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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答复OA引起的关于对背景技术撰写的思考,申请专利利器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3: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由答复OA引起的关于对背景技术撰写的思考 ,申请专利利器 。



由答复OA引起的关于对背景技术撰写的思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2。3节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由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背景技术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会构成对本申请保护范围的限定,因此,为了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往往会将背景技术所记载的内容描述的比较笼统,具有比较大的概括性。

例,在目标物体识别领域,现有技术一般所采用的方案为通过无人机携带的摄像装置对目标区域进行巡检,基于图像分析检测的方法,利用机器学习等相关算法实现对目标物体的检测,但为了尽可能减少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内容对本申请构成的限定,往往可能会对现有技术进行一些改动,例如,将上述无人机巡检,机器识别的方式调整为人工巡检目标物体,而人工巡检存在耗时,耗力,巡检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如此以来,既能扩大保护范围,又可以清楚阐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种将背景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并非适用于所有案子,甚至有时由于盲目扩大保护范围,容易影响到案件本身的新创性,增加了答辩的难度,影响案件的授权。

例,某申请文件记载的背景技术为:向后端发起数据请求是绝大多数网站的请求数据方式。

若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因为网速慢或者是请求的数据量较大的情形下,会重复的请求数据。

由于并不能确定数据的返回时间点,所以有可能会出现先请求的数据后返回,最终页面上显示的并不是最近的一次请求。

容易注意到的是,基于上述内容,可以认为现有技术在向后端发起数据请求,请求数据的过程中,存在因为网速慢或者数据量大造成重复请求数据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其提供了一种数据请求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

在发起第一数据请求之后,在目标请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数据请求,其中,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请求,并且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的请求是已经发起但是尚未返回数据的请求,所述第二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与所述第一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相同; 如果查找到所述第二数据请求,从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移除所述第二数据请求,将所述第一数据请求加入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以及执行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的请求。

审查员在评述该申请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在当前查询请求与历史查询请求标识相同的情况下,阻塞当前查询请求,执行历史查询请求即可,并在历史查询请求执行完成后,将历史查询请求的查询结果作为当前查询请求的查询请求返回给请求方,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在发起第一数据请求之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请求的标识在目标请求集合中查找第二数据请求,其中,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请求,并且所述目标请求集合中包含的请求是已经发起但是尚未返回数据的请求。

但在答复过程中,基于说明书所记载的“本申请实施例背景技术中提到的问题仅发生在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请求,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有数据请求携带的标识与目标标识相同,说明该数据请求与第一数据请求为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 ,确定了在本申请中历史时间的第二数据请求,与第一数据请求不是同一数据请求,本申请中的标识是用来指示的两个数据请求的类型相同,而不是用来指示两个数据请求为同一个数据请求。

即本申请具有特定的应用场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发生在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请求则不存在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原权项进行了修改,将该方法应用场景限定在了同种类型的数据请求之间,并将标识相同,则数据请求的类型相同添加至原权项中,最终拿到了授权。


申请专利利器讲解


在最近的工作中,经常会有客户询问他们的产品是否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能申请GUI专利等等。

对于外观设计,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这里提到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并且应当是工业产品。

在我国,外观设计属于发明创造的其 种类型,因此其地位应该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等。

外观设计优势 外观设计凭借其费用低、准备材料简单、易授权、审查时间短等特点一直受到广大申请者的欢迎。

外观设计在申请阶段,既能够使申请人较为容易的拿到授权,又能在短时间内拥有产品权利。

在后续阶段,由于外观设计产品较为直观,因此方便人们去判断是否侵权、无效,并且在维权力度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相等的。

前期准备工作 想要申请外观专利,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产品的六视图,包括:主视图(前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以及仰视图,若还能提供轴测图等立体图就再好不过了。

除此以外呢,还需要准备一份简要说明,其中主要涉及到产品的名称、产品的用途、产品的设计要点、指定一张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即可。

话不多说,举个栗子先:

