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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律造假案件的高效取证,日企MTG中国专利维权案例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2:0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无规律造假案件的高效取证 ,日企MTG中国专利维权案例讲解。
无规律造假案件的高效取证
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是一家以使命为导向,专注于健康、营养和生物科学领域的知名企业,总部设在荷兰。
帝斯曼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食品营养与科技、膳食补充剂、早期营养、个人护理产品、医药及医疗设备、动物营养、汽车和运输、电子电气、生命防护、替代能源以及生物基材料等终端市场。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是专门管理其知识产权的主体,在中国享有“DSM”和“Stanyl”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下半年,帝斯曼接到一家来自江西的终端客户的线索,称其自苏州某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购买的Stanyl品牌塑料粒子疑似是假冒产品。
经鉴定,苏州公司供应的产品并非来源于帝斯曼。
随后,帝斯曼委托我所制定维权计划,向当地公安部门提起控告后,我所立即配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初步调查,我所发现,苏州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在接收到订单后才开始进行制造,造假时机毫无规律,常规的调查取证方式很难获取完整的侵权证据。
考虑到该线索是从终端客户处获取,我所将获取证据的重心转移到终端客户处。
通过多次沟通,成功获取了完整的证据链。
苏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苏州公司的制假售假行为均由刘某策划实施。
经查,苏州公司分别购买白包塑料粒子产品、以及印制“DSM”和“Stanyl”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后,将其重新包装,冒充“DSM”和“Stanyl”商标的材料成分GF30的正品塑料粒子对外销售。
仅在2022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苏州公司对外销售的假冒“Stanyl”产品就有4,200千克,价值271,400元。
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完成,在短时间内完成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帝斯曼对“DSM”和“STANYL”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单位名义实施相应行为并收取价款用于后续经营,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苏州公司在未经帝斯曼许可的情形下,在相应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符合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是苏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刑法地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最终判决:
一、被告单位苏州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和调取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产品及其包装袋,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苏州公司、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日企MTG中国专利维权案例讲解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披露,2022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立案的专利一审案件为21699件。
专利权人应当如何在中国有效维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在制定维权策略时应当注重那些方面?
1996年在日本成立的株式会社MTG,以美容与健康为事业支柱,开发并生产独具魅力的美容产品。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Opanlaw查询发现,MTG已在中国提起近20件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且绝大多数都获得胜诉。
通过调研MTG用于维权的权利基础,所选择的被诉侵权者及诉讼中各环节所采取的策略,可以掌握MTG企业的维权策略,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制定维权策略提供参考。
一 MTG维权成果 MTG在中国诉讼非常积极。
MTG用于维权的专利的申请时间集中在2011-2014年,而在2022年就提起侵权诉讼,可见MTG对侵权诉讼的容忍度是比较低的。
MTG提起的侵权诉讼主要集中在2022和2022年,被诉侵权对象主要集中在广东和浙江等小商品生产商集中的地区,经过维权后侵权行为明显减少。
MTG的诉讼胜率特别高。
在其提起的近20件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仅有一起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获得法院支持,其余诉讼全部胜诉,而且所有的二审全部维持一审判决。
MTG获得的赔偿额大多数比较低。
MTG在诉讼请求中的侵权赔偿额往往不低于100万,但一审法院的判赔额通常低于35万,仅有北京知产法院做出了311万的高额赔偿。
二 MTG的维权策略详解 用于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基础 用于提起维权诉讼的专利权必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才能保证后续的诉讼顺利进行并维权成功。
MTG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提起侵权诉讼是以外观设计为主。
