,可用于避免与正式上诉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所导致的时间延迟。

三、专利申请提交前后加快审查的策略与技巧 除了上面介绍的一些USPTO为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正式加快程序,申请人在准备专利申请提交、提交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审查时的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用一些实用策略与技巧,以快速获得其美国专利申请授权,且看下面给你献上的计策。

1、专利申请提交前的策略。

作现有技术检索;与发明人沟通确立现有技术状态,明确发明起始点;根据上述信息,针对发明的各个不同方面,例如设备、方法、系统等,撰写不同层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根据同族中国专利申请、PCT、欧洲EP等专利申请的在先审查修改权利要求;确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在形式上都符合美国专利实践的要求。

2、专利申请提交时的策略。

不要延迟提交美国专利申请,需要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提交的申请应该是一件“完整”的美国专利申请,包括所有的文件,例如英文译文、签署的声明、转让证书、委托书等;减少权利要求项数,不要有多项引多项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权利要求对应单一实施例而避免产生限制性选择的审查意见(OA);与原始专利申请一起提交所了解的全面的披露信息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使用PPH, AE, PE。

3、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策略。

使用合适的FAIP,AFCP,P3以及上诉前会商程序;与审查员会晤,即使是USPTO正式程序之外的会晤,审查员在非最终驳回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都会例行公事地同意会晤;会晤时能有一个非正式的交流以讨论并解决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会晤能拉近与审查员的亲善关系并推动审查进程,与审查员会晤不产生官费,仅在准备答复审查意见之外稍微增加一点律师费而已。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全程及时提交IDS问题。

未提交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资料将导致即使是获得授权的专利(及相关联的专利)会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在最终驳回、授权通知、缴纳授权费之后才提交IDS,会导致需要启动RCE程序和/或请求撤销授权通知,由此常常导致不必要的时间延迟并产生不少的额外费用。

5、使用“继续申请”策略。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审查员驳回了主要的独立权利要求项,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主权项进行修改加入可以获得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能快速获得专利授权。

然后就可以提交一个或多个继续申请,以寻求更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获得授权。

可以提起的美国继续申请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在母案授权之前的审查期间,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继续申请。

6、知晓并利用USPTO的游戏规则。

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员都基于一个“计点”系统来工作,他们通过完成驳回、授权、一定量的会晤等来获得“点数”。

一个审查员的点数值每两个星期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合适的时间提交合适的文件给审查员可诱使审查员快速作出决断。

例如,在接近双周周末时打电话与审查员讨论并提交修改文件,比在该月的其他时间处理更容易被审查员接受。

7、最后一点,考虑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对那些可视的产品外观提供申请费用低、授权快的专利保护,尤其适合消费类产品。

一般一年内即可获得授权,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

近几年打得火热的美国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使用的就有几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美国最近的判例有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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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