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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加快审查方式有哪些?澳大利亚的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情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3: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加快审查方式有哪些? 澳大利亚的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情况。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加快审查方式有哪些?


为加快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授权,减少专利申请的等待时间,申请人可免费提交加快审查请求。

基于以下知识产权战略原因,申请人可考虑提出加快审查请求:需要尽快实施专利权; 有等待专利授予的投资者; 急需开始生产或完成市场调研; 需要向第三方授权该发明。

注:如果申请人计划在海外保护同一发明,加速澳大利亚专利申请可能并不占优势。

一旦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局将公开披露发明的详细信息。

这可能会影响其在其他国家的保护资格。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的加快审查方式: 1、绿色技术的快速通道气候变化是21世纪最大的挑战之一——澳大利亚专利局希望绿色技术尽快面向消费者。

由于技术和创新在我们应对全球影响的能力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澳大利亚专利局为环保创新提供了快速专利审查流程。

提交加快请求时,只需要提交请求书,进行阐述是否为绿色技术,可以解决什么样的环境问题即可。

2、中小型企业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亚中小企业(SME)可以使用SME快速通道加速标准专利申请。

需要提交中小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满足中小企业的标准,比如员工不超过250人(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员工),具有较少的可利用资源等。

3、专利审查高速路下(PPH)的审查如果申请人在另一个符合条件的国家获得了专利申请的授权,则可以利用参与PPH协议的相关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更快地审查相应的澳大利亚申请。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有以下两种: (1)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下(GPPH)的审查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GPPH)是由全球20多个专利局、北欧专利局和维谢格拉德专利局之间签署的协议,共25个成员国,包含: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韩国、瑞典、英国、美国。

如果参与的某个专利局认为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申请人可以要求另一个专利局快速审查相应的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的审查工作也可以被考虑,例如书面意见或审查报告。

意见或审查报告必须由其 个参与的专利局(称为早期审查局)出具,并评估:发明是否新颖? 是否具有创造性,并且与先前的发明有足够的差异? 是否有用,并且可以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 注:如果澳大利亚专利局作为相应的PCT申请的受理局或检索局,则无法使用GPPH计划请求澳大利亚申请的加速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探索绿色技术或商业化方面的加速审查。

采用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GPPH),需满足以下条件:同族申请是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GPPH)成员国之一,且同族审查意见中有授权权项或该专利申请已授权;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所有权项和相应的同族申请的可授权权项一致或需修改为一致。

(2)根据欧洲专利审查高速协议进行审查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亚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之间的协议。

该计划利用快速审查,使申请人能够更快、更高效地获得专利。

采用这种加快方式,需满足以下要求:相关申请已由欧洲专利局审查; 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


澳大利亚的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情况


药品的研究和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药品一旦市场进入后又非常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因此,医药企业往往希望利用专利制度来限制这种搭便车的行为。

但专利制度对于公众而言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例如,专利制度的存在可能导致药品价格的提升 。

而且药物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所以专利权的独占性对公众健康存在负面影响。

另外,有学者认为虽然在专利申请中必须披露发明创造的大量信息, 从而为技术进步提供了平台,但同样因为增加了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存在约束继续创新的可能性。

由于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各国政府对于药物相关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政策均比较慎重,并且一些国家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医药专利特殊政策。

下文将对澳大利亚的药物相关专利制度及其申请情况进行简单介绍,以便中国申请人对澳大利亚的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一、 药物相关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文所指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是指要求保护药物本身的或者与药物直接相关的一类专利申请。

在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中,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成为已经跃居为第三大技术领域。

在1997年至2011年间,药物相关专利申请的数量占总申请量的5.7%(这一项数据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为7.5%,6.0%以及6.0%)。

在这些专利申请中,大部分的专利申请是由国外申请人递交的。

2007年至2011年间,由澳大利亚居民提起的专利申请仅占总申请量的4.4%。

而在同一时期,美国的国外申请人所递交的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47.6%。

从这里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本国的药品相关专利申请量比较小,从这一数据也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本国的医药企业研发能力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其中,大多数国外申请人来自各个国家的大型医药企业,包括诺华、默克、惠氏公司等,这三个申请人是2007年至2011年间药品专利申请的三大申请人,他们在澳大利亚分别提交了357、119和118件药物相关专利申请。

另外,目前高校、小型生物技术公司以及仿制药制造商的专利申请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从安全性以及研发投资费用的角度而言,基因类药物明显优于传统的分子类药物,因此近年来基因类药物的申请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 澳大利亚专利法对药物相关专利申请的规定 2.1 澳大利亚专利制度简介 与其他国家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要求基本相同,在澳大利亚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且可获得有用的产品或有益效果。

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类型包括标准专利、革新专利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标准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类似于我国的发明专利。