MTG用于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力基础主要是围绕用于脸部美容的滚轮的几件专利(例如CN201230103787.6、CN201130162283.7、CN201430203308.7和CN201330568776。X等),这些专利目前还处于有效状态。
MTG早在2009年就开发出了第一代美容滚轮ReFa,并于同年2月在日本开始销售。
通过在J-Platpat和CNIPR等数据库中检索发现,同时期内除了MTG很少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类似的外观设计。
可见MTG用于维权的权利基础极大可能属于其原创或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稳定性。
MTG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会向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均为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主动向法院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对抗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驳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负面的,即会对后续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专利权人需提前评估《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能作出什么样的结论。
当然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有误,可以提出更正请求,由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成立复核组进行复核。
但是,通常并不建议权利人考虑通过复核程序来纠正评价报告,而是提前预判专利的稳定性,基于稳定性来选择维权专利。
2。 监控侵权者和侵权产品 如何才能监控到市场的侵权者和侵权产品呢?从MTG的案例可以看出,其监控渠道多种多样。
监控电商网站/APP: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拼多多等 这类电商网站产品丰富品牌众多,覆盖众多消费者,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购物,以及单位团购等。
这些网站几乎都支持图像搜索,即上传图片自动检索商品,该功能为监控侵权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可以从网站上方便的看出每款商品的销售量或评价量,作为侵权者获利的计算依据之一。
MTG在针对深圳瑞吉思、深圳卡酷尚和平阳美萱的侵权诉讼中,均提供有从电商渠道获得的证据。
电商极有可能是MTG监控侵权的渠道之一。
监控批发网站/APP:阿里巴巴(1688)、慧聪网等 这类批发网站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发布商品批发信息,同时也允许个人用户购买商品。
如果在这类网站上监控到侵权者发布产品信息,可以作为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证据。
MTG在针对深圳瑞吉思、深圳卡酷尚、广州圣洁美、南海金仪美、祥勤塑胶和平阳美萱的侵权诉讼中,均提供有从批发网站渠道获得的证据。
批发网站也极有可能是MTG监控侵权的渠道。
搜索引擎 在暂时没有侵权线索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搜索引擎监控网络上发布的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信息。
MTG在针对深圳卡酷尚的侵权诉讼中,提供的公证书记载有从搜索引擎检索到侵权产品事实。
可见,从搜索引擎有可能获得侵权线索。
监控生产商/销售商的官方网站、 和微博等 同行业内的生产商/销售商会在官方网站、 和微博等网络渠道宣传自己的产品信息,有可能会暴露出侵权产品,可以作为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证据。
MTG在针对深圳瑞吉思、深圳卡酷尚、广州圣洁美、南海金仪美和祥勤塑胶的侵权诉讼中,均提供有从官网、或微博获得的证据。
官网、或微博可能也是MTG监控侵权的渠道。
监控相关产品的销售市场,例如大型商超、批发地等 在相关产品的实体销售市场,有利于直接搜集到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
MTG在针对南海金仪美、美益电器和祥勤塑胶的侵权诉讼中,均提供有从电商渠道获得的证据。
实体销售市场必是MTG监控侵权的渠道之一。
监控行业展会上的展品和参展商 作为展示产品和技术、促进销售、传播品牌的重要活动,大多数企业非常注重参加展会,同时也为监控侵权者和侵权产品提供了有利的渠道。
在展会上可以直接搜集到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等。
MTG在针对深圳卡酷尚和南海金仪美的侵权诉讼中,均提供有从电商渠道获得的证据。
行业展会肯定必是MTG监控侵权的主要渠道。
其他的监控渠道还包括相关产品的行业协会所推出的网站和宣传资料等,例如发行的期刊和推送的邮件。
3。 针对侵权者和侵权产品的诉讼策略 1)待诉讼的竞争对手选择 MTG起诉过的中国企业包括深圳瑞吉思、广州圣洁美、平阳美萱、卡酷尚等,这些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和诉讼信息见下表所示。
这些涉诉企业大多数注册资本较少,参保人员少,甚至还有个体工商户。
但是在宣传中,往往会有规模大、产量高、销售范围广等用语。
可见,MTG在选择起诉的竞争对手时,主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不是特别注重企业的规模。
2)被告的选择 在MTG起诉包括深圳瑞吉思、广州圣洁美和平阳美萱等企业的诉讼中,由于这些企业的产品均是自己生产自己销售的,故MTG只能起诉这些生产商。
在MTG起诉深圳卡酷尚的诉讼中,由于君宏尚品是卡酷尚的授权网络经销商,故MTG将经销商和生产商作为共同被告,主张经销商和生产商具有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将经销商和生产商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的优点在于:①侵权产品在流通流域和销售领域的证据要比生产领域的证据容易搜集;②专利权人可以灵活选择管辖法院,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③如果能证明经销商和生产商存在共同故意侵权的情形,专利权人可以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的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