一个运输车的授权文本,在这示例中可以看出,这外观专利的申请还是挺简单的吧,既没有发明冗长的审查周期以及高昂的申请费用(相比外观而言),也没有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多条条框框的约束,只要提供规范的图片即可,so easy~ 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对外观设计有困惑呢,那是因为在2014年的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第68号文件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原先是什么样呢?修改之前是“(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修改后与之前规定的区别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进行申请了,也是因为这条的修改,在14年5月1日(劳动节)当天,专利局系统里提交了数量庞大的外观设计申请,当时为此加班的情景还历历在目,诶。。。为当时奋斗在一线的代理人和流程人员致敬~ 对于GUI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相比产品形状类的申请就有了难度,因为其申请标准尚未规范,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即便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也会不断更改审查标准,因此造成此类外观设计申请困难重重。

但是也请各位不要灰心,只要按照一定的基础规范来申请,授权概率还是挺高的。

一般来说,GUI的申请分为静态申请和动态申请两类。

静态申请是指单个产品界面的设计,其主要保护此界面中涉及的各个要素的布局、形状、图案等等;而对于动态申请则是指多个产品界面的设计,且这几个产品界面是通过依次变化而来的,其主要保护的是界面之间的变化过程。

一个授权的GUI专利 从授权专利可知,GUI的申请材料与普通产品结构的申请材料类似,均要提供相关图片以及简要说明,不过,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第一,图片不能只提供界面,还要提供该界面的载体(手机、表、电脑、电视机等); 第二,简要说明中需要说明产品的用途以及产品中界面的用途; 第三,关于动态设计,需要按照界面变化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需要提供变化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关键帧。

虽然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低,科技含量低,但其由于审查时间短、授权维权简单,因此在专利申请中仍占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如果企业能够抓住外观设计的优势,一样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

申请文件提交后的“几种后悔药”


代理人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这样的电话咨询:上个月提交的案子我又想到一个小的发明点,想要在权利要求书里体现;或者,在答复OA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授权前景,我既想尽快授权,又不想影响到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的你,如果接到客户这样的电话,如何回复? 以下这三种处理方式:1)基于在先申请提出分案;2)对在先申请进行主动修改;3)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递交一份新的申请。

以下简单列出以上三种处理方式的区分。

对于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小编想提醒一下各位实际处理过程中需要留意的问题:

一、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的提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修改时机:提出实质审查的同时,或者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的三个月之内;(2)修改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TIP1:虽然在审查指南中规定,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但这不是说主动修改就可以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此处仅是对审查文本的规定,与修改是否超范围无关,在后续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首先审查申请人所做出的主动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

TIP2:除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外,在主动修改的处理过程中,也是可以对说明书进行修改的,但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述的技术领域、附图说明和摘要。

二、要求优先权重新递交 如果客户要求增加的内容就是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且当前日期满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重新递交一件新的专利申请。

TIP1:12个月的时限一般是没有2个月的恢复日期的,虽然在PCT申请中,可以有两个月的恢复期,但对于这两个月的恢复权利,目前只有美国是认可,其他国家都不认可。

TIP2: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本身是分案申请的,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TIP3:如果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在后申请B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那么在后申请B仅能要求在先申请A中已经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优先权。

那么对于本文开头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当前时间符合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的条件,可以将客户新想到的发明点概括成权利要求,写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重新递交一个新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该部分内容所提及的优先权,如无特殊说明,主要指的是本国优先权。

三、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提出一般涉及到两种情况:(1)被动分案: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单一性问题;(2)主动分案:不是基于单一性缺陷提出的分案,例如,由于申请人想要保护的点没有布局在权利要求书中,仅仅在说明书中有所体现,申请人想要提出分案申请。

TIP1:审查期间视为撤回的申请,需要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之后才能提出分案申请; TIP2:被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复审及后续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同样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TIP3: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TIP4:分案中,新的权利要求不能是说明书概括出的技术方案,即使权利要求书的每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能够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其整体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公开,那么对于本文开头提到的第三种情况,可以将具有授权前景的从属权利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尽快获得授权;另外,在基于删除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另提一件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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