2、革新专利: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8年。

革新专利的可专利性门槛比标准专利低,权利要求必须在5项以内,而且其审查周期也较短(通常在3个月左右即可获得授权),因此非常适用于生命周期短,需要快速得到市场保护的产品。

3、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

同样不需经过实质审查,一般申请后数周即可获得授权。

另外,与我国明显不同的是,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仅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同样适用于方法。

也就是说,关于药物制备方法的发明创造在澳大利亚可以选择申请革新专利和标准专利。

2.2 药物相关专利申请的一些规定 1、关于专利保护主题 在澳大利亚,关于人类、动物、植物以及上述物种的生产及繁殖方法均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但微生物以及微生物的生产及繁殖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所排除的客体;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和外科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澳大利亚专利法并未对其他药物相关的专利保护主题进行限制,因此,分子类传统药物,基因类药物以及与其相关的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所能保护的客体。

2、对说明书的要求 说明书必须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并且说明书必须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优实施方式。

3、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要求 药物相关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权,如果仅是对已知物质的简单混合制备而成的药物或者制备该药物的方法,均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关于药品相关专利的延期问题 澳大利亚专利法第6章第3部分对药物相关专利的延期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阐述此问题。

5、关于药品相关专利的强制许可问题 为了平衡药物相关专利与公众健康之间的关系,最新颁布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案对强制许可进行了详细规定,下文第四部分将详细阐述此问题。

三、 关于澳大利亚药物专利的延期问题 3.1 专利延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药物相关专利,申请人可以就保护期限进行延期申请。

延期请求必须在专利授权或者第一次获准成为澳大利亚医疗注册产品的六个月之内提出,以后到者为准。

专利保护期限最长可达到五年,因此专利的保护期限可最长延至25年。

3.2 延期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专利期限延长必须满足的条件:

(a)该专利涉及一种或多种药物,并且该药物已被专利说明书完整公开,且落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或者 (b)该专利涉及一种或多种通过重组DNA技术制备而成的药物,该药物已被专利说明书完整公开,且落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该专利所涉及的药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c)属于澳大利亚医疗注册产品(ARTG),且该产品含有或由药物组成; (d)该专利的有效申请之日至第一个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的时间间隔,必须至少在五年以上; 以及 (e)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没有被延长过。

其中,这里所指的第一个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是指:如果没有获得医药产品管理部门(TGA)的市场销售批准,则澳大利亚医药产品的注册之日即为第一个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或者如果获得了TGA的市场销售批准,则获得批准之日即为第一个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

3.3 澳大利亚专利延期申请现状 根据澳大利亚专利局的相关报道,从2003至2010年,58%的TGA批准药物均申请了专利期限延长。

其中,涉及188个化学企业,预计有108个化学企业将要或已被获准延期。

四、 药物相关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2022年5月,任何人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实施药物相关专利(“PPI”)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种类型的许可证被称为PPI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联邦法院必须确信,该药物产品的制造与使用是为了解决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公共健康问题。

(b)联邦法院必须确信,PPI的强制许可是必要的,以便申请人利用PPI制造药物产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进口国。

(c)联邦法院必须确信,该PPI的应用程序是诚实的。

例如,PPI申请人不得以追求商业目标的目的寻求PPI强制许可。

(d)联邦法院必须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口国和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将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从澳大利亚出口的药品必须用于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在颁布强制许可之前,联邦法院将遵循“合理尝试获得专利权人自愿授权使用该发明”的原则先征得专利权人的意见,除非有特别紧急的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澳大利亚(Australia),全称为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1788年至1900年,曾是英国的殖民地。

1901年,殖民统治结束,成为一个独立的联邦国家。

澳大利亚四面环海,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国土覆盖整个大陆的国家,拥有很多自己特有的动植物和自然景观。

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奉行多元文化。

澳大利亚领土面积761.793万平方公里,是南半球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全球第12大经济体,全球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也是多种矿产出口量全球第一的国家被称作“坐在矿车上的国家”。

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放养绵羊数量和出口羊毛最多的国家,被称为“骑在羊背的国家”。

澳大利亚自1903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深入人心。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以与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比肩。

与很多国家相比,澳大利亚专利审查质量高、保护力度大,但审查周期却较短,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相对低廉,这也是很多国际知名企业愿意在澳大利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

以下将简单介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中主要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专利、外观设计制度  法律的建立  澳大利亚最早的专利法颁布于1952年,而现行的专利法为1990年颁布的《专利法》,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共23章240条(附加条款不计),并有相应的于1991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于外观设计,澳大利亚有单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

最早的外观设计法可以追溯到190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澳大利亚现行外观设计法是2003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于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分为12章161条,并有于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相配套。

