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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适用“最大合理”原则,权利要求撰写中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2: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何适用“最大合理”原则? ,权利要求撰写中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的组合使用。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何适用“最大合理”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均是由文字描述的技术特征来确定。
因此,无论是授权、确权还是侵权程序中均可能涉及对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含义的解释。
虽然不同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解释原则上应一致,但由于不同程序针对技术特征解释目的不尽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本文主要关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技术特征解释,并以最高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原则及适用。
【案情简介】 请求人A公司于2022年年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B公司的专利201310072198。X(下称“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10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
请求人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无效决定中有关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一审判决,三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2年5月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1,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是针对技术特征“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中的“计算”一词如何解释。
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是通过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而证据1中是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得到伪影校正参数。
请求人A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国知局和专利权人联影公司主张,“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
证据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一审法院观点:
对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的认定不予认同,原因在于:
首先,“计算”一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明确清晰含义的,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这与由专利权人自创的技术术语不同,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说明书中的相关界定来理解其含义。
其次,即便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其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并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 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显然,该案针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所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本案。
最后,遵循上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具体到本案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
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所有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以此来计算校正参数的方法。
对比文件1也是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来计算校正数据,故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
至于校正参数的具体计算方式,正如A庭审时所言,不过是“黑匣子”中虽然存在但无需关注的中间过程,对本案新颖性判断并无影响。
权利要求撰写中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的组合使用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1。 整体开放、部分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种X,包括A和B,其特征在于,B由B1、B2和B3构成。
这种撰写方式在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具体列出,可以认为其是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类型。
由于其特殊性,有必要对其实践和理论进行探讨。
2。 基于案例的实践探讨 以下案例涉及整体开放、部分封闭式撰写方式。
实例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爆墙,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排结构柱层,和用于将结构柱层固定在地面上的地面锚固装置;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
附图,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认为实例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然而,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采用了部分封闭式表述“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这是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关键特征,其消能机理是爆炸波在遭遇柱面时会发生干涉、衍射相消作用,部分爆炸波会穿越柱单体间的空间,从而有效降低爆炸荷载。
对比文件中,结构柱单体20之间安装有墙面,爆炸波无法穿越。
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体现区别,一通答辩中基于附图所示向权利要求1添加了“相邻所述结构柱单体之间为设置有一空的空间”。
虽然实例申请的原始文本中没有上述加入特征的明确记载,但基于原申请文件中已有的封闭式表述方式“结构柱层由若干个结构柱单体等间距均匀排列组成”,因此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审查员后续也对此表示认可。
在该实例中,权利要求1采用了整体开放、部分封闭的撰写方式,封闭式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其技术效果,有利于申请人展开争辩,是适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该案例来说,可行的答辩方式并不唯一。
这里介绍的答辩方式作为尝试组合使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的参考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可以看出,本案因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相关的内容支持,因而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与对比文件中无间隔的方案相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原始记载对权利要求解释和修改的重要性。
3。 相关实践和理论探讨 上述案例中,整体开放、部分封闭的撰写方式既避免了封闭式权利要求总体保护范围过窄,同时又能通过对某些特征的封闭式表述体现创造性。
对于这种撰写方式,可以依照指南的规定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权利要求的整体来说,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对于其中的封闭部分,解释为不含有该封闭部分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关于权利要求开放式、封闭式的表达方式,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是建议性、引导性的。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特征的表述本身没有歧义,权利要求中的逻辑关系是清楚的,就能够清楚地界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构成和保护范围边界,也就能满足公众稳定预期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权利要求撰写实践中灵活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持开放和包含的态度。
例如,对于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来说,无论权利要求的整体还是任意部分特征,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和实际保护的需要,均可以自由组合和选择使用。
撰写中灵活采用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在业界也是得到认可的。
有观点就提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开放式、封闭式、活性成分封闭、部分封闭等多种方式中选择恰当的撰写方式,从而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上下位讲解
专利的质量一般与技术交底的创造性有关,更重要的是,代理人对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为了实现高质量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包括语言文字的描述,技术方案的逻辑,技术要点的布局等,比较常见和明显的是在撰写权利要求之前,对权利要求的上下位的把握的确定。
上位是指在权利要求撰写中,通过对技术特征或者技术名词的概括,以实现扩大保护范围的目的。
例如,将“螺丝钉”上位成“紧固件”,将“通过螺丝钉固定”上位成“固定连接”等。
与上位相对应,在权利要求撰写中,也有下位的概念。
下位是指将权利要求中较为概括的上位概念,具体到描述较为确切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名词,以实现更加贴近交底书内容、更加确切的描述发明人的技术方案的目的。
例如,将“控制系统”下位为“驻车制动装置”,将“通过控制系统进行制动”下位为“控制驻车制动装置动作,加紧刹车片,进行制动”。
总之,上位用于扩大保护范围,下位可以贴近技术方案,保护技术方案的众多细节。
但是通常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上位容易导致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降低,有时候还会将现有技术纳入权利要求的范围,这样就有创造性不足以授权的风险。
下位容易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小,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容易被规避掉。
因此,上位和下位的程度把握决定了专利撰写的质量。
上位和下位都是代理人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进行的合理的撰写技巧,因此撰写权利要求之前,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才能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层次。
作为代理人,了解客户需求是第一位的。
只有了解了客户需求,才能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
一般不同的客户,需求不同。
了解客户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跟发明人沟通,或者有的客户有专利的保护偏好,明确其偏好,也就明确了客户需求。
例如,有的客户需要进行专利布局,则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适当上位,以保证权利要求拥有较大的保护范围,从而使他人专利更容易落到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以适应用户的布局需求;有的客户需要保护产品,不被侵权,则权利要求的撰写适当下位,尽量贴近技术方案进行撰写,包括技术名词和技术特征,都尽量采用技术方案中原有的内容,以保证将技术方案的各个方面的细节均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有力保护。
有的客户更倾向于授权,则需要在保证保护技术方案的发明点的前提下,尽量上位。
在明确客户需求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撰写深度可以明确地把握,即使不同的代理人,撰写习惯大相径庭,撰写的权利要求的深度也不会有太大出入。
在客户需求不明确,或者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来确定技术方案的发明点的技术深度,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把控专利撰写的上下位程度。
例如,一种汽车制动系统,其主要发明点在与制动装置的改进,则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需要以交底书为准,可以以汽车制动系统为保护客体,但是在独权撰写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主要发明点写在独权中。
虽然发明点在制动装置的改进上,将保护客体上位成制动装置,一方面显得保护范围过大,另一方面不容易与制动系统的其他部分进行呼应和联系,自然也就有些不太符合发明人的意愿。
交底书是发明人撰写的,从交底书中可以对发明人的心思略窥一二。
在与发明人沟通技术方案的同时,可以对发明人的期许和立足点进行询问。
对于发明人而言,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定位一般较为准确,因此,发明人的态度对专利的立足点有一定的重要性,也决定了代理人撰写专利的上下位程度。
在交底书比较特别的情况下,例如交底书较为简单,或者是题材特殊,是未发表的论文、报告、实验记录等,说明发明人在撰写时,立场不同或者态度不同,自然无法像规范的交底书那样较明显的体现发明人的意思。
尽管这种情况不常出现,但是出于对客户负责的原则,代理人可以在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撰写原则进行撰写,在了解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对主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对专利撰写的上下位程度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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