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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知识产权保护讲解,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攻略”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0: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巴西知识产权保护讲解,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攻略”讲解 。



巴西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巴西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巴西是拉丁美洲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国民生产总值高居拉丁美洲之首,除传统农业经济之外,生产、服务行业也日益兴旺,更在原材料资源方面占据天然优势。

巴西拥有世界上最高的铁、铜、镍、锰、铝土矿蕴藏量,另外,通讯、金融等新兴产业也呈上升趋势。

巴西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进入了次发达国家的行列,20多年前就具备了冲击经济大国的基础条件。

现如今,它终于走出了低谷,连续多年的强劲经济增长,使它走上了与西方大国直接对话的讲坛。

2001年,美国高盛公司首席经济师吉姆·奥尼尔(Jim O'Neill)首次提出“金砖四国”这一概念,巴西位列其中,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也开始注意巴西的专利保护。

巴西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

它是世界上第四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由国家工业产权局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和审批引进技术等。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巴西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

近年来,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巴西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20世纪70年代以来,巴西政府相继出台了《工业产权法》(1971年)(包括商标和专利)、《版权法》(1998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98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近年来,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新法于次年5月15日生效。

以下将简单介绍巴西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商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制度法律的建立与修改  巴西于1971年12月颁布《工业产权法》,这标志着巴西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直到1997年5月才失效。

旧法禁止对通过化学方法或过程制造的物质、材料及产品授予专利权。

巴西于1994年4月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了与之相适应,1996年5月,巴西颁布了新的《工业产权法》,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该法于1997年5月生效,该法特征之一是明确了医学、化学、药物和食物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权。

2001年2月,巴西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引入了巴西国家公共健康署事先同意(prior consent)机制。

在该机制中,巴西国家公共健康署作为巴西卫生部的代表机构,和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一起享有对于医药化学和生物制药领域专利的审查权。

重要相关文件的颁布  1994年12月,公布了《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专利申请(Examination of Patent Filings)指南》;  2002年12月,公布了《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专利部专利检索手册》;  1999年颁布3201/99号法令并于2003年进行修正,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政府依职权进行专利强制许可。

版权制度  法律的建立  巴西于1998年2月颁布《版权法》(LDA),这标志着巴西版权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法》(LDS),补充了对软件的保护制度以及根据《版权法》对于软件的普遍适用规则的具体解释。

重要相关文件的颁布  1998年,国家工业产权局公布了第58/98号决定,建立了有关计算机软件登记的程序;  2001年,颁布巴西广告登记法典(CONAR),对于在巴西的广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范。

商标制度  法律的建立与修改  巴西于1971年12月颁布《工业产权法》,这标志着巴西商标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直到1997年5月才失效。

1996年5月,巴西颁布了新的《工业产权法》,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该法于1997年5月生效。

与旧法相比,商标部分的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

重要相关文件的颁布  2005年9月,发布了121/05号决议,国家工业产权局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对与驰名商标相关的异议进行审查;  2006年8月,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颁布了126/06号决议,决定建立行政服务电子信息系统(e-INPI),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商号、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以下简要说明巴西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各个保护类型的定义或要求。

发明专利:任何一种包含了创新性步骤和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创新(《工业产权法》,第8条)。

有效期限为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时开始计算20年。

实用新型:可以应用于工业的,具有新的形态或结构,包含了创造性活动。

有效期限为从授权之日起15年。

外观设计:装饰性的艺术实体或者由线条、颜色组成的表示一个产品的装饰性设计;从外观上来看,该设计具有新的和原创性的视觉效果,能够用于某种工业制造(《工业产权法》,第95条)。

有效期限为从申请日起10年。

版权:由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生的具有创新性和原创性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由有形或无形的任何方式表达出来。

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亡后70年。

商标:视觉上可辨识(《工业产权法》,第122条),具备显著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可申请性。

保护期限为从注册授予之日起10年。

商号:要求商业公司进行公共登记注册,同时要求对以下商业活动也进行行政登记:(1)为商业公司进行公共登记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提供担保或为其进行广告宣传、真实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的行为;(2)外国公司在巴西境内的经营行为。

未公开信息:包括:(1)针对用于动物疾病治疗、肥料、化学农药的商业化药品或其相关原料, 为获取相关行政审批或登记注册,作为必要条件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息;(2)针对用于人类的商业化药品或其相关原料,为获取相关行政审批或登记注册,作为必要条件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息;(3)工业或商业性质的保密信息。

植物新品种:某种高一级植物的基因或种类的品种,通过最低限度(Minimum Margin)的基因特征性表达(Descriptors),使其明显区别于其他已知品种,且其在后续的连续繁殖后基因特征保持了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其在农林系统和有关杂交物种的基因遗传信息中具有价值,并在公众容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中得到描述(2366号法令,第5条)。

