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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9: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讲解 ,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讲解


实用新型专利因其申请费用比发明专利申请低、审查周期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低等优点,吸引了大量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其技术创造,尤其是更新速度快、创新性相对低的技术。

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形式缺陷,由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审查员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审查相对严格,大部分审查意见均与形式缺陷有关;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缺陷,主要涉及授权客体、新颖性、单一性等。

本文对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方便专利申请人和代理师更高效合规地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以及采用更有效的答复策略来答复审查意见,从而提高实用新型的授权效率。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当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要包含所要保护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且不得超过25个字(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

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应当包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发明”用语和“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用语。

附图说明部分中的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例如“图1、图2”等,类似于“图6、图6A”的附图编号通常是不被接受的。

此外,附图说明应当与附图的内容和编号一致。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应当使用统一的附图编号。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全文应使用统一的附图标记,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不得出现插图,如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相应的插图应该在附图中体现,而相应插图的说明应该在附图说明部分中体现。

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反映要保护的技术领域,如“一种通信设备”,不能使用“一种设备”等过于宽泛的主题,且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不能包括方法和用途。

权利要求的表达形式应为 :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完全一致。

所有权利要求的相同技术特征的技术用语要统一。

权利要求中引用附图的标记应当置于括号中,并放在相应技术特征的后面,并且所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附图中的附图标记一致。

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作为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和不清楚的用语。

权利要求当中以及之间的技术特征无重复限定,技术方案无重复。

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

说明书摘要应完整地包含实用新型名称。

说明书摘要应包含其 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要写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附图 必须包含附图。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附图中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着色和涂改 ;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不得使用手绘图。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多余的说明性文字。

实质性缺陷以及应对策略 当然,即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也可能会因为存在实质性缺陷而无法被授权。

下文将分析和说明审查员通常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越来越多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加入了与计算机相关的控制技术,其中包括涉及产品形状和构造的机械领域的专利申请。

因此,近年来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意见也越来越多。

针对涉及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答复审查意见时,检索相应的对比文件,来证明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方法步骤或者计算机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某件实用新型专利收到了审查员下发的关于保护客体的问题,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一种加速器控制系统测试平台,其特征在于,包括:“上层用户接口,被配置为检测输入事件 ;“下层服务器工作站,与所述上层用户接口耦合,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上安装有“在线加速器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至少一个服务,并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输入事件启动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并分发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其中,多个所述服务中的每个包括协议和测试信号 ;“多个分布式设备控制器,通过网络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连接,并被配置为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接收分发的至少一个所述服务,且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分别安装相应的服务中的协议后,能够与一加速器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部件通信并测试其响应 ;“其中,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中的每个至少包括 :“总线,被配置为至少从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接收测试一个或多个所述部件的测试信号 ;以及“接口,被配置为分别与一个或多个所述部件和所述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进行通信。

审查员认为,本案的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下层服务器工作站……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输入事件启动所述至少一个服务,并分发所述至少一个服务 ;多个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多个所述分布式设备控制器分别安装相应的服务中的协议后,能够与一加速器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部件通信并测试其响应。

属于计算机程序,且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实质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从而不属于实用新型授权的客体。

笔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上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检索,并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作为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

同时,笔者论述了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或限定了部件之间的直接连接关系,或限定了数据的传输(即间接的连接关系),均为结构特征,不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

因此,本案权利要求中的改进之处是对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属于对构造的改进,由此获得了授权。

第二,答复审查意见时,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的相关内容,阐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改进是针对有关硬件连接关系的产品构造的改进,而不涉及对方法和软件的改进。

具体地,可以根据说明书背 景技术的内容,确定本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硬件所导致的问题,由此判定本案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硬件的改进,而非软件或者方法步骤的改进,即权利要求并不包含对软件和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确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方法步骤或者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

某件实用新型案件曾因保护客体的问题被驳回,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

一种存储器接口装置,包括 :“地址输入端,从主机控制器的地址流接收地址信息 ;“地址输出端,耦接至存储器装置和多路复用器 ;“地址匹配表,包括与备用存储器位置对应的修正地址 ;“控制模块,耦接至地址匹配表和多路复用器,并且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将替代地址匹配表中的识别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传输至多路复用器,地址输出端将地址信息驱动至存储器设备。