在MTG起诉包括深圳瑞吉思、广州圣洁美、佛山南海美益电器和祥勤塑胶等生产企业的诉讼中,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均在广东省,因此针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只能是深圳中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这是因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深圳以外的广东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审。
在MTG起诉深圳卡酷尚和北京君宏尚品的诉讼中,卡酷尚为生产商,君宏尚品为经销商。
由于君宏尚品的注册地(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MTG选择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在此案中获得了311万的赔偿。
通过将生产商和经销商作为共同被告,并在经销商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尽量避免生产商所在地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
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有助于取得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结果。
4)警告函的发送 MTG发现侵权者具有侵权行为后是否会发送警告函?在MTG与佛山市南海美益电器厂的诉讼中,美益电器厂辩称“若株式会社MTG在起诉前向美益电器厂提出了书面或口头的维权通知,美益电器厂会审慎处理”。
可见,MTG极有可能不会发送警告函。
5)侵权证据的收集 原告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而侵权事实证据又是最主要的证据。
与监控侵权者和侵权产品的渠道类似,收集侵权事实证据的渠道也包括网络及电商证据收集、销售现场证据收集和展会现场证据收集等。
6)诉讼请求 MTG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销毁侵权模具和现存侵权产品; 从销售商处收回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 销毁宣传资料,删除网上的有关宣传内容。
上述合理开支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公证费、翻译费和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证明各项合理开支与诉讼的关联性,也就是要在发票上注明涉案信息,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7)质证和辩论 MTG在质证环节,会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异议。
在侵权诉讼的辩论环节,争辩的角度主要是涉诉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涉诉产品是否侵权。
鉴于MTG在诉讼中的涉诉产品均为脸部美容滚轮,设计较为简单,容易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故现有技术的争辩容易成为辩论环节的重点之一。
在辩论环节,未出现专家辅助人以及法律适用的辩论。
8)判决中对诉讼请求的支持 MTG的诉讼策略总体上是制止侵权为主,胜诉后法院通常会支持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宣传资料、删除网上宣传内容等诉讼请求。
但是针对MTG提出的销毁专用生产设备和专用模具的诉求,法院认为MTG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设备,不予支持MTG的该诉求。
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赔偿额的计算顺序: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④法院酌情判定。
MTG在绝大多数的诉讼中,很少能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法院酌情做出判定。
9)结案方式 MTG提起的侵权诉讼绝大部分都是以判决结案。
在目前的诉讼中,仅有一件诉讼是在二审中调节结案。
10)上诉/再审 由于MTG在一审中多为胜诉方,很少会主动提起上诉。
但MTG不服一审或二审判决时,也会提起上诉或者申请最高法院再审。
11)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没有及时履行,MTG通常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日文专利翻译难点讲解
一、前言 进行涉外专利申请时,通常都会涉及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
而专利申请文件来源和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对于翻译人员来说,专利文献的翻译难免会遇到诸多困难。
二、日文专利翻译中的难点和策略 专利文献的翻译难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当然是由技术方案难以理解造成的。
(1)定词难 在日语中,有很多汉字与中文里的汉字不仅字形相近,而且有的意思也大致相同,因此,在将专利申请文件这样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性技术文件翻译成中文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基于日语原文进行直译,尤其在翻译专业术语时直接使用日文汉字的情况有很多,例如,可以将日文中的“液体噴射装置”直接翻译成“液体喷射装置”。
但是有时完全照搬日语汉字却也容易导致中文表达的生硬或难以理解,甚至出现意思完全不对。
例如,日语中的“離間”至少在专利领域通常是“分开、分离”的意思,如“互いに離間している”,其不能照搬汉字译成“彼此离间”,而要译成“彼此分开”或“彼此分离”。
又如,日语中的“悪化”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应该是“恶化”的意思,但是放到具体语境中,如“方位分解能が悪化する”,若直译成“方位分辨率恶化”,显然翻译不够精准,需要将其译成“劣化”或“变差”才符合现有语境。
日语中还有“低剛性”的表述,意思是“低刚度”,若仅用于限定名词,例如“低剛性の第1弾性部材”,则可以直译成“低刚度的第一弹性部件”,但若出现在对比的环境下,例如“第2弾性部材より低剛性である”,直译的话是“比第二弹性部件低刚度”,但显然译成“刚度低于第二弹性部件”更加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可见,对于日语中与汉语汉字字形相近的词语,不仅需要判断其含义是否与汉语相同或相近,还需要根据语境选择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的表达。