保护期限为从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之日起15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求设计是原创的、不寻常的、新颖的。

保护期限为从申请日或首次利用两个日期中比较早的一个开始计算10年。

地理标志:包括:(1)原产地标识,是指作为获取、生产、制造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地理中心点的国家、城市、地域或城镇的地理名称;(2)原产地名称,指代的国家、城市、地域或城镇的名称,必须满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基于或实质依靠当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的要求(《工业产权法》,第177条、第178条、第182条)。

巴西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1)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是巴西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审批引进技术等工作。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获取都由当事人向国家工业产权局申请获得。

《工业产权公报》(RPI)是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发布相关信息的官方公报。

(2)巴西国家公共健康署(ANVISA)享有药品等特定专利的一定程度的审查权。

(3)巴西各州商务局负责各州企业商号的注册登记。

(4)巴西国家植物品种保护服务局(SNPC)负责植物品种保护的申请和管理。

(5)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和巴西文化部负责版权的监管(巴西版权不以登记为条件)。

司法  (1)巴西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针对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行政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其他案件在州法院起诉。

(2)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41条中规定的允许司法机构建立特别法庭审判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里约热内卢州设立了专门法院处理与商标和专利相关的一审和上诉案件。

行政执法  巴西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巴西海关和警察局等部门。

巴西联邦宪法确立了五个警方执法机构:联邦警察局、联邦公路警察局、联邦铁路警局察、州军事警察局和消防队、州民事警察局。

其中,前三个附属于联邦政府,后两个隶属于州政府。

所有的警察机构都是联邦或州政府的行政机构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主要由联邦警察局和州民事警察局来执行。

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作为南美洲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巴西历届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巴西政府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

近年来,巴西多次采取大规模联合行动,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重点对走私、假冒和盗版制品的源头,如贸易港口、边境城市、批发市场等进行了缉查。

2004年,巴西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盗版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其成员来自7个政府部门以及联邦警察局、联邦公路局和联邦税务局,另外还有4名相关产业部门的代表和2名国会代表。

巴西政府多次重申,打击盗版侵权不单是为了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更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但在与盗版侵权作斗争的同时,巴西也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应当具有灵活性,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普通民众有机会分享到知识创新的成果。

巴西政府近年来提高了执法严格程度,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也较强。

其中,在依法对于专利权人的保护这方面做得较为完善。

在巴西,当专利权人拥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证据时,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依照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09条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允许法官授予临时禁令,以阻止进一步侵权。

原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采取临时禁令(甚至在被告知悉诉讼之前)。

法官甚至可在原告未作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授予临时禁令(若其认为向被告发送传票将对证据的完整性造成威胁的话)。

而且,还允许取得临时禁令以在依据事实真相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冻结侵权人的资产。

此外,《巴西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在被告经营场地单方搜查和扣押侵权产品。

除民事诉讼外,也可以针对侵权人的资产执行刑事调查。

认定被告有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可能会命令销毁扣押的侵权产品;可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被告采取逮捕措施。

专利侵权的刑事处罚一般是1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

金。

巴西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受理和审查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规定了三种情况的优先受理和审查:(1)专利申请人的年龄在60岁以上;(2)专利申请客体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已经由第三方仿造; (3)申请的专利需获得政府或相关机构的财政资助(国家工业产权局第132/06号决定,第2条(a)、(b)、(c))。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以外,如果专利申请人指控第三方仿造了所申请专利的客体,而第三方认为专利申请人的申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第三方也可以提出对该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受理和审查的要求(国家工业产权局第132/06号决定,第4条、第5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修改与授权  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获得日开始计算,将经过18个月的保密期(《工业产权法》,第3条序言)。

期满后,申请会被公开,除非申请与军事机密有关,或者会影响到国家安全。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书进行公开,内容包括发明的描述性报告、权利要求、设计图示等内容。

与生物技术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要求有足够的说明,所附的保藏物也会一并公开(《工业产权法》,第30条)。

一旦发明申请公开,在公开期内,任何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就可以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有用的文件和信息(《工业产权法》,第31条)(例如在先技术等),作为审查支持文件。

专利申请人从提交申请开始,有36个月的时间修改申请材料。

如果技术审查已经开始,则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只允许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补充性说明,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超过该期限后,申请人或利益相关第三方只能要求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查自己的请求,被拒绝后,还可以在60天内要求复议一次(《工业产权法》,第32、33条)。

专利申请一旦进入技术审查程序,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就会公布一个报告,对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陈述。