该案的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数据匹配表是一个数据/地址流的表格,是对数据的存储方式,无法包括硬件SRAM单元阵列,“地址输入、输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

通过现有硬件“控制模块”执行上述软件功能,是针对解决其技术问题而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的改进,属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复审委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做出复审决定,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

该案的复审决定认为 :判断以信号流方法限定的电路结构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可能涉及的软件内容进行判断 ;如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没有对软件进行改进,则这种电路结构仅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具体地,本案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存储器接口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器装置中存取晶体管和存储电容器等硬件所导致的问题。

本案提出将存储器单元阵列中的不良单元替换的改进,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存储器设备都是硬件,而根据地址匹配表来寻找存储器地址以及传输技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的现有技术,不涉及对软件的改进。

因此,本案的权利要求的改进之处在于对地址输入端、地址输出端、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等的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并且“地址输入、输出和地址匹配表”用于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以及传输,是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

综上,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既包含硬件和硬件的连接关系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又包含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时,需要判断该项权利要求中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此外,为了更好地描述电路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而采用电路中的信号流描述装置的内部组成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信号流传输关系的情况下,不但需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是否在于对所包含的硬件部件的改进,还需要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是否在于所包含的硬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信号流传输关系。

第三,参考上述案件的复审决定的意见,可以考虑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明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硬件所导致的问题。

第四,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明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技术效果所依赖的技术特征,是硬件特征以及硬件特征之间的电连接、信号流连接、机械连接等连接关系组成的产品构造,还可以说明本案所采用的例如控制方法等方法步骤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

第五,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出发,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硬件的改进来实现为主导,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而不仅从撰写术语上规避保护客体的问题。

第六,可以将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以克服保护客体问题。

但在进行删除修改时,应当注意这种修改是否会引入新的缺陷,尤其是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当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包含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时,若因授权客体问题而从权利要求中删除这样的技术特征,则会被审查员认为是修改超范围。

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要考虑撰写的实施方式是否要包括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以及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否是改进点,由此衡量是否要以实用新型对改进的技术进行保护。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专利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其中要求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

因此,审查员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审查时,会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了解决所记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可能由此下发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

该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 “一种用于车辆的平视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视显示器包括 :“屏幕 ;以及“折叠式反射镜,卡扣配合地耦接至所述屏幕。

此外,该案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描述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在屏幕、折叠式反射镜和非球面反射镜之间具有改进的耦接结构,从而防止折叠式反射镜的变形并且允许非球面反射镜的球形安装件保持固定力。

然而,从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

因此,审查员发出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将用于解决所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所述屏幕包括 :开口,穿过所述屏幕的连接至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部分 ;止动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周围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侧表面 ;以及固定保持件,布置在所述止动件的外周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上表面、下表面和侧表面”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由此获得了授权。

针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将用于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中,由此可以避免此类审查意见。

另外,如果一件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个技术问题,则可在撰写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时,将所涉及的多个技术问题写入说明书中,并将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新颖性问题 由于中国高度重视实用新型的专利质量,近年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也日趋增加。

新颖性是指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被抵触申请所公开。

其中,抵触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包含相同发明人或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申请,这与美、日、韩等国将相同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排除在抵触申请之外是不同的。

因此,在中国,关于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很多时候是利用相同申请人的专利文件来评述的,有必要特别注意中国专利制度的这一特殊性。

新颖性意见通常比较容易克服,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公开即可。

即便如此,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的特殊性,申请人在提交相似的专利申请文件时,也要注意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差异。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

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 “一种用于混合动力车辆的主动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动净化单元,用于加压由燃料箱产生的蒸发气体并将加压的蒸发气体供应到进气管 ;以及“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主动净化单元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系统效率或者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作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1,该对比文件1与本案的申请人相同,并且其公开的内容与本案的内容有重复之处。

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案权利要求的内容,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方案“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删除,保留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或系统效率,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了授权。

单一性问题 关于单一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 ;二是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

对于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将不具有新颖性的该套权利要求删除,后续根据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修改删除的权利要求之后,再提交分案申请。

对于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删除其 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考虑针对上述删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提出分案。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

本案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分别如下 : 1。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

2。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

审查员在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之后,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案的技术特征“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由此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而独立权利要求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

综上,审查员认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从而不具有单一性。

在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可以首先确认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审查员所声称的技术特征,即核实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正确。

