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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证据有效是无效宣告成功的关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2: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讲解,证据是否有效是无效宣告成功的关键。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讲解


一。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根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貌似运用三步法进行的评判可以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然而,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进行考虑,却发现对比文件中并不存在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

例,审查员引用两篇对比文件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指出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然而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该区别技术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A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获得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按照审查员的思路,可能确实会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然而,从技术方案整体上来理解,却发现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并非如审查员所指出的那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结合面临技术上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进行这种结合。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貌似运用三步法进行的评判得出不合理的结论。

以下通过一案例具体说明。

二。案例 (一)涉案申请 本案涉及图像处理设备和图像处理方法,其能够通过处理多个视点图像生成所希望的图像质量的图像数据。

该案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图像处理设备,包括:

内插处理模块,配置为基于多个视点图像生成多个内插图像;和显影处理模块,配置为基于显影参数和与所述多个内插图像和所述多个视点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

(二)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披露了一种电子设备,具体公开了:在拍摄图像的图像数据取得后,变更拍摄图像的景深。

在显示对象图像或基于对象输入图像的图像时,还显示用于设定UI的滑动条,此状态下,能够接受用户进行的景深调整指示(即显影参数),类似地,变更其他滑动条或操作触控面板来调整其他参数(即,显影处理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显影参数显影对象图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1)内插处理单元,被配置为基于多个视点图像生成多个内插图像; (2)显影处理单元,被配置为基于与多个内插图像和多个视点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

审查意见进一步指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

具体如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处理物理视场的不同视图时,处理机制被配置用于完成不同视图之间的视图变形或差值操作,以产生物视场的附加视图,该附加视图看上去是从阵列中各光学元件位置之间的位置处获得的视图(即,内插处理单元,被配置为基于多个视点图像生成多个内插图像)。

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审查意见进一步指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全光照相机对四维光学相位空间或光场进行采样,同时捕获关于光线的方向分布(即,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的信息;通过车辆装置处理由CCD阵列捕获的图片阵列以产生最终图像。

通过适当混合这些图像,处理装置能够实现各种光场效果,以及调整最终图像的景深(即,根据多个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重构图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所以不具备创造性。

(三)代理人分析 代理人深入分析对比文件、本发明以及审查意见,发现审查意见并不合理。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用户期望获得高品质采集图像,为此需要能够生成符合用户的意图的图像的处理设备和处理方法。

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数字聚焦所获得的输出图像的场深应该满足用户的期望。

然而,没有足够的用户界面来帮助实现场深的设置以及确认。

因此期望能够容易地设置场深。

根据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其余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且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

通过比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之后发现,虽然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有显著区别,然而,就单独分离出来的几个特征本身来说,确实难以争辩这些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2所披露,在此基础上,貌似运用三步法进行的评判会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然而,通过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若按照审查意见所指出的,试图将对比文件2中相应的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则发现难以实现这种结合,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输出图像生成部,通过图像处理改变一个目标输入图像的景深,生成一个目标输出图像。

图像拾取装置是数码静止照相机,可获取并记录静止图像,或数码摄像机,以获取并记录静止图像和移动图像。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传统的单个照相机或摄像机捕捉图像,然后对单个图像调整景深的方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光照相机,与传统照相机不同,全光照相机额外包括位于物视场和主透镜之间的光学元件阵列。

该阵列中的每个光学元件从与阵列中的其他光学元件不同的角度接收来自物视场的光,并从而将物视场的不同视图导入主透镜。

以这种方式,光检测器阵列从阵列内的每个光学元件接收物视场的不同视图。

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所处理的对象(图像)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1处理由传统照相机捕捉的单个图像,对比文件2处理由全光相机捕捉的阵列图像中的多个图像。

传统相机获取的单个图像只有一个视野,而全光相机捕捉的阵列图像包括多个视野,显然多个视野的景深处理与单个视野的景深处理是不同的。

根据审查意见,除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图像处理设备”之外,对比文件1中仅仅披露了“显影处理单元基于显影参数显影对象图像”这一个技术特征。