如果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认为申请的专利不适合授权、或者认为申请的领域有问题、或者认为需要提供新的信息,专利申请人有90天的时间表明自己的观点。

如果不按照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要求操作,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工业产权法》,第36条)。

国家工业产权局要求的信息提交后,专利申请的技术评估阶段结束,国家工业产权局会作出授权或者不授权专利的决定(《工业产权法》,第37条)。

国家工业产权局同意授予专利的,权利人应在授权后的90天内缴纳专利费,否则专利会失效。

缴纳专利费后,将正式授予专利权(《工业产权法》,第38条)。

授权条件  在巴西,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下列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工业产权法》,第10条和第18条):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纯粹抽象的概念;  用于会计、金融、教育、广告、博彩或者监控和商业方法的构思、计划、原则或者方法(但是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可以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

为了在商业方法方面获得专利权保护,申请人必须声明该方法的实施存在新的技术效果,而不仅仅是具有经济效果。

也就是说,相关的方法在应用中可以不考虑金融、商业、统计的因素。

例如,用于银行账户的密码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而在线交易的方法则不可以);  文学、建筑、艺术和科学作品,或者其他任何具有审美学的创造物;  计算机软件本身;  信息的表述;  游戏规则;  违反公序良俗的创造物;  应用于人体或动物的疾病诊疗方法;  自然界中的生物或生物物质,或由其分离出来的产物,包括任何生物或生物过程的基因或者细菌原生质;  生物个体或其一部分(但是非偶然发现的转基因微生物符合创新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价值这三个条件的,可以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包含专利三要素: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① 新颖性  当一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是现有最新技术的一部分时,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就会将该发明界定为是“新的”。

巴西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概念,进行比对的现有技术包含了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所有事物,不论是否在巴西、不论任何形式,只要时间是在专利申请提交或者文件中表明的时间之前就可以了(《工业产权法》,第11条)。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要求,一个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取决于它所有的要素是否都已经被批露,包括申请书前言部分和详细说明部分。

所以,部分披露了专利申请的文件不会使该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② 创造性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要求审查员在审核一个领域专业人员提出的专利或优先权申请的时候,专注于该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是否会“自然”得到该申请的技术方案。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制定了一个要素表格,可以让审查员据此评估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

该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存在技术关联。

通过对综合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表明所申请发明的先进性;  b。 既存的技术问题有必要解决,并且很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而所申请的发明正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c。 发明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与该领域的一般行为相比,具有根本的不同;  d。 对于所申请的发明,相同领域的专业人士不会想到;  e。 如果将发明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可以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审查一般性指南》,1.9。2.2)。

③ 实用性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规定,产业涵盖农业、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生产自然商品的产业。

国家工业产权局专利部的《专利审查一般性指南》(DG)认为,“产业”包括任何一种实务领域的行为,并且强调发明必须符合可以在工业领域应用的要求,而不是抽象的原则(《专利审查一般性指南》,1.5。3)。

(3)还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① 充分描述。

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查员的主要工作,是审查按照专利描述是否可以由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实施。

也就是说,专利说明书必须是将应用细节描述清楚,使得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可以完成该发明(《工业产权法》,第24条)。

② 不涉及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

审查员会审查所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工业产权法》第10条的限制性规定和第18条的禁止性规定(《专利审查一般性指南》,1.5。2)。

③ 一个申请中的多项发明具有统一的创新点,它们之间具有单一性(《工业产权法》,第22条)。

④ 对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披露。

对于基于巴西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权的授予,必须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巴西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第31条)。

授权周期  由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实质审查人员紧张,导致了大量的申请积压(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积压已经超过150,000件),这使得巴西申请的授权周期十分漫长,往往可达到8~10年。

但近期巴西官方表示会尽力缩短审查周期。

无效宣告程序  授予专利权后6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第三方或者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都可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工业产权法》,第51条)。

专利权人有60天的时间进行回应(《工业产权法》,第52条)。

针对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关于无效宣告的行政决定,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提起正常的诉讼程序,以推翻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行政审查决定。

如行政审查期限届满,利益相关主体仍然可以在联邦法院提起要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以终止专利权的效力(《工业产权法》,第56条)。

实用新型  以上涉及专利的内容大部分适用于实用新型。

授权条件  《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实用新型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可以应用于工业的,具有新的形态或结构,包含了创造性活动,并且不违反《工业产权法》第10条和第18条的禁止性规定。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认为,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功能上的提升,具体意思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提升产品的舒适度、实用性以及效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巴西的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创造性的活动,而这类活动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一般不会简单地根据现有技术就能自然发现的(《工业产权法》,第14条)。