现行法律的重要修订  专利(世界贸易组织修正案)法1994(1994);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1998(1998);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边境拦截)1999(1999);  专利法(革新专利)修正案2000(2000):修改了《专利法》,废除了小专利制度,规定了革新专利和一些其他修正案;  专利法修正案2001(2001);  知识产权法2003修正案(2003):涉及延长公示搜索期和对雇主的定义;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相应修正案)2003(2003):涉及艺术作品及相关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虚假注册和不侵犯版权的艺术作品复制的定义;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06(2006):对知识产权法律作大幅修改,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并增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理职能;  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提高知识产权水平)2012(2012):修正案共分六部分:  第1部分旨在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引入专利授权的新标准和要求,与国际标准更加接轨;  第2部分规定涉及监管审批和研究时对专利的合理使用。

其规定了两项专利侵权豁免,分别涉及为实验目的和非使用药品的监管行为,其使得对药品实验和对普通生产商的审批程序不会被专利延迟。

上述专利侵权豁免使得研究者和生产商免于受专利侵权诉讼的干扰;  第3部分简化了专利和商标申请流程,其对专利和商标异议程序,以及专利分案申请程序进行了限制;  第4部分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业务协助,使得澳大利亚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可以在代理国外案件时行使职业特权。

这使得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有更大自由;  第5部分旨在加强商标和版权执行机制。

其提高了商标侵权的刑罚,建立打击盗版和假冒货物的边境措施,使得澳大利亚的体系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和欧洲)保持一致;  第6部分通过废除程序障碍简化了知识产权申请体系,改革申请流程。

上述措施旨在重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使得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体系更加国际化。

版权制度  法律的建立  澳大利亚现行的《版权法》即澳大利亚的第一部版权法,其于1968年颁布。

该法将版权人的传播权分成三种,即公开表演作品权、广播作品权和通过发送服务使作品被传输给用户权。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标准专利、革新专利、外观设计、版权、商标、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植物育种者权、集成电路布图等。

以下简要说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各个保护类型的定义或要求。

标准专利 与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保护期为20年,保护主题比较广泛,涉及所有的技术领域。

要获得一件标准专利,需要递交标准专利申请,之后请求实质审查。

革新专利 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是一种短期专利,保护期8年,短于标准专利的20年保护期,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即可授权。

但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对于标准专利可以保护的主题,革新专利也都可以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 用来保护一件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装饰,即产品的独特的外观特征。

版权 保护“文学作品”,也包括具有工业、商业、艺术特性的很多类型的智力创作。

商标 用来将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团体的标志或图案。

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包括配方、生产工艺、客户名单、信息处理方法等。

植物育种者权利 类似于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培育的植物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集成电路布图 与中国类似,但采取非登记制度。

澳大利亚的主要知识产权法源有哪些? 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由联邦议会授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来进行。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主要的行政确权机构。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成立于1904年2月13日,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的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

该局主要职能包括:  1)管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  2)其它领域的立法:如1987年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法案;  3)宣传知识产权;  4)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  5)国际交流: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开展地区合作;  6)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规章;  7)管理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各州都有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它们之间相互联网,实行在线管理,形成澳大利亚专利管理的网络体系。

专利管理机构不仅受理专利申请,而且也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提供有关专利体系、申请及审批流程等有价值的信息。

专利管理机构向社会承诺,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所有服务已实现在线,其数据库定期得到更新,新的服务内容也及时上网。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定期在各州(区)组织有关专利培训,出版专利公报、程序手册等,同时也制作成光盘。

除了专利申请人自己检索外,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也提供检索服务。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管理理念是:“为澳大利亚人民创造一个高效、畅通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体系,促进革新、投资和国际竞争”。

司法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联邦法院提起,少量在州法院体系中的州最高法院提起。

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诉讼都在新南威尔士州首府悉尼和维多利亚州首府墨尔本的联邦法院提起。

近年来,一些简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可以在联邦治安法院(属于联邦专门法院的一种) 提起,由此为向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提供一种更简单快速的方式。

联邦治安法院是具有更为有限的管辖权的低等级联邦法院。

行政执法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是警察与海关。

澳大利亚的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主要法律的执行机构。

但各州警察也进行执法,他们有权调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州警察和联邦警察经常合作,与产业界组织一道调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有权就入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品进识产权执法。

澳大利亚《版权法》和《商标法》规定了海关在边境行使的权力。

专利法没有吗?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国际较高水准。

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公司可以受到全面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他们可以放心地在研发领域投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开发新产品。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创新战略、这也是澳大利亚2001年1月宣布的创新行动计划中的内容之一。

将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管理,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的主管部门,不仅受理专利申请,而且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特别是实行在线管理,已形成了全国专利管理的网络体系。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澳大利亚政府不仅对法律进行了修正,而且已经建立了部门间知识产权执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召集所有相关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推动以更加协调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