即使认为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特征“基于与所述多个内插图像和所述多个视点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可是,若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则是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设备修改为基于显影参数和与多个内插图像和多个视点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

然而,就对比文件1的电子设备来说,并不存在引入内插图像、多个视点图像以及多个射线向量的基础,也就是说,若要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的传统相机的构造进行大的改动,或者需要完全摒弃对比文件1中的传统相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对比文件1、2的教导是没有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如此大的修改的,在没有其他公开的相关技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这种修改。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进行这种结合。

事实上,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显影参数和与所述多个内插图像和所述多个视点图像相关联的多个射线向量显影对象图像”是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不能被简单地拆分为分离的多个单独技术特征。

虽然认为分割开的单独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但由于上述原因,对比文件1和2中未给出进行这种结合的启示。

判断过程中,应当看现有技术中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而对于本案来说,并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分析提交陈述意见后,审查员在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重新引用新的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是否有效是无效宣告成功的关键


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⑴的规定,以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其专利,判定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时,被诉侵权人通常会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

其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被诉侵权人通常可以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

依据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⑵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⑶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不需要证据支持的理由,即除了涉案专利公布公告信息及审查档案之外,无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其他证据即可说明理由的。

例如,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等。

另一类则是需要证据支持的理由,即无效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据方可具体说明理由的。

例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业内人士曾做过粗略统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审查的无效案件中,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案件均属于第二类情形,案件的无效审查决定均涉及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证据,可见证据是否有效是专利无效成败的关键。

其实,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存在于某个不鲜为人知的地方。

作为无效请求人,其目标就是尽其所能寻找这些证据,而检索正是获得这些证据的必经途径。

因此,检索结果的优劣可以说是无效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下面,本文将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阐述一下在无效检索过程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一、无效检索针对的对象 1。无效检索要针对有效的权利要求 无效检索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数据库中,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寻找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文献。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是要将专利权人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且仍然有效或曾经有效的权利要求宣告无效,而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要么是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为准,要么是以最后一次在前生效无效决定中所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准,那么无效请求人在进行无效检索时,就要针对上述仍然有效或曾经有效的权利要求进行,如果在进行检索时选择错误,将会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

2。无效检索要更关注独立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一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⑷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被诉侵权人涉嫌专利侵权时,选择不同的权利要求进行起诉,但是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会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起诉。

因此,无效请求人在进行无效检索时,要对独立权利要求施以更多的关注度。

当然,如果专利权人在起诉状中已然明确以某个从属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诉讼,那么无效检索的关注点也应做适当的调整,应同时关注所涉及的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关注,因为如果独立权利要求都不能成功无效的话,那就更谈不上从属权利要求了。

如果无效案件并不涉及相关联的侵权案件,即无效请求人并不是被诉侵权人的话,此刻虽然没有面临侵权危险时的明确目标,但是独立权利要求依然是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也是从独立权利要求开始,一层一层地逐级展开的,因此,无效请求人在进行无效检索时,依然要对独立权利要求施以更多的关注度。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书记载有多组权利要求。

由于授予专利权的多组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一条⑸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对它们进行无效检索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在对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施以更多关注时,还应同时关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这样,针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无效检索可以同步完成。

3。无效检索还要关注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从属权利要求 一份撰写质量较高的权利要求书除了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之外,通常会围绕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点逐级展开地撰写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在被提起无效时,不会导致权利的直接丧失,而是有多个可供退守的台阶,起到保障权利稳定的作用。

而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特征通常会和技术贡献点密切相关,对于这样的权利要求,在审查实践 般需要有证据支持无效请求人的主张方能得到专利复审委的认可,同时对于无效请求人来说,为了达到将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目的,也需要对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施加一定的关注度。

4。无效检索还要关注可能侵权的从属权利要求 被诉侵权人在提起专利无效之前,应当对其在侵权程序中的前景做一个合理的预判,具体分析一下除了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通常是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可能落入哪些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它们的权利。

对于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无论是涉及技术贡献点还是现有技术甚至是公知常识,无效请求人都应当对它们施加更多的关注度。