对于判断实用新型中的创造性活动的规定是:该活动的改进导致了使用或制造的功能上的提升,便利了人类的活动或者提升了效率。

在巴西,实用新型也需要经过实质性的技术审查才能够获得授权,但是审查周期会比专利的审查周期短大约2年的时间。

外观设计  授权程序  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申请登记外观设计,需要用葡萄牙语(《工业产权法》,第100条)准备以下文件:(1)权利申请表;(2)说明报告;(3)权利要求书;(4)设计图或照片;(5)物品应用领域说明;(6)缴费证明。

一个外观设计只能是一个客体。

外观设计可以依据其目的和特点包含二十大类物品,申请表必须写明是代表哪一领域的物品,以便该领域的专家可以复制(《工业产权法》,第101条)。

在申请授权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要求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给予从申请之日起180天的保密期(《工业产权法》,第106条)。

在申请人要求保密的情况下,他有权在90天的期间内撤销自己的保密申请(《工业产权法》,第105条)。

外观设计申请一旦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审查员就会审查该申请是否包含必要文件以及申请文书格式是否正确(《工业产权法》,第102条)。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求,该申请就会被受理。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但是原因仅仅是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会给申请人5天时间进行补正(《工业产权法》,第103条);如果是条件不符合或者相关的申请材料缺失,则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在60天内进行补正。

如果一切都符合要求,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会将其在《工业产权公报》(RPI)上出版,并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工业产权法》,第106条)。

授权条件  《工业产权法》列明了三个成为外观设计的条件:新颖性、原创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一个外观设计从视觉上来讲与其他之前由已素构成的已知的物体有区别,那么该外观设计就是原创的。

如果外观设计不是艺术作品的一部分,那么它就是“新”的。

即使外观设计满足新颖性和原创性的条件,但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第三方的良好形象、侵犯了良心、信仰、宗教等自由,该外观设计也不能获得授权。

如果外形变动不定、司空见惯,或者其外形主要是出于技术或功能的考虑,外观设计也不能获得授权(《工业产权法》,第100条)。

然而,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不会对这三个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就授权。

无效宣告条件  在外观设计注册登记后,如果有在先的权利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外观设计缺乏原创性,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或者其他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提出行政或法律程序,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因此,巴西对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其实转移到了无效宣告程序中。

商标   保护客体  巴西《工业产权法》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视觉上可辨的显著性标识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嗅觉、声音、味道和触觉不能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巴西法律,商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工业产权法》,第123、125、126条):产品或服务商标、认证商标、集体商标、三维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申请要求和程序  (1)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提交葡萄牙文的申请文件,如有外文的补充材料,必须在申请之日或其后60天内提交一份翻译文本(《工业产权法》,第155条)。

(2)每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显著性标识。

(3)申请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

受理材料之日即为申请日。

(4)申请受理后,国家工业产权局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

如有文件上的缺漏,国家工业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后,申请日为递交补充材料之日。

(5)国家工业产权局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将该商标在《工业产权公报》(RPI)上公布,给予60日的异议期。

如果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申请人需要在60内日内提出答辩。

如第三方提出异议是基于著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或申请人根据其经济活动明显无法知晓该商标的理由,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查异议时的依据是提出异议方在巴西已经申请该商标的证明文件(《工业产权法》,第158条)。

(6)在60日异议期届满后,国家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异议和申请人的反应等进行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工业产权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满足某些要求,申请人需在60日内完成。

如到期未完成,该申请将被搁置。

实质审查结束后,国家工业产权局即公布授予注册或拒绝注册的决定(《工业产权法》,第160条)。

(7)国家工业产权局授予注册后,当事人应在60日内提交注册费缴付凭据,国家工业产权局在收到此凭据后颁发商标注册证。

2006年8月10日,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颁布了126/06号决议,决定建立行政服务电子信息系统(e-INPI)。

从2008年7月1日起,该服务通过国家工业产权局网站()全天候24小时提供行政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够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保护条件  标识要获得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视觉上可辨识(《工业产权法》,第122条);  (2)显著性:该标识需与其他在相同商业或产业部门或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和/或机构使用或注册的标识相区分,该标识不应存在使消费者与其他标识产生混淆或不当联系的相似特性;  (3)客观真实性:商标不应在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特性等方面给予消费者欺骗性信息;  (4)合法性:商标需符合《工业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5)可申请性:该显著性标识不能与相同产品和/或服务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

版权  在巴西,作者对其创作所享有的版权,不以登记为条件。

但作者根据其作品的性质,有义务向国家图书馆、音乐学院、里约热内卢联合大学艺术学院、国家影视机构、联邦工程、建筑、农学委员会等机构申请登记其作品。

官方收费信息  以下将给出巴西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主要收费标准。

巴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巴西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刑法和民法。