另外,一词多义经常成为译员定词的干扰因素之一。
这是因为汉语针对不同的领域会使用特定的专业词汇,而当日语的同一个词出现在不同领域中时,需要译员针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译法。
例如“結合”一词,通常表达“结合、连接”的意思,如用于机械领域时是指“联结”或“连接”,但在电磁领域,则可能需要译成“耦合”,而在化学领域,若出现“配位結合”,则译成“配位键”,这时如果译成了“配位结合”,那就不知所云了,当然有时候可能需要译为“键合”或“结合”,这都需要根据语境来判断。
此外,我们还需要慎重处理多个意思相近的词出现于同一篇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例,在一篇申请文件中出现了“放熱器”、“ラジエータ”和“ヒートシンク”。
“放熱器”自然会译成“散热器”,而“ラジエータ”这个词通常被认为是散热器的外来语表达,其英文“radiator”也经常表示“散热器”的含义,另外同样,“ヒートシンク”作为外来语,根据其英文“heat sink”也可以译成“散热器”。
当三者同时出现于同一篇申请文件时,通常要求译员将它们区分开来,即日文中不同的词尽量译成不同的中文。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放熱部はラジエータ等である”,由此可知,申请人将“ラジエータ”用作一个比“放熱器”上位的概念,因此可以将“ラジエータ”译成“辐射器”,另外,对于外来语“ヒートシンク”,则可以直译成“热沉”,以将三者区分开来。
可见,对于一词多义和多个词词义相近的情况,要求译员不能仅凭语言本身进行翻译,还要适当结合专业领域和技术方案来正确选词。
另外,切勿忽略最基本的翻译方法,那就是查阅词典。
对于专业术语的翻译,能够参阅本专业领域的工具书当然最佳,但是在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的情况下,翻译最基本的依据还是字典,定词时不要想当然,避免形成思维定势,从而导致选词错误。
(2)语法难 在日语语法方面,也存在同一个语法有多种译法的情况。
例如日语中“ように”的表述,译成中文时一般有“以。。。。。。方式,。。。。。。”、“。。。。。。成(为)。。。。。。”、“。。。。。。,以使(以便,以使得)。。。。。。”等表达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尤其要从技术角度等去分析。
下面给出例句:“第1基板の第1主面と、第2基板の第2主面とが対向するように、第1基板と第2基板とを対向配置する”,句子的主干很明显,是对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进行配置,“ように”在此表示一种配置的方式,因此可以译成“以第一基板的第一主面与第二基板的第二主面相对的方式,相对配置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
另一例句:“タンク3は、内部が見えるように、外形の一部を取り除いた”,句子的主干是“拿掉罐3的外形的一部分”,其与“ように”所限定的“能看到内部”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译成“拿掉罐3的外形的一部分以便能看到其内部”较为恰当。
当然,“ように”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译出,根据其所表示的内容与句子主干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不具体译出,例如“これらが互いに同期して動作するように制御する”,句子的主干很简单,就是“控制”,这句话当然可以直译成“控制以使它们彼此同步动作”,但这显然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而根据语境可知,“ように”在此表示该如何控制,所以为了使句子不那么生硬,可以改成“进行使它们彼此同步动作的控制”,但这种译法也稍显啰嗦,最清楚简洁又符合中国语言习惯的译法应该是“控制它们彼此同步动作”。
可见,同一个语法有多种译法实在是困扰翻译人员的一大难题,对于这种情况,要求译员对该语法的使用环境和表达方式有一定的掌握,需要分析具体语境和技术方案进行翻译,以免出现生硬或不明了的表达。
另外,日语句子较长也经常是造成语法难以理解的原因之一。
例如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御部11は、外部より供給された映像信号Vdispに基づいて、ゲートドライバ12、ソースドライバ13、駆動電極ドライバ14およびタッチ検出部40に対してそれぞれ制御信号を供給し、これらが互いに同期して動作するように制御する回路である”。
稍加留意就会发现句子的主干是“控制部11是。。。。。。电路”,而粗心的人可能会在动词“供给”处断开,将句子分成两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明确了句子主干后,译员会发现对电路进行限定的句子依然很长,先后出现了三个动词“供给”、“动作”和“控制”,“ように”这一表述在此给译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惑,“ように”很明显是用来解释“控制”的,那么毫无疑问至少“它们彼此同步动作”是“控制”的内容,但“供给”是不是也在“控制”的范围内呢?具体来看涉及“供给”的部分:“根据由外部供给的映像信号Vdisp,分别对栅极驱动器12、源极驱动器13、驱动电极驱动器14以及触摸检测部40供给控制信号”,由此可知,此处“供给”明显缺少动作主体,若“供给”也是“控制”的内容,那么“控制”将缺少动作对象,不知该控制谁“对栅极驱动器12、源极驱动器13、驱动电极驱动器14以及触摸检测部40供给控制信号”,因此可知“供给”并非“控制”的内容,而是与“控制”并列的动词,这样整个逻辑关系便清晰了,简单来说“控制部11是对栅极驱动器12、源极驱动器13、驱动电极驱动器14以及触摸检测部40供给控制信号和控制它们动作的电路”,但是若按这种语序将整句翻译完整,就成了“控制部11是根据从外部供给的映像信号Vdisp,分别对栅极驱动器12、源极驱动器13、驱动电极驱动器14以及触摸检测部40供给控制信号,控制它们彼此同步动作的电路”,这种表达显然不利于快速阅读和理解技术方案,这时如果译员对内容稍加整理,将长句拆分成短句,变成“控制部11是一种电路,该电路根据从外部供给的映像信号Vdisp,分别对栅极驱动器12、源极驱动器13、驱动电极驱动器14以及触摸检测部40供给控制信号,控制它们彼此同步动作”,则技术方案更加清楚、明了,易于理解。
因此,对于句子较长的情况,译员需要根据技术方案分析句子结构,将长句适当拆分成短句进行翻译,以便清楚、准确地表达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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