目前,该委员会正在研究广泛的执法问题,例如,边境执法、具体版权和商标执法改革资源、政府各项优先重点发生冲突以及国际发展。

另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咨询小组(IP执法小组)。

IP执法小组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牵头,由来自电影、音乐和软件产业的代表以及商标权利人、司法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海关总署、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和澳大利亚打击刑事犯罪委员会、一些州的警察局和联邦检察长等政府机构组成。

该小组的主要职能是鼓励产业界、警察和海关之间主要通过信息共享开展务实的合作。

在国外各权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中,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评估名列前茅。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标准专利  澳大利亚的标准专利与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保护期为20年,保护主题比较广泛,涉及所有的技术领域。

为专利申请人能够尽快获得优先权的便利,澳大利亚具有临时专利申请程序。

这种临时专利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过后即失效。

临时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但是可以为一项发明提供优先权日,之后可以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在其它国家申请专利。

授权程序  标准专利从申请前到授权后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先提出临时申请,然后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完整申请。

2、完整申请提交后就进入初步审查和公布阶段。

要注意费用在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支付。

标准专利在申请日起18个月、在实质审查前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3、实质审查阶段。

标准专利在授权前实质审查,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审查请求。

如果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通过答辩或者是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方式,在21个月内进行答复。

不管什么原因,申请人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克服驳回,可以递交一个分案申请,而原有申请仍可继续进行。

4、公告授权阶段。

一旦克服了驳回,该标准专利申请将进入公告授权阶段。

标准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被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可提异议,未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告期满可获授权。

5、支付年费以维护专利的有效性。

修改  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的规定,只要专利申请没有失效,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提交主动修改,条件是主动修改不能超出原始(临时)申请的范围。

主动修改是否允许由审查员来决定。

应注意,如果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前或在标准专利授权之后提交主动修改,需要缴纳修改费用。

主要授权条件  在澳大利亚,专利保护的主题与其它国家相比相对广泛,除了通常可以保护的领域外,人类疾病的治疗方法、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商业方法等,都可以受到保护。

虽然澳大利亚对专利保护主题也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都是比较开放的。

在澳大利亚,一件标准专利申请要想获得授权,相对于现有技术,它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绝对新颖性,即在优先权日之前,所要保护的发明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公开发表,并且已公开使用,都属于现有技术。

创造性是指在优先权日,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最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已针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审核和相应的修改,这就是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已于2012年4月15日生效,主要的修改条款于2013年4月15日起实行,其中包括专利法的修改,即提高专利审查的标准,尤其是针对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提高,以期与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和中国保持一致。

所谓“提高标准”,是指审查员可以更加容易维持对某项发明缺乏创造性的驳回。

按照现有专利法,审查员可以提出缺乏创造性的意见。

但是由于需要提供证据的工作量大,往往很难维持驳回意见。

不像美国和中国,澳大利亚的审查员很难结合对比文件进行驳回。

更有甚者,要想维持对创造性的驳回,澳大利亚审查员需要保证,保护主题在澳大利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某个相关日期是公知的。

如果申请人对此存有任何疑问,审查员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来驳回申请人的疑问,就会使其通过对创造性的审查,即“疑点利益”原则。

即使上述这些对审查员来说不算是大问题,那么之后授权的专利,在法院进行无效审理时将更加公开,因为任何一个攻击者都可以获得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技术的证据。

而法院在做判决时,将不会对专利权人奉行“疑点利益”原则,而是基于“盖然性平衡原则”作出裁决。

授权周期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的授权周期与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周期相比较长,往往需要3~6年,最长可达8年。

但澳大利亚官方正在作出努力,尽力缩短审查周期。

授权前异议程序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前异议程序。

标准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被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可提异议,未提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告期满可获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异议程序,虽然大多数的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没有递交异议申请,但是异议程序对有些领域来说,可能是一项可利用的重要的商业战略。

虽然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都可以提出异议,但是经常使用异议程序的是制药和通信领域,这是由它们在澳大利亚的市场规模,以及所拥有的完善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决定的。

这些领域企业是“大玩家”,会投入大量的费用使用异议程序。

不过,通常的情形是,在提异议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及异议人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会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驳回后补救程序  对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审查部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时,专利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由联邦法院行政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

授权后权利复审/撤销程序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并没有常规意义上的授权后无效程序。

第三方如果想在标准专利授权后对其提出挑战,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请求对授权的标准专利再次进行审查,该请求可以是匿名的。

但是,提起复审请求的理由只能是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通常基于创造性理由提出的反对意见很少能够被审查员所接受。

所以,通常只有在第三方具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授权的标准专利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才有成功的胜算。

另一种是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但该程序的费用十分昂贵。

并且,如果提出撤销申请的第三方存在侵权的可能,这样的撤销申请会存在风险,因为该情况下提出撤销申请的第三方不允许是匿名的,往往专利权人会提出侵权反诉,使得程序变得更为复杂和昂贵。