巴西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具体分配如下:  针对国家工业产权局的行政诉讼--由联邦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在州法院起诉。

州法院分成若干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因此,巴西的知识产权诉讼首先要向州法院系统内的相应法院起诉(针对巴西专利商标局(the Brazili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BPTO))提起的行政诉讼除外)。

巴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依据除了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例如《工业产权法》等)外,还包括《巴西民事诉讼法典》、《巴西刑事诉讼程序法典》。

司法部门  巴西存在双重的民事法院体系,具体来说,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

根据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巴西法院体系包括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

巴西是由26个州和1个联邦特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每个州和联邦特区均有自己的法院系统。

2001年,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设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业产权专门法院。

工业产权专门法院依据《工业产权法》(BIPL)(9297/96号法律)而建立。

里约热内卢州是巴西工业产权局所在地,也是大多数商标和专利无效诉讼的审判地。

里约热内卢创设了四个专门法院,以审理涉及巴西工业产权局的案例。

此后,里约热内卢又创设了十二个专门法院,以审理与私人权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这种州法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法院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高质量的判决。

尤其是,里约热内卢集中了经验丰富的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官。

里约热内卢州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集中处理所有与工业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如,专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

这些法院也处理与破产有关的索赔要求。

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

初审联邦法官(院)在每个州的首府。

只有涉及联邦政府机构所做的裁决的案件才能送交联邦法院审理,包括由巴西工业产权局提交的裁决。

对于联邦法院的裁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巴西共设有五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位于巴西利亚、里约热内卢、圣保罗、累西腓和阿雷格里港。

高等法院只审理由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法院所做判决的上诉。

提出此类上诉的依据是这些判决违反了联邦法律或这些判决与以前的法院判决相冲突。

高等法院均位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市,由33名大法官组成。

巴西全国只设置一个联邦最高法院,也位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市。

联邦最高法院只对涉及到宪法的事务做出判决,由11名大法官组成。

大法官必须是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一般流程 在《巴西民事诉讼法典》中,民事起诉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原告起诉、澄清事由、事实调查、判决和上诉。

虽然这种分法在理论上可以确定得很好,但实际应用时区分得并不清楚。

原告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部分。

在提出诉讼主张时,原告应披露案件事实、其法律依据及其救济请求。

一旦正式向被告送达传票,被告应在15日内答复法院诉讼(如: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诉讼)。

通常情况下,原告作出的临时禁令请求将由法院在5日内予以检查。

上述15日的期间应自原告提出诉讼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必须提供详细的答辩。

此后,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修改其诉讼过程中所提供文件的不规范之处。

之后,双方当事人有机会呈交进一步的证据,列明其证人,请求根据法院诉讼的事实真相(如:法官检查案件的能力)撤销任何不利因素。

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起诉状。

法院必须接受起诉状,并且传唤被告。

被告可以对请求提出答辩、反诉或审判权异议的形式作出抗辩。

异议是针对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而言,当事人可以以缺乏地域管辖权或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为理由,对法官的审判资格提出异议。

原告通常有权对被告的答辩作出回应。

随后,法院可以:  (1)因管辖权存在问题而驳回案件(比如,发现出席法庭的原告不是有权向该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合法原告);  (2)立即审理案件(比如,在没有必要提供证据的情形下,因为被告没有提出抗辩,因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或因为涉及的纠纷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3)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存在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

如果案件不能达成调解,法官可以对任何延缓判决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法官将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哪些证据,包括是否需要提供专家证人,可以决定庭审的日期。

在庭审中,法官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和法院专家证人的证言,并听取当事人的口头辩论。

随后,法官会在庭审结束或在结束后的10天之内作出判决。

绝大多数一审判决以及中间裁决均可上诉。

州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通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针对中间裁决和终局判决提起的上诉。

作为巴西司法体制里的一个独特的规定,如果对一审终局判决提出的上诉没有在上诉法院获得一致性的意见,则败诉方有权向同一个法院提起另一次上诉,但改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最后判决可以提起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对涉及到联邦法解释的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特别上诉;对涉及宪法性纠纷的,则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当事人可以选择仅向高等法院提出特别上诉,或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也可以两种上诉都提起。

如果两种上诉都提起,在高等法院的特别上诉必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诉之前获得审理。

适格当事人  (1)原告  依照《巴西民事诉讼法典》和判例,在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必须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可以由专利权人提起。

(2)被告  对于侵权行为中要求损失补偿和罚款的民事诉讼,则可以适用于法人实体。

被告应是法律规定的对侵权行为负责的人或法人实体。

当专利权人选择刑事诉讼时,判决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负责的个人;对于法人实体,应是其 个或几个负责人。