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申请人应保留其 套权利要求、删除另一套权利要求,还可以考虑将另一套权利要求以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不合理的,则申请人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论述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


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在目前中国的专利实践中,修改超范围一直是审查意见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最令申请人和代理人困惑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需要证明其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修改不得超范围”对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1节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上述内容规定了判断修改超范围的两种基本方法: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无“文字记载”;以及修改的内容是否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在专利实践中很好把握,就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而“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被解释为:虽然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没有任何歧义的信息。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明修改的内容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中的作用。

案例一 本案涉及一种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自动地替换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如本申请的附图之一所示,用实际访问数据库来替换访问权限数据库。

申请人根据上述附图将技术特征“自动地移除所述预选组对所述网络对象的所有访问权限,而不管所述预选组中的成员是否实际在访问所述网络对象;以及自动地向所述网络对象的之前对所述网络对象具有实际访问的用户提供对所述网络对象的访问权限,之前对所述网络对象具有实际访问的用户在自动移除所有访问权限步骤中其访问权限被自动移除”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

然而,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涉及自动替换的细节是如何实现的,自动移除访问权限和自动提供访问权限的步骤均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呢? 审查员在第五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上述修改超范围,因为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涉及自动替换的细节是如何实现的,自动移除访问权限和自动提供访问权限的步骤均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

笔者在答复第五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引入了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主体 —— 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4节的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不言而喻,具有这样知识水平的人,在阅读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之后,所获取的信息并不仅仅是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而还应当包括根据其对该文字记载的内容的理解所能够唯一并且毫无歧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的主题文字记载了“计算机安全策略自动地替换”的相关特征以及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中文字记载了“自动移除”的相关特征,基于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上述附图中所示出的:使用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为,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为,必然能够毫无歧义地得出:用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替换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是先将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移除之后再提供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因此,本案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自动替换必然需要通过两个步骤“自动移除和自动提供”来实现。

此外,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毫无歧义地确定以下内容:首先存在的是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而且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所包括的访问权限的范围必然大于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所包括的访问权限的范围,因此,根据上述说明书附图产生的访问权限建议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在本申请中,并不存在用基于实际访问的计算机安全策略部分替换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这是因为基于用户安全组的计算机安全策略中的某些人的访问权限已经不存在。

基于上述理由,所做的修改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最终,该论述被审查员所接受。


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分析


一、竞争对手分析的意义 进行竞争对手分析,其一可以全面掌握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了解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明确其发展规划,以便于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其二可以掌握竞争对手是否存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行为,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情形,以便于在市场经营上提前采取措施;第三还可以掌握竞争对手在技术中的研发动向,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方向的选择上提供指引,在研发方案的技术超越上提供支撑,使得企业在核心技术研发上具有技术竞争优势。

进行竞争对手分析的工作侧重点,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特定目的、自身及行业的特点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位于产业链上游的企业,通常掌握行业核心基础技术,引领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属于产业链中所有企业的核心供应商。

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主要是进行基础专利的前瞻性布局和技术标准的输出,引领技术发展的同时通过采用收购、诉讼等手段扩大自己的领先优势。

因此,这些企业开展竞争对手分析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从而使企业占领产业技术制高点;根据产业知识产权的布局,协助企业整合产业链的优质资源;掌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布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实现创收。

二、竞争对手分析的方法 竞争对手的分析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通常的竞争对手分析的流程主要为: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产业链的划分,并明确本企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确立竞争对手,并针对竞争对手开展尽职调查;了解竞争对手技术发展路线,并针对重点竞争对手定期监控以追踪最新技术发展趋势;还可以进一步地对竞争对手或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分析,完成技术发展路线、功效矩阵、产品与专利匹配度等信息的深入挖掘和可视化展示,为企业的立项、研发及市场决策等经营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技术支撑。

在企业的专利战略、市场和研发工作中,开展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分析工作,会有针对性地调整分析工作的重心。

1。企业专利战略中的竞争对手分析 企业的专利战略,指的是企业在主营业务领域及所处行业的上下游环节上构建完善的专利布局,从而全面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为企业后续专利运营工作提供条件。

在专利布局方面,主要包括保护型布局和储备型布局。

保护型布局,主要针对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产品优势进行完善的专利布局,尽量消除竞争对手或新进行业者进行规避设计的可能性,并争取在个别技术领域或技术方向通过专利优势而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储备型布局,指的是围绕技术发展趋势和行业演进态势而提前进行的专利布局,保证企业在未来的产品换代、技术升级、产业变革中继续保持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

