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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会遇到专利阻击吗?小米多款手机产品在美遭专利起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9: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小米会遇到专利阻击吗? 小米多款手机产品在美遭专利起诉 。



小米会遇到专利阻击吗?


在国产手机厂商中,虽然小米手机的销量最高,但由于成立时间最短,小米公司的专利储备也是最少的。

倘若三星、苹果这些业内的专利大鳄对国内厂商发起诉讼,小米公司相对于其他厂商的应对和回旋余地也最有限。

小米在专利方面面临的阻击,可能首先来自其国内竞争对手。

2010年3月,当苹果公司发起对HTC的专利诉讼时,小米公司还没有成立;4年后的今天,小米公司已经成为国内最大、世界第三的手机厂商。

一路走来,这个从产品设计到市场宣传都有明显风格的公司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现在小米对市场格局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更多人的奶酪会被其触碰,恐怕要惹上麻烦了。

在竞争激烈的手机市场,小米一直顺风顺水:8月公布的第二季度统计中,小米晋升为中国最大的手机厂商;目标市场瞄向印度、巴西等金砖国家,又高调宣布明年销售1亿部手机的目标。

iSuppli的最近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小米在第三季度出货量也超过华为,仅次于三星、苹果。

但是,还有一件事,小米没有来得及做好。

10月9日,苹果的设计总管Jony Ive在出席《名利场》活动时,对小米所谓“向苹果致敬”的模式大发牢骚:这根本不是致敬,而是盗窃、懒惰。

这难免让人联想到当初他对三星的评价:这不是抄袭一个设计,而是抄袭数个小时的工作努力,这就是盗窃。

随着小米逐步从一个市场颠覆者到觊觎市场引领者,它会面临一系列狙击。

可能包括专利官司。

苹果:复杂的抄袭观 2009年开始,苹果公司先后针对诺基亚、HTC、摩托罗拉等竞争对手展开专利起诉/反诉程序,积极捍卫了自己的市场利益,其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世纪大战更是在燃遍了美洲、欧洲、亚洲、澳洲的主要手机市场。

积极的专利策略取得了巨大的回报。

2000年以来,苹果公司的专利数量近乎完美地支撑起了净收入曲线,随着专利量从120件增长到3,500件,公司的净收入也从增加了近25倍。

而其专利数开始迅速上升的拐点,出现在其2007年发布苹果手机之后。

“中国的苹果”熟了? 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诉讼一直没有传到中国。

即便苹果与三星公司的专利战在美国、韩国、日本、欧洲、澳洲等多国进行得热火朝天之际,中国的市场上也一直风平浪静。

小米的专利短板? 小米公司的产品主要是定位在2,500元以下的手机市场,而苹果公司则重点满足3,000元以上的手机。

从这方面看,虽然苹果在国外积极主张其专利权,但与小米并不形成直接竞争,只是开始在形象上敲打警告小米。

对小米公司构成最现实的威胁的,恐怕还是国内的主要品牌。

在国产手机厂商中,虽然小米手机的销量最高,但由于成立时间最短,小米公司的专利储备也是最少的。

倘若三星、苹果这些业内的专利大鳄对国内厂商发起诉讼,小米公司相对于其他厂商的应对和回旋余地也最有限。

小米在专利方面面临的阻击,可能首先来自其国内竞争对手。

随着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日期的临近,国内外的手机厂商势必要加紧检视各自的专利储备,为应对智能手机市场的新局面早做准备。


小米多款手机产品在美遭专利起诉


近日了解到,知名NPE(非执业实体)BlueSpike在美国东德州联邦地区法院马歇尔分院向小米提起诉讼,一同被列上榜单的还有深圳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后者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拥有电商品牌Tomtop。

BlueSpike指控小米与Tomtop设计或贩卖的智能通信设备侵害BlueSpike所拥有美国专利8,930,719(专利名,数据保护方法与装置),被起诉的产品包括小米的手机产品Mi4、Mi5、Mi5Plus以及红米系列产品。

BlueSpike是业内知名的“专利流氓”,在起诉小米之前,它也以同一个专利起诉了华为。

此外,该公司还起诉过Google、Yahoo、Facebook等巨头。

NPE是指那些本身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发动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公司或团体。


未专利产品外观的保护方式讲解


对于产品外观、产品形状,在无法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下,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对抗恶意的抄袭、仿造行为。

一、《商标法》下三维标志商标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三维商标可以作为对抗他人商品外观的法律依据:

第一,诉争的三维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也就是说此三维商标所指向的设计不能是在相关行业内已经被广泛使用的包装装潢; 第二,诉争的三维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应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涉嫌侵权产品使用与诉争三维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设计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实践中,对产品独特的外形、包装申请三维商标进行保护的好处在于:

第一,作为一种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排他的对世权。

商标权在经济活动中其本身就具有价值性,可以进行许可或买卖。

第二,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包括向涉嫌侵权企业所在地工商主管机关进行投诉,通过海关备案进行边境保护等。

第三,新《商标法》将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三百万人民币。

在无法证明非法获利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较之下面要讲到的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保护,权利人更有可能获得较高数额的法定赔偿。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已经认定产品的形状(外观)可以作为产品包装从而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例如,在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等诉蓝樽(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Johnny Walker”黑牌威士忌酒瓶的形状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优势在于:

第一,与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似,对于产品形状、外观的判定要结合被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恶意使用权利人其他标识等)进行整体考查。

这意味着,在商标侵权判定有困难的一些案件中,例如对于外观的显著性存疑的案件,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事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较之于单纯的进行商标诉讼,权利人对于涉诉商品外观的诉求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工商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形状。

第三,由于商标注册时间较长且具有授权与否的不确定性,在未进行三维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给权利人提供了一个快速维权的法律基础。

然而,正如在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 民提字第16号)中,最高法院所指出的,为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产品外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必须构成知名商品; 第二,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或者装潢; 第三,这种设计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 第四,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三、《著作权》法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来源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给予使用艺术作品不低于25年的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并将其定义为:“玩具、家居、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异议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产品外形保护的优势在于:

第一,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著作权案件对于诉争产品的知名度要求较低; 第二,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注册。

权利人在维权中不受权利注册与否的限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版权侵权案件中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被告对诉争作品的接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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