警告函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简单的警告函足以停止侵权行为的持续,这是解决侵权案件的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措施,并且可以避免法院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巴西,发送警告函并不是启动法庭程序的前提条件,若专利权人决定不提前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也不会对启动法庭程序造成直接影响。

是否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的决定是一个战略性措施,必须依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比如,在专利权人为扣押侵权商品而寻求禁令的情况下,警告函将给侵权人透露如下信息:专利权人已经知悉了其违法行为,从而给予侵权人充分的时间用来隐藏或销毁非法产品。

诉讼保全  在启动诉讼之前,专利权人必须搜集若干证明侵权的证据,并保全证据。

由于侵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隐藏或销毁所有侵权证据,因此,针对该种侵权人隐藏或销毁证据的威胁所采取的最佳措施为初步刑事搜查和扣押。

临时禁令  巴西《工业产权法》对单方面的临时禁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209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例中,允许法官批准单方面临时禁令,阻止未来的侵权行为。

在商标诉讼中,法官有权批准对存在明显复制或模仿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扣押。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均可以采取单方面禁令,作为相应主诉讼(即刑事或民事诉讼本身)的初步措施。

管辖  在巴西,一方面专利侵权案件由州法院管辖,侵权诉讼通常涉及个人或实体,因此需要发生侵权所在地的州法官,或被告所在地的州法官参加听证;另一方面,无效诉讼无论是否与侵权诉讼相关,其案件均属联邦法院管辖,而作为联邦机构的一部分,负责专利审查批准的工业产权局必须参与无效诉讼。

考虑到这种管辖权的差别,只要被告以主张无效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就应该请求法官将侵权诉讼案件移交州法院,由州法官主持无效诉讼审理,判决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请求。

司法处罚结果  在民事方面,侵权方须根据另一方在相关争议中的请求来补偿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在刑事方面,侵权方可能会被监禁和/或支付罚金。

根据巴西法律,对侵犯工业产权的处罚包括监禁和罚金。

判刑可以是一个月到一年,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

法律也允许采用罚金作为替代性处罚措施。

罚金的数量视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

巴西第333/1999号法案增加了对可能涉及某些其他刑事行为的伪造案的处罚。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将面临最多四年的监禁。

巴西知识产权司法概况  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可能由一审法院审理两至三年时间,上诉法院还要审理两年时间。

尽管诉讼时间较长,但巴西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取得临时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临时禁令可持续到上级法院依据事实真相正式宣布最终判决为止。

巴西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海关执法  作为巴西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构,巴西海关有权扣押侵权和假冒产品。

巴西海关没有集中记录权利人权利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此外,也没有在边境扣留货物的标准程序。

然而,即使巴西在海关立法方面存在这两个根本的缺点,但在巴西仍可进行边境进口保护。

根据巴西《工业产权法》和海关规定(法令6.759/2009),海关当局依职权或依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扣押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基于这一立法,权利人可以向海关行政总署提交请求书,其中应包括知识产权权利清单以及对非法进口货物的监控请求。

如果海关当局查获一批嫌疑的假冒知识产权产品,相关权利人将立即得到通知,以检查样本来验证它们是否是侵权产品。

如果确认是侵权产品,权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诉诸法庭,并向海关提供证据表明以提起法院诉讼。

如果权利人未诉诸法庭,海关将恢复进口程序、放行货物。

警方执法  在巴西,对于司法审判结果,例如临时禁令、搜查令、查封令、扣押令等,由各级警察局进行执法。

巴西各级警察局可独立开展警方调查,并可采用搜查和扣押措施,以扣押假冒产品、审讯嫌疑人和所有相关的人。

并且,警方可以查封任何相关工具或标的。

受害方可以同时进行对侵权的搜查和扣押措施,即使权利人尚未事先对侵权进行确认。

可在任何侵权行为正在发生的地方即时开展上述措施。

一旦警方已经执行搜查和扣押并且已经展开刑事诉讼,法官将下令销毁所有侵权货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将销毁与侵权相关的所有工具与标的。

巴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以下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进行简单说明作为被诉人如何在巴西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被诉人在抗辩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未侵犯知识产权;  可以申请反诉,在答辩的同时提出知识产权无效诉讼。

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  在巴西,新颖性和独创性是专利有效的法律要求,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方法可完全被现有技术所包含或以明显的方式推断出来,则该事实本身即可推翻侵权指控。