5。无效检索有时还需要针对说明书中的内容有时权利要求书中会出现词语含义不清楚的情况,或者专利权人自定义词语的情况,或者与通用技术术语含义不一致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可能会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⑹的规定,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做出解释。

因此,为了减少此时仅针对权利要求进行检索的盲目性,无效请求人可以在对说明书进行准确理解的前提下,对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相结合的内容进行检索。

二、无效检索结果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不同的专利权人所撰写的专利文件之间会存在差异,世界上很难找到两篇技术内容完全一样的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还有机会修改权利要求,那么反映在审查实践上就是很难以新颖性的理由将涉案专利宣告无效,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

下面,本文重点说明一下无效请求人在为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准备证据时,关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的选择,以及关于不同对比文件结合的差异。

1。最接近对比文件的选择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解释,它是现有技术中与涉案专利权最为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这是判断涉案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

通常,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为接近,或者是公开了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其功能,并且公开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那么在实际操作层面,如何确定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技术问题是否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否最多和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是否接近呢?无效请求人就应在理解涉案专利的基础上,对专利权人所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通常是独立权利要求)做重点分析。

例如,首先可以将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分为以下四类内容:A、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主题;B、与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C、与现有技术共有且与技术贡献点存在密切关系的技术特征;D、专利权人声称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可以看出,技术领域就体现在A中,无效请求人应当分析请求保护的主题与对比文件的主题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属于一个更上位的主题内,无论哪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都可以确认技术领域是相同的。

关于技术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是体现在D中,无效请求人则认为是体现在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差异上。

无效请求人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各种类型的文献,这些文献与涉案专利的差异各有不同,因此技术问题有可能体现在ABCD的任何一个上。

关于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否最多,这是一个最为直接也最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是即使公开的技术特征数量一样多,而那些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分布在ABCD的不同位置上,其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例,没有公开B特征的文献比没有公开D特征的文献会更接近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而关于技术效果或者用途,这是与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人一般不会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而是在说明书中有所体现,或者是说明书中都没有记载,而是实际某些客观存在的效果和作用,这就需要无效请求人对技术问题做深入分析,而后确定那些最为直接相关的效果和用途,看它们是否接近。

无效请求人可以通过对检索文献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四个因素的分析,经过检索文献彼此之间的比较,从中选择出更接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检索文献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当然,采用不同的检索策略最终得到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可能不只一篇,无效请求人在检索时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最接近对比文件全部选出,以备在进行无效分析时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这样可以给无效请求人提供多重保障,以弥补对技术认识的不足和对法律理解的欠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2。其他对比文件的选择 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之后,对于其他对比文件的检索实际上就是一个查缺补漏的过程。

首先要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基础,对全部的权利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每一个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再进一步分析这些区别是属于哪一类的技术特征,是对技术贡献点的进一步限定,还是与技术贡献点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还是纯粹的现有技术;最后根据技术特征的类型以及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的特点,是专利文献记载得更详尽一些,还是在非专利文献中出现的频次更高,来进行其他对比文件的无效检索。

在检索其他对比文件中,不应仅仅关注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还要关注在这些其他对比文件中是否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即在这些对比文件中,是否记载有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相关联的技术效果或作用,或者没有明确记载技术效果和作用,是否能从一些明示或暗示中获知其技术效果或作用。

无效请求人就是要将那些既记载了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又记载或暗示了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或相近技术效果或作用的检索文献选择出来,作为相关的其他对比文件。

3。选择不同对比文件的差异 选择不同的最接近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来主张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在说服力上存在着差异,下面按照证据有效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说明。

(1)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ABCD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是最为有效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无需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理论上能够作为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但是在操作层面,由于存在着上下位概念、数值范围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等,仍然可能存在着一些微小的差异,出于稳妥考虑,主张创造性的理由来无效,其成功率会比较高。

(2)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ACD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是比较有效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其与权利要求的区别为现有技术且与技术贡献点无直接的联系。

无效请求人至少可以主张该文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丧失创造性,此时无效的成功率也比较高,当然如果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使用则更为有效。

(3)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ABD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也是比较有效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其与权利要求的区别为现有技术但与技术贡献点存在着密切关系。