革新专利  革新专利是一种短期专利,保护期8年,短于标准专利的20年保护期,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即可授权。

从这点来说,革新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很相似。

然而二者之间又有很大差别,正是这种差别使其在商业运作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革新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对于标准专利可以保护的主题,革新专利也都可以进行保护。

它包括产品、设备、方法、工艺、系统或组合物,以及微生物学方法和利用微生物学方法制造的物质。

可以保护的主题还包括商务方法、软件相关的发明、人类疾病治疗方法、药物发明等等。

但是植物和动物,或者植物和动物繁育的生物学方法不能得到保护。

二者的另一个区别是,革新专利可以作为一个标准专利的“分案”来进行申请,并且可以与之同时进入申请程序,二者都可以获得专利。

如有必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开进行维权。

当然,针对这两件申请或专利共有的权利要求会有一些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要求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得到满足。

授权程序  在递交革新专利申请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迅速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在颁发专利证书和公布说明书后,该申请即批准获权。

一般从递交申请到授权仅用一个月即可完成。

授权条件  革新专利仅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就能授权。

但是,获权后要对该革新专利进行维权,则必须请求实质审查并获得官方的“证明书”之后才能进行。

任何人在授权之后的任何时候可以请求针对该革新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以评估该专利的可专利性。

如果革新专利顺利地通过实审程序,知识产权局会颁发“审查证明书”,从而该专利被视为“合格”。

如果请求加速实审并能迅速答复审查意见的话,即可以在2-3个月获得审查证明书。

革新专利通过实审的门槛比标准专利要低。

确切地说,针对现有技术,革新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和“革新性”。

任何“对该发明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都被视为具有“革新性”。

权利撤销等相关程序  在获得审查证明书之前,第三方不能对革新专利提出异议。

澳大利亚革新专利并没有常规意义上的异议(无效)程序。

第三方如果想在革新专利授权后对其提出挑战,通常有两种方式:  1)如上所述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向联邦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同标准专利。

外观设计  澳大利亚注册外观设计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

这是一种注册的权利,用来保护一件产品的可视性外观,也就是保护眼睛可看到的一个新产品的形状或构造以及图案或修饰的特征。

一件注册的外观设计并不保护产品制作、制作材料或者产品的功能。

从申请之日算起,一项澳大利亚注册的外观设计最长保护期限是10年。

授权(注册)程序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即在注册前仅进行形式审查,注册后仍处于权利待定状态。

在申请递交之后,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申请人所选定的程序决定注册还是公布。

这个过程从递交申请算起大约需要四到六个星期。

授权(注册)条件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在注册之后,并不直接发给证书,申请人仅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

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申请人才能获得审查证书,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

在外观设计注册之后10年内的任何时候,所有人或者第三方都可以对该外观设计提出实审请求,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此后知识产权局将颁发审查证书(如果该外观设计有效)或者是撤销注册(如果该外观设计无效)。

实审过程一般需要4~6个星期完成。

可以将撤销决定上诉到澳大利亚法院。

以下是关于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定义。

新颖性:申请注册的设计是在申请日前未在澳大利亚使用过,并且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过的设计。

独特性:申请注册的设计相对于已有设计应有总体上的差异而非细节上的不同,即将重点放在新旧设计之间的相同之处而非不同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权利撤销等相关程序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也没有常规意义上的异议(无效)程序。

第三方挑战注册外观设计的方式与革新专利基本相同。

商标  保护客体  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将一件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明显有别于其他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

这个定义相当广泛,包括了词、图案(如标志或图片)、字母、数字、短语、声音(如电脑开机音乐)、气味(如精油味道)、形状(如饮料瓶)、颜色、或以上任何的组合。

商标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或这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仅仅是用于商品的宣传资料上。

很重要的一点是,法规条文对商标的定义是广泛的,商标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例子。

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不仅寻找更广泛的要保护的商标形式,而且还可以开发新的途径去保护品牌。

澳大利亚商标每个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并且每十年可以续展一次,到期日前后十二个月都可以提出续展申请。

注册要求及程序  在中国,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澳大利亚却实行“双轨制”,即注册和使用两种形式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如果企业在澳大利亚最先使用某个商标,那么这个使用会被承认,并可以使该企业获益。

从有利的方面来讲,这就使那些企图通过恶意抢注商标而获权变得困难,因为任何先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都拥有该商标权。

反过来,如果他人事先在澳大利亚使用某个商标,那么就会使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该商标权变得困难。

虽然在澳大利亚进行商标注册并不是必须的,但是注册商标具有很多优势。

这包括更清楚地划定权限,在法院或海关容易进行维权,建立市场可信度,并有助于为相关商标带来好名声。

所有这一切都能为商标的商业价值加分。

商标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之姓名,地址及注册地(如申请人为公司)  2)六份商标图案(如非图案,只需一份)  3)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4)如拟注册之商标不是英文,则必需附上一份英译本  5)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  6)申请文件无须公证  7)无须提供使用商标的样本  知识产权局于提交申请大约10个星期以后开始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初审公告。