在巴西《工业产权法》第56条(民事)和第205条(刑事)中,明确将专利无效规定为侵权诉讼过程的抗辩事项。

除向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提出无效争议之外,专利无效抗辩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使用其专利产品或方法的用户,在侵权诉讼中可以采用先用权抗辩(与中国法律该部分内容规定相同)。

和解  专利诉讼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阶段和解,但只能通过所有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也牵涉到无效诉讼中,但工业产权局曾作出过专利无效的决定,则可能无法取得工业产权局的同意。

如何在巴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维权不仅是在被侵权之后进行,事先采取措施避免遭受侵权也非常重要。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应根据当地法律合理冷静地应对。

以下是对于企业在巴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些建议。

专利方面的问题  巴西目前的专利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完整,其内容与TRIPs协议内容保持一致。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包括:(1)构建了基因药物专利的双重审查标准;(2)在药物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立场较为强硬,认为生命权高于私权。

就与专利相关的活动来说,在巴西的中国企业应注意尽可能开展以下活动:  (1)对巴西的合作伙伴、现有或潜在客户进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调查;  (2)在巴西寻求中国政府驻巴西办事机构的帮助,也可以联络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专利法律事务的处理;  (3)在巴西当地积极同中国同行进行联络,相互交流相关的专利技术及法律信息;  (4)与巴西的原料供应商、分销商以及其他业务相关的主体保持联络,共同探讨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专利问题;  (5)委托巴西当地的知识产权事务所检索与企业自身的专利类似的技术是否在巴西被在先申请或已获得授权。

企业在巴西的经济活动,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采取一定的自我防范措施,例如以下措施:  (1)产品设计:增加产品设计的复杂性,减少被他人仿冒的风险;  (2)雇员:雇佣忠实的雇员,在劳务合同中加入有效的知识产权条款,对雇员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  (3)保密措施:采取有效的保管及销毁措施,保障属于机密的知识产权信息不外泄;  (4)产品包装:确保产品包装材料不外流,以免仿冒者利用这些包装材料进行假冒活动。

商标和商号方面的问题  巴西的商标和商号法律制度框架体系相对完整,同我国法律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就具体的行政程序而言,需要我国企业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巴西有关不可以作为商标的禁止性规定比较详尽,在确定商标标识时,需要仔细核对巴西法律的禁止性清单,避免审核不通过的后果,尤其是可能引起混淆或关联的标识、以及他人的名字等尤其要谨慎选择。

(2)巴西的商标申请一律采用电子申报方式,通过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网络平台(http://www。inpi。gov。br/menu-superior/e-inpi)操作,不接受纸质文件申请。

(3)巴西的商标分为产品服务商标、认证商标、集体商标、三维商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需要当事人清楚鉴别的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前者可以享受跨行业的专属保护;后者只是在特定行业部门使用,并不要求众所周知。

(4)部分权利时效与中国法律有所差别,例如形式审查后的异议公告期,中国是3个月,巴西则为60日。

(5)同中国一样,巴西商标的注册制度也采用注册优先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

(6)关于商号,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商号需要在巴西的地方商务局申请登记,如果需要在别的州获得保护,需要另外到该地的州商务局注册登记。

未公开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巴西,未公开信息主要受《工业产权法》第195条的保护。

除此之外,巴西《不正当竞争法》的刑事部分、《巴黎公约》和TRIPs等国际条约也对未公开信息进行保护。

通过取得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甚至在合同结束之后),直接或间接以非法或欺诈手段,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工业、商业、服务业领域内泄漏、开发或者使用机密信息或有用数据,都被认为是犯罪。

但已被公众所获悉的信息或数据,以及具有一般技术技能的人所熟知的知识除外。

关于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巴西的立法与中国法律并无大的差别。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巴西立法将未公开信息分为药品和化工产品信息和商业秘密两大类,通过此分类,将医药类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对其区分是否包含新化学成分的情形,给予不同时段的保护期。

而商业秘密则无保护期限制。

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  根据巴西法律,允许巴西的专利权人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补救措施制止专利侵权。

刑事措施包括:单方面搜查和扣押侵权产品;刑事起诉;监禁侵权人;罚金。

民事措施包括:搜查和扣押侵权产品;单方面采取临时禁令;赔偿损失;销毁涉及侵权的所有产品和材料;赔偿律师费和司法费用。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09条规定:受害方保留接受损失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弥补因侵犯工业产权引起的损失,但法官可授予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或在传唤被告之前采取其他可行措施(若法官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以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

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对侵权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210条规定,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受侵害方的权益,损害赔偿将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侵权不发生情况下受害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2)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3)侵权人为取得授权许可需要向被侵权的所有人支付的许可费。

鉴于此,即使侵权人并未保持非法生产的记录,也可能使用不同标准确定损害赔偿金,例如:在不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受害方可能取得的利润;或未取得许可,侵权人需向所侵犯权利所有人支付的报酬。