无效请求人至少应当主张该文献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导致权利要求丧失创造性,而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还应有明确的技术启示,此时无效的成功率大于失败率,但如果还主张该文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就显得力度不足。

(4)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AD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也算是比较有效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其与第(3)项类似,差别仅在于无效请求人至少应当主张该文献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丧失创造性,而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也应有明确的技术启示,此时无效的成功率也大于失败率。

(5)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BCD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还是可以做最接近对比文件使用的,其与权利要求的区别在于技术主题的不同。

无效请求人选择这样的文献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主张权利要求丧失创造性,虽然可以不用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但是如果技术领域相距较近,无效请求人则需要主张在相近领域上的技术转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技术转用的难度,这种理由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如果技术领域相距较远,无效请求人仍主张技术转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技术转用的难度,这种理由就显得苍白无力,即使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也难以改变无效审查的前景,可见,此时无效的成功率是喜忧各半。

(6)选择公开了技术特征ABC的文献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这样的文献基本等同于专利权人声称的背景技术文件,其与权利要求的区别为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贡献点。

无效请求人如果选择这样的文献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本是落入了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思路,即使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特征D,如果在两篇文献之间没有技术上的彼此相互关联,即非常明确的技术启示的话,也难以将两篇文献结合在一起使用,可见,此时无效的成功率小于失败率。

当然,从数学排列组合上讲还存在其他的证据组合方式,例如文献公开了AB、AC、BC、BD、CD等,但在这些情况下,这样的文献基本上属于现有技术文件或与涉案专利领域相距甚远的文件,如果无效请求人选择这些文献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无效的成功率几乎渺茫。

三、无效程序的补充检索 1。针对专利权人提交修改或者反证的补充检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无效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指定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陈述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而产生了新的技术方案,而在此前提交的无效请求中并不涉及该新的技术方案,如果无效请求人不调整其无效主张并做进一步的陈述,对该新的技术方案就没有提出无效请求,那么专利复审委基于此势必会做出至少在该新修改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因此,无效请求人如果想要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话,就需要对提出无效请求时的主张进行调整,必要时需要对新的技术方案进行补充检索。

在具体操作层面与前面讨论的处理方式也有类似之处,首先是进一步分析合并后的技术方案是技术上的简单叠加还是技术上的相互关联,合并的技术特征是涉及技术贡献点还是涉及现有技术;从而决定补充检索是在原有思路上继续检索还是需要调整检索策略寻找新的突破口。

例如,如果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处理起来就相对简单一些,有可能都不需要进行补充检索,原有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已然能够覆盖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

但如果是技术贡献点的相互关联,处理起来就相对复杂一点,除非是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原有对比文件中就存在新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但这种情况是非常偶然的,绝大部分情况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检索。

2。针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补充检索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还规定,无效请求人还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这实质上是给予了无效请求人进一步举证的机会。

在无效请求人提交无效请求之后,多数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会针对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做出意见陈述,无效请求人应针对该意见陈述的内容做详细的分析,从中挖掘出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将有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而在口头审理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其 项重要的工作就是,那些在无效请求中没有检索到位,而欲以其为公知常识来主张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此时对于这些公知常识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就要进行证据的补充检索,以备在口头审理时的不时之需。

虽然无效请求人在准备无效的过程中,是先进行无效检索,再进行无效分析,最终形成无效宣告请求书等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无效检索与无效分析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无效检索是以无效分析为基础,逐渐靠近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的过程;而无效分析则是在无效检索过程中,不断更新策略逐渐理清思路的过程。

因此,无效请求人在做无效检索之前,就应当对想要得到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将要选择的无效策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明确目标,当所期望的对比文件从眼前飘过时才不会放过。

专利无效检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检索结果是否有效是由检索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对外语资料的阅读、对法律条款的运用和对检索系统的熟识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上面仅仅是简单说明了专利无效检索过程中的一些值得关注的事项,供无效请求人在提起无效请求时参考。

当然,不同人员的无效检索策略各有特点,但只要是能够实现无效检索的最终目标,即利用检索到的文献将涉案专利宣告无效,就称得上是最为有效的无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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