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申请将被核准注册,原申请日期即为权利开始日期。

通常,整个注册手续需历时12-20个月。

版权  澳大利亚实行现代版权制度的时间较长,版权立法相当完善。

在澳大利亚,作者对其创作所享有的版权,不以登记为条件;版权的获得是免费并且自动的,作者一旦创作了作品,就自动获得了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的是想法的原始表达,而不是想法本身。

可供版权保护的创作包括:书籍、电影、音乐、录音、报刊、杂志、艺术品、版式设计、数据库、媒体播放、计算机程序、其他作品等。

官方收费信息  以下将给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主要收费标准。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法院体系简介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

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

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

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

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

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如前所述,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联邦法院提起,少量在州法院体系中的州最高法院提起。

本概览将着重关注联邦法院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因为这是最常规的途径。

联邦法院是真正的国家法院,在每个州和地区的首府城市注册。

联邦法院通过其案件管理系统来全面管理诉讼。

其案件管理的目的是使得争议能够更加有效、廉价、公正地得以解决。

在联邦法院提起的约85%的案件能在提起之后的18个月内完结。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非常复杂,做出判决可能会需要9到24个月,甚至更长。

诉讼起因  知识产权诉讼的主要起因是侵权、有效性问题(版权方面称为存续性)或者不正当的侵权威胁。

以下主要以专利诉讼为例来说明这几种起因。

侵权  侵权诉讼可以由专利权人或专利权的独占许可人提起。

然而,如果侵权诉讼由独占许可人提起,专利权人必须作为被告身份参与诉讼,除非专利权人自愿作为共同请求人参与诉讼。

为了在侵权诉讼中获胜,专利权人必须证明侵权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或授权他人利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

有效性/存续性  在澳大利亚,任何人有权申请撤销专利的命令。

撤销专利的理由有多种可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a)专利权人无权享有专利权(专利权人资格问题);  (b)发明不是可专利性的发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  (c)专利或者对专利的修改是通过欺骗、虚假建议或虚假陈述获得的;  (d)专利不符合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诸如权利要求的不公平等)。

不正当的侵权威胁  当一方受到另一方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威胁时,不利地受到威胁的一方可以发起不正当威胁的诉讼。

如果该诉讼成功,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获得不侵权声明、限制进行威胁的禁令以及由威胁引起的损害赔偿。

通常,对于这类诉讼的标准抗辩是声明该威胁是公正合理的,因为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了侵犯。

以上三类诉讼起因可以并且通常是混合在一起的。

例如,如果被控侵权人提起了不正当专利侵权威胁的诉讼,则专利权人可以反诉专利权受到了侵犯,而对于此被控侵权人又可以指控专利无效并要求撤销。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启动程序  通常,请求人(原告)通过提交原诉申请书和起诉书来提起诉讼。

当提起诉讼之后,其会被分配给管理该诉讼以及主持审判的法官。

在诉讼受理之后5周内,将会举行第一次指示听证会(Direction Hearing)。

在起诉书送达被告后,被告提交对于起诉状的辩护意见,然后原告在对辩护意见进行答复。

在原告的辩护词中定义了争议中的所有材料事实以及问题。

本质上,辩护词陈述了争议的界限,所以其是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部分。

辩护词可以修改,但是需要征得法院的同意,但法院对此相当严苛。

在各种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辩护词有着类似的特别要求。

当事人必须详细陈述知识产权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如果是诉求知识产权权利的无效,则必须清楚地阐述是基于何种理由。

中间禁令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允许请求中间禁令。

中间禁令可以禁止被控侵权者继续侵权,直到审判结果做出为止。

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允许请求临时禁令,其仅在有限的时间内存在,从而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搜集足够的材料来请求中间禁令。

中间禁令的申请通常在启动程序阶段进行(通常是在提交原诉申请书的同时)。

然而,它也可以在争议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出。

指示听证会(Direction Hearing)  法官通过召开常规的指示听证会来管理争议。

通过指示听证会,法官按照顺序来准备用于庭审的事项。

例如,在第一个指示听证会上,法官通常对于诉讼进行的前提设置指示,涉及诸如答辩提交、文件披露和证据交付等事项。

在一个诉讼中,有可能会举行多个听证会。

联邦法院通常会设法尽早尽快获得庭审所需事项,从而使知识产权诉讼快速进展。

文件披露(Discovery)  在联邦法院,文件披露并非必要议程,当事人不允许请求文件披露,除非该文件披露对于诉讼的公平、廉价、有效解决是必需的。

在请求披露之前,当事人必须授权讨论通过披露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寻求的文件的性质,以及证据是否应提前披露。