因此,在巴西的法律环境下,即使不能计算因侵权生产引起的准确损害赔偿金金额,也存在合理法律措施惩治侵权人的法律手段。

除与授予专利权之后发生的侵权相关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金之外,专利权人还有权就公布申请和授予权利期间的侵权要求赔偿。

然而,如果侵权人在公布申请之前即已得知专利内容(如:通过警告函),则计算赔偿金额的起始时间将自开始利用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可要求偿还与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和行政费用。

然而,律师费限于专利权人要求偿还的损害赔偿金金额的10%至20%。

在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要求证据保全的临时救济,同时在诉讼中,一方可提交证据。

在行政层面,当事人可要求就公证人笔录进行登记,该笔录描述了事实、产品、人员和情况,这样的文件在以后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民事领域,巴西《工业产权法》允许法官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批准临时禁令,决定立即停止专利侵权。

法官还可以命令单方面扣押所有侵权产品,这是与专利侵权行为斗争的有效工具。

只要原告能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专利权,并能说服法官如不在最终判决前采取措施,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将严重威胁其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将可以灵活地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除了民事途径,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专利被巴西某一特定公司侵犯,其对侵权人可能采取的途径之一是向法院申请采取刑事搜查和扣押程序。

这项程序将授权专利权人扣押侵权产品并获得充足的证据,为接下来针对侵权公司的代理人(或其他涉及侵权行为的人)的刑事诉讼做准备。

刑事搜查和扣押作为一个临时措施,对刑事诉讼的举证也是必要的。

该措施的规定最初是为了搜集侵权行为的证据,同时也便于专利权人获得侵权产品的样品,并据此获得法律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证实侵权行为的存在。

然而,巴西《工业产权法》中的条款还允许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有权申请决定(搜查和扣押决定)的有效期,从而更有利于统计出侵权产品的总量。

这意味着,依据法官的意见,这项措施还具有和临时禁令相同的效果。

如果专家证实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专利权人需要提交诉状,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认定被告有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可能会命令销毁扣押的侵权产品;可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被告采取逮捕措施。

专利侵权的刑事处罚一般是1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

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处理争诉:  1)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2)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3)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

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巴西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4)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等。

5)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攻略”讲解


Q:专利申请提交以后还能修改吗? A: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Q:对修改有要求吗? A: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有限制的,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第一,允许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第二,修改是有限制的。

这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使申请人拥有修正、补正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客观上保证专利申请文件的准确性,促进发明成果的保护、运用和传播;另一方面,要防止申请人加入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主题来完善其发明,否则将赋予申请人不正当的权利,违反了先申请原则,损害对于申请文件有所依赖的第三方的利益。

Q:可以在什么时间进行修改呢?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相对于以上提到的“主动修改”,这又被俗称为“被动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例如主动增加权利要求、主动删除或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可见,被动修改的权限仅限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其修改权限要远小于主动修改的权限,所以申请人如果有修改意愿,应当抓住主动修改时机。

Q: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吗? A: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还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权限就更小了,仅限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仅涉及一项设计,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如果涉及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删除其中的部分相似设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和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针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两种删除的修改方式,可以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进行。

其中“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明显错误的修正”两种情形。

针对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仅在以下三种情形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进行才有可能被接受: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证据;针对合议组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Q: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具体遵循什么原则呢? A: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如果申请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就超范围了。

此处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认可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例如,原申请文件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经修改后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物,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就超范围了。

再例如,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弹性支持物”,经修改改变为“螺旋弹簧支持物”,将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缩小到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物,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尽管没有扩大保护范围,但也属于修改超范围。

是否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判断的对象是修改的内容与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之间的比较。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判断时应参照申请时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等,将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等进行合理的结合,在此基础上去判断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的内容。

例如,原申请记载了“一种自行车,包括车架、车把,所述车架……”,修改后“一种自行车,包括车架、车把和车轮,所述车架……”,由于自行车包括车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一种自行车,包括车架、车把和车轮”,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 如果修改为“一种自行车,包括车架、车把和车灯,所述车架……”,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自行车可以包括车灯,也可以不包括车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一种自行车,包括车架、车把和车灯”,因此该修改是超范围的。


科锐半导体专利无效诉讼案讲解


科锐公司诉国知局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5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惠州科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就第201010235850.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科锐公司针对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氮化镓系发光二极管”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维持了专利权全部有效。

科锐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第335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遂委托我司代理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科锐公司向法院共提交了15份证据,经开庭审理和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法院最终认定:(1)被诉决定关于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依法亦应予以纠正。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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