具体的专利布局,主要包括通过地域性布局、产品性布局和研发工作中的布局而展开。

地域性专利布局,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自身目前及未来市场并结合竞争对手的信息进行确定。

专利布局的地域,首先考虑优质客户所在国、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和重要市场国家和地区;其次要考虑竞争对手现有市场和潜在市场。

同为本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其市场嗅觉肯定有其灵敏性,而且这些市场极有可能成为企业未来的产品投放区域,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与竞争对手发生产品竞争,企业将可能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因此需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进行专利布局来化解专利诉讼风险。

产品性专利布局,主要是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份额、技术成熟度、未来发展性等因素而进行的专利布局。

在针对产品进行专利布局时,首先要侧重于重点产品,比如相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产品,或者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竞争优势较强的产品,以及预期未来市场规模较大且能通过专利布局打击竞争对手的产品等。

其次要考虑产品的技术性,对于由企业首先开发而竞争对手尚未进行专利布局的产品,则可以围绕该产品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对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成熟产品,则要挖掘竞争对手的布局热点、空白点、布局缺陷等,从而进行相应的专利布局。

再次要考虑产品的改进方向,在对产品的主要技术方案已经进行专利布局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考虑整个方案中各技术点的其他实现方式、改进方式及优化方案等进行全面覆盖,以避免竞争对手进行规避设计。

研发工作中的专利布局,主要是根据研发项目中产生的独创性技术,针对竞争对手已经布局专利的规避设计等角度进行专利布局。

对于新立项的研发项目,其技术方案中如果存在独创性技术,则需要围绕该技术进行全面布局防止竞争对手进入该领域;如果研发中遇到了竞争对手已布局的专利,而企业采取了规避设计的方案,则该方案极有可能形成打破竞争对手专利壁垒的基础,需要针对规避设计进行扩大性专利布局。

企业专利战略中的竞争对手分析,侧重点在于知识产权布局中的应用。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的灵活应用,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既能有效地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竞争对手。

2。 企业市场工作中的竞争对手分析 针对竞争对手的分析,不仅为企业的专利战略提供支持,而且在企业的市场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状况、产业链资源、诉讼事件等信息,完成情报数据收集工作,并进行加工分析。

一方面,通过分析竞争对手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区域的知识产权布局优劣,可以完善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布局(除有效保护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外,还要尽可能地牵制竞争对手),还可以在产品出口时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法律状态,避免企业产品进入该目标市场产生侵权纠纷。

另一方面,通过关注竞争对手的涉诉事件,针对具体的营销模式(例如展会、代理、媒体广告等)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在市场营销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制定知识产权策略。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详细信息的分析,形成市场宏观层面的产业调查样本,帮助企业全面认识产业链信息、市场信息、客户群体及客户需求信息、竞争环境信息等市场情报,既可以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目前市场信息和未来发展趋势,又可以为研发人员提供最新的市场反馈信息。

研发人员可以快速响应,及时创造出更有技术竞争优势和市场认可程度的优质产品。

3。 企业研发工作中的竞争对手分析 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项目立项时,通过对所涉技术的主要竞争对手进行专利技术信息检索,能快速检索到所涉技术的大部分专利信息,还可以进一步对技术现状及发展路线进行分析,判断拟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或者是否存在重复研究的情形,并选择确定可行的知识产权技术路线和研发方向,从而降低风险、避免重复研究。

在新产品研发阶段,随时或者定期根据研发人员提供的技术方案检索竞争对手的相关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检索结果进行防侵权分析,如果具有侵权风险则需要采取规避措施或者更换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初步判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具有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则可以考虑通过申请专利而实现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检索竞争对手的相关知识产权,还可以为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在技术方案的设计和选择上给出技术启示和研发思路。

在针对竞争对手的监控工作中,如果发现竞争对手的主要产品、主要技术或者新技术有所变化,要及时把握技术的发展动态,并预测技术发展趋势,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改进、技术储备、研发立项、弯道超车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竞争对手监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监控、技术监控、专利监控、诉讼监控、以及针对重点技术进行监控等,从而及时捕捉新进行业的竞争对手信息,避免有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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