如果要求了披露,其通常仅限于辩护词中直接相关的问题。

法院有权限制文件披露的类别和程度。

提供证据  通常,联邦法院要求通过宣誓书的方式提供主证据() ,而且,未经法院允许不能再提交主证据。

一边来说,先由原告提供宣誓书证据,然后再被告提供。

例如,如果同时进行侵权和无效,法院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侵权证据和被控侵权人提交无效证据这两项同时进行。

然后,当事人有机会提交应答证据并进行答复。

另外,专家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十分关键。

专家被当作一类特殊的证人,他们具有独立于法院并高于一切的职责。

在提交证据前,法院会询问是否需要专家证据等相关问题。

非诉讼解决机制(ADR)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多种能够在审判前解决争议的ADR选项。

它们包括:非正式庭外和解谈判、调解、仲裁(尽管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很少出现)、以及在法院规则下进行的正式和解提议。

每种和解方案都根据具体案情而不同。

和解方式可以包括支付款项、提供保证或许可费等。

庭审  在庭审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包括与证人会晤、准备法院书(Court book)以及其他法院所要求的文件(诸如年表)。

在庭审中,原告通常会首先引出证据,并且其证人将被被告反复询问。

反复询问环节是自由的,而不限于证人宣誓书中的事项。

一旦原告结束以上程序,被告必须决定是否引出证据。

如果需要,则其证人也将被原告反复询问。

在征得法院同意的前提下,海外证人可以通过视频连接提供证据。

在特定情况下,联邦法院也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其他地方收听证据。

置证完毕后,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交最终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将被口头补充。

此项可能发生于庭审同时,或者是庭审之后。

判决  在收到最终书面意见书之后,法官必须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辩护词、证据和意见书准备判决。

做出判决的日期取决于很多因素,诸如事件的复杂程度和特定法官的案件压力。

然而,通常判决会在庭审之后3到12个月之间发出。

上诉  在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诉讼一审中的败诉方不进行上诉是很常见的。

这是因为,上诉必须与庭审法官法律使用错误相关,并且在上诉的听证会中,通常不能再引入进一步的证据。

中间等级的上诉是在联邦合议庭,其是由联邦法院的3位法官组成。

在知识产权诉讼事务中,上诉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上诉至合议庭。

上诉的最终权是上诉至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

然而,在这样的上诉之前,上诉人必须请求特殊许可进行上诉,而这样的许可通常很难被批准。

侵权处罚结果  在澳大利亚的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获胜,则其可以获得胜诉声明;对于侵权人,联邦法院会发出最终禁令,禁止继续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还可以获得损失赔偿,或者获得侵权人的盈利所得(由专利权人选定);另外,联邦法院还可能发出其他辅助执行命令,例如上交侵权产品或制造模具。

在侵权行为特别恶劣的情况下,联邦法院可以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联邦法院还可以对授权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方发出禁令。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司法概况  近年来,澳大利亚已经成为多起备受瞩目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战场。

这些纠纷包括三星的Galaxy Tab和苹果的iPad之间的专利纠纷,以及关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版权侵权的版权纠纷等。

澳大利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战场之一的原因包括:  (a)澳大利亚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  (b)理想的纠纷案件处理速度;  (c)尽管澳大利亚人口不多,但其对于知识产权和技术消费的需求是惊人的;  (d)澳大利亚的法院程序有助于纠纷中的关键议题在较早阶段就被认定。

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这个执法机构来开展执法活动。

其任务是实施联邦刑法,保护联邦和国家利益不受澳大利亚和外国犯罪行为的侵害。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是澳大利亚国际法执法和维护治安秩序的代表,并向澳大利亚政府汇报有关维护治安秩序问题的工作。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主要法律的执行机构。

但各州警察也进行执法,他们有权调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州警察和联邦警察经常合作,与产业界组织一道调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联邦检察长行使独立职能,负责起诉联邦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有权就入境的伪冒商标、盗版制品进识产权执法。

1968年的《版权法》和1995年的《商标法》规定了海关在边境行使的权利。

这些权利受《异议通知书》规定的支配,也就是,一般说来,当版权和商标权利人发出异议通知书请求海关确认其知识产权的时候,海关只能扣押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进口侵权商品。

另外,在澳大利亚可以向多个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建立了部门间知识产权执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召集所有相关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推动以更加协调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

目前,该委员会正在研究广泛的执法问题,例如,边境执法、具体版权和商标执法改革资源、政府各项优先重点发生冲突以及国际发展。

另外,如前文所述,澳大利亚政府还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咨询小组(IP执法小组)。

IP执法小组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牵头,由来自电影、音乐和软件产业的代表以及商标权利人、司法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海关总署、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和澳大利亚打击刑事犯罪委员会、一些州的警察局和联邦检察长等政府机构组成。

该小组的主要职能是鼓励产业界、警察和海关之间主要通过信息共享开展务实的合作。

IP执法小组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解决如何收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数据的问题。

该工作组制定了一张由产业界记录这些信息的表格,将使知识产权犯罪信息能够集中到中心信息库中。

这将在应付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过程中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资源。

这也将有助于跟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犯罪的趋势。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实际上,在澳大利亚,专利诉讼不是经常发生的。

每年由联邦法院对专利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诉讼总数的10%。

因为往往在进行听审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而且在诉讼刚开始进行不久就和解了。

但是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数字要比最终诉诸法院的数字高得多,因为有多种原因促使发出警告函,立即进行诉讼只是众多理由之中的一个。

所以,当收到这种专利侵权警告函时,不必惊慌,不要设想专利权人会马上采取法律行为,因为专利权人实际上也在考虑将要面对维权而产生的巨额费用。

尤其一旦诉讼开始,专利权人将会面临其专利最终可能会被法院宣判无效进而自己要支付诉讼费用的风险。

另外,专利权人发出警告函有可能是想要探讨在澳大利亚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地进行专利许可的可能性。

这种警告也可以当成是一个机遇,与专利权人商讨另一种可能的商业和解。

比如,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接近专利权人,探讨在澳大利亚或其它地方经销专利产品。

在针对警告函作出重要决定之前,最好需要寻找当地专利代理人或知识产权律师,来提供一份正式的书面回应。

这样做是要向专利权人表明不会轻易地放弃的决心(即使最后可能要放弃),同时也争取到更多时间对自身的优劣势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对策。

当正式回应专利权人后,接下来需要考虑:  为什么会收到警告函?  该专利权人在其它司法管辖地是否也在进行活动?  是否与专利权人还进行其它的商业往来?  专利权人是个大企业还是小企业?  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  所有这些因素都要考虑进去,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商业背景。

无论专利权人是打算诉讼或可能进行和解,都要对专利进行分析以判断自身产品是不是落入了对方的保护范围,以及该专利是否有效。

这将会帮助确定如何运用法律程序,或如何最好地与专利权人进行谈判。

需要了解的是,大多数的警告行为都不会导致进入法院程序,即使有,也多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那么如何通过分析对方专利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呢?  第一,分析一下产品是否根本没有侵犯对方专利,或者在产品上做一两个小改动即可避免侵权。

第二,寻找现有技术,其可以用来推翻或者至少用来质疑该专利的有效性。

各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很好的检索,尽管那些检索有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总之,当遇到侵权警告时,完全不必惊慌,而可以很合理地决定采取什么措施,并对决定充满自信。

在任何谈判过程中,尽量要让专利权人一直关注其弱项。

考虑到诉讼所需的花费和时间,任何一家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都不希望由于侵犯专利权而被起诉,同时也会尽量避免被警告侵犯专利权。

所以,如果收到警告函,首先要想的是:这不是个大问题,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然后泰然自诺地应对。

如何在澳大利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在澳大利亚销售产品就相当于与竞争对手进行一场商业战。

在这场战役中,要做好充分的“战斗准备”,这会涉及到运用多种商业武器,必要时还需要“打仗”来解决。

其 个重要的武器就是专利权人的一件或多件专利。

而这些“战斗准备”就是与对手之间的互动,包括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任何一种法律行动;而“打仗”即是由法院做出的任何一项最终裁决。

因此,如果不需要“打仗”就能将敌人降伏,这无疑是最理想的也是最高明的方式。

当发现某件专利有可能被侵权时,专利权人应该立即想办法获得尽可能多的涉嫌侵权当事人的信息和行动:  对方究竟是一个小企业抑或是一个大型机构?产品是否销售到其他国家?  对方是一家制造商或者是制造商的经销商?  涉嫌侵权方在澳大利亚是否有侵权历史?  对方的商业强项和弱点是什么?  这是否是一个与对方进行公开对话的时机?  同时,专利权人还应该了解自身的处境。

最好的办法之一是获得一份由澳大利亚专利代理人准备的专利稳定性报告,以找到自身的弱项,并想办法克服或减少这些不足之处。

例如,如果专利权人有一项正在申请的专利,那么有必要在实施维权之前先将该专利授权。

有很多的途径可以尽快获得授权,并且还有其他的选择使自身获得一个有利的地位,包括经分案而获得一件或者多件革新专利。

同时,专利权人还要对自己进行维权的力度进行评估,例如权利要求是否能够涵盖竞争对手的产品,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现有技术。

在对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会更有利。

这是指在战前做足充分的“战斗”准备,同时仍旧要想到避免“打仗”。

很多中国企业担心与澳大利亚法院打交道太难、太贵、太慢,比如需要大约18个月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因而常常选